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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生律师执业权受侵害通报和给相关方的建议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1/11 | 1/11/2015


  王胜生1   

个人简介

本人王胜生,2007年法学本科毕业,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2012年修完由Lund University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 联合提供的国际人权法硕士学位, 2012年回国在一本土NGO做法律政策类研究员,2013年加入一家聚焦劳资集体谈判的律师事务,偶然机会加入跟专业很贴近的微信群“人权律师团”,2014年转入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至今。  

律师执业的侵权遭遇

1、声援律师同行被绑架、被要挟“扼杀律师执业”。
20143月底王成、张俊杰、唐吉田、江天勇四位律师在黑龙江建三江办案过程中被拘留,只有一人要到了拘留通知书,很多律师同行一波波地持合法手续前去要求会见,均不被允许,很多公民雨雪中守候,三律师绝食72小时无果,张俊杰律师拖着断了很多根的骨头被释放,我前往现场查看并陪同代理律师要求会见,不料当晚凌晨被警察破门而入将我黑头套、反绑手带走24小时,见我也是律师就用扼杀我的律师执业做要挟。  
2、受害者反被调查、被污名。
见我受害,律师同行为我向全国律协求助,至今未见结果,但2014年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司法局和一些公安突袭律师原事务所查账,特别询问了关于我留学背景和在所里工作的情况,与此同时罗湖区公安恐吓我承租房屋的房东,说租赁给“违法犯罪人员”,并让房东提供我的电话号码,但罗湖公安从来没有给我打过电话。  
 3、转所受阻。
20146月我转所,就近选择了与原所邻近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所里为我办理转所手续时遭遇罗湖区司法局“拒办”,不明原委的我因不经常在深圳,就拜托所里梁江洲律师(我第一次去所里咨询就遇到的)为我沟通说明,经历两个月即到8月才以两个保证为条件开始为我办手续:由梁江洲律师向司法局提供书面保证,和由我本人向律所提供书面保证。
  4、现律所突然要解除合同。
20149月新律师证下来后,我虽案件不多,但所办案件在接案、收费、合同、发票等一些列手续上我都严格执行规范和所保证的,更依法如实按时纳税,几个月内给律所的案件提成已经等同其他律师同事一年的管理费。迄今五个月中我做了:一个民事借款纠纷,一个针对拆十字架及教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劳动纠纷,三个刑事案件:政府门⼝敲碗起争执而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因记录村民游行并发网上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注1)“华藏宗门”弟子因做地方联络员而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以及代理控告该弟子女儿遭遇强制妇科体检。(注2)在这些案件中我提供的法律服务种类和其他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做的没有不同,控告材料件附件(有隐私的已隐去真实姓名)。 但201518日,律师事务所的杨逍主任和梁江洲律师向我共同宣布了一个信息:所里迫于压力和要挟,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承诺做些经济补偿。我当即强烈反对,揭穿背后借⼑刀杀人欲将我的律师执业生涯终结的节奏。(注3   

行动第一步:对司法局


  1、见深圳罗湖区司法局的陈蕾副处长。
陈蕾副处长不想听我说明也不愿讨论法治理念,称根本没有听说过我的信息,没有对律所施压,称绝对尊重律师事务所的独立经营权,查账类是正常的,建议我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话直接针对律师事务所起诉。当我提出律师同仁欲发起千人或万人签名,并有律师代表们欲组团前来询问的时候,她第一时间关心的是“是否只针对律师事务所”,我答说应该会来司法局,她马上气愤的称不是合法手段,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司法局施压的,我说有证据的,她便激动地说律师应该用诉讼方式解决,否则违背自己的法治口号。
  2、电话深圳市司法局的熊青松处长,偶见林少科先生。
致电熊处长,他回应他似乎在两个星期前听说要调查两个律师,包括我王胜生律师,让我询问“处罚科”雷鸣处长调查结果,称只要依法办案就没事,我没来得及细问为何要对我调查。我到市司法局时林少科先生在办公室加班,他表示敏感案件只要依法报备依法办案即可,否则深圳的敏感案件每年都上千起,司法局件件管会累死的, 但律师鼓动上街示威游行就是违法了。当我提到我的律所和我自己所遭受的即时压力和威胁,并请求查看我所做的案件时,他表示可能下面司法局误解政治精神了。我问及是否因我的刑事案件多涉及控告公安滥权而导致公安部门,他说司法局也是强大的部门,不会随意受压迫。我感谢他在下班时间给出的耐心解答,他说范标文律师转所手续也会办理的。
    

拟定的维权行动计划

 
1、给公安部门的信息公开。
我拟向从深圳公安局罗湖分局到国家公安部各级公安部门提起信息公开,询问我在国家安全监控系统中是否有信息记录,如果有,其危害程度级别多少,依据有哪些,管控意见是什么,以期对照做些解释说明进行自我修正,同时监督“国家安全类”认定的合法合理性。  
 2、给律师协会的求助和建议。
我拟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全国律师协会求助,请求调查、制止、纠正、预防对我合法律师执业侵害,并提请其注意一个事实:我的律师事务所杨主任虽也担有一定的律协职务,但面对压力和威逼来处理自己的同事,也仍然无能为力痛心疾首,建议其研究制定律协自尊自立自强方案径和时间表。  
3、委托律师团帮助我维护律师执业权。
如果律师事务所坚持执行不法指令对我解除合同,我必须进行诉讼和非诉讼的多种方式维权,并欢迎和安排尽可能多的律师参与进来,并动用尽可能多和广的媒体推广,不求结果只求过程。
    

给相关方的建议

  1、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和所里的同事们。
当律师事务所及其员工遭遇“被连坐/威逼”,管理层和所里律师们应该首先给出明确的态度:抗议自己被非法连坐威逼。因为抗议“被连坐”的效果就是“本次连坐不成”且以后“不会轻易被连坐”,而惯性顺势打击、孤立或驱离那位“不被看好的同事”,不仅扩大自身欺软怕硬的不健康品性,短期委屈安渡,但其长期效果是事与愿违:“更容易被大小事由连坐或威逼”。先抗议被连坐/威逼后,律所或同事们完全更有自主权,这是律所独立经营权和民主决策的最好保护。 必须看到的是,之所以利用连坐/威逼的方式,一则用激发和利用“丑或恶”来“借⼑刀杀人”成本最低也最省事,二则用明确因果关系责任到个人时,管控某律师的理由、手段、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适当性、合理性就成为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的评价和风险。  
2、给司法局工作人员。
司法局的对律师执业的管治本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但法律依据外的政治管控是引发司法局和律师间争议的主要导⽕火索,因为政治管控的标准本来就是模糊的、变动的、不易被理解和执行相同的,在理解和执行上都可能有区别。但可怕的不是差别而是“懒惰地或简单化地执行”政治管治,比如用扼杀、踢除或移除、贴标签后雪葬这种简单粗暴侵害性最大的方式。“懒惰地或简单化地执行”政治管治的结果就是“更多需要进行整治管治的对象或事件”,以及为掩饰或粉饰而进行的更多违法行为,是恶性循环。 因此,司法局和政治管控对象比如律师之间建立宽松但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远比“懒惰地或简单化地执行”政治管控真正省心省力高效;而且司法局工作人员必须要承认,稳坐高堂的公权力并不代表智慧、与时具进和创造力,在实践中奔走的律师经验、思想可能更贴近社会的真实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值得尊重与借鉴。有任何指教可以直接联系本人18899775990
另外,对外部指令的执行需要更谨慎。面对其他部门(比如公安)给出的处理其辖区某个律师的指令或建议,司法局最好充分了解该指令的缘由,并去做一点自己的调查。当面临缺原因又明显违反本部分规范和公信力的指令,司法局部门和人员同样需要抗议“被指令”,因为简单顺从导致更多、更随意的外部指令到来,同时自己遭遇更多更强的直接和间接抵抗。此类决定执行时更要注意不使用“懒惰地或简单化地执行”,因为那样受两面或多面夹击的风险更高;另外对一个外部指令说“不”的意思,比去执行并必须接受指令方和所处理的对象(律师事务所、该律师、律师同行等)的多方评价和反应要容易些也更低风险些。
  3、给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不管底气足否,至少不成为打击同行和会员的实施人。律师协会的不硬气根源于被“律师同行推选出或选举出”范围有限,不能得到最广大律师同行的熟知和⽀支持,因此在保护同行甚至自己律所同事、自己职业尊严时都无能为力。律协真作为的起点是律师行业的真普选,这个可以制作实施方案和时间表,甚至可以搞试验省。另外,越早越好地就侵害律师执业权事件做统计,对侵犯律师执业权的案例做统计并分类,分析因果关系和可实行的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以及时刻表,引入社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一起联合执行。同时组建协调突发事件的小组,就侵犯律师执业权的事件作第一时间的沟通。  
 4、给公安人员。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总是要站在监督侦查行为的立场,而刑事案件中逐渐增加的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出现,必然导致刑事辩护律师处处控告指责公安机关,当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某一类型的刑事案件或一区域的刑事案件中,连续控告某一种行为或某一区域的公安是职业必需的。 公安机关借此联手为该律师扣上“危害国家安全类”的帽子,是违法犯罪,也更能说明本部门行使公权力上的傲慢和严重社会危害性。 公安部门里的国家安全保卫部门本身已经隐于法律管控,内部管控和自律又不为公众所监督,政治因素约束的有效性无从可知,这种状况发展极有可能进入明显的“特务时代”、“政治斗争残酷化”时代、“国内武力或暴力复兴时代”,我单个律师和律师同行虽然手无寸铁,但反抗“扼杀律师执业”侵害是坚决、彻底的,我没有退路更不接受背后的借刀杀人,有任何指教和管控可以直接联系本人18899775990
2015-1-10

王胜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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