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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人权捍卫者孙峰“煽颠”案开庭,现场多位公民被警察抓走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8/28 | 8/28/2015

(维权网信息员柳怡报道)今天(8月11日)上午9:00点,山东淄博人权捍卫者孙峰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在淄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名公民,早早赶到现场,声援围观孙峰“煽颠”案开庭。

9:00点刚过,现场围观公民发出消息:警察开始抓人,现场有大批警察、特警和便衣,临沂公民李向阳、聊城公民赵未、沧州小崔,淄博公民翟云国、高斌长,以及刚从潍坊看守所释放不久的李延香等近10名公民被警察强行抓走,现场围观的数十名公民被强行驱赶离开法院门口。

另据了解,昨天从枣庄赶到淄博准备旁听今天孙峰开庭的邵泽海、蒋成富等人,昨天晚上就被从当地一路追踪赶来的国保警察带走。当时,邵泽海被当地国保警察带到一家宾馆,蒋成富被带走后一直失联。

今天凌晨,淄博当地多名准备前往现场旁听孙峰开庭案的公民,都被当地政府安排的稳控人员限制在家或者带离住所,禁止他们到现场旁听。

李仲伟律师:王全璋被涉嫌寻衅和煽颠,8月4日刑事拘留——8月10日约见王全璋案办案人员碎记

王全璋,一个在北京执业的山东籍律师,多次跟我讲:做人权案件的律师,不能有任何不良嗜好,不能抽烟,不能喝酒,不能去娱乐场所。我虽认为有道理,但因抽烟没戒掉,表面上我还是不以为然,但他这话我记在心里了。


7.10后,王全璋失踪,为了找他,我曾两次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和河西看守所,但都无音信。

201589日上午810分,我第三次来到天津河西区看守所门口,十分钟后,看到王全璋妻子抱着熟睡的两岁小儿子从出租车上下来。

可能出于对丈夫的思念,也可能看到梦中出现过多少次的看守所的高墙与铁丝网,她眼睛湿润,虽尽力掩饰,泪水还是奔出…此时,我正在手机上阅读她昨天回京路上写的《我的爱人全璋,你在哪里?》--我故意装看手机,等她自己将泪水擦拭…

830分,我们一块到了河西预审支队一楼接待室。值班电话联系后,答复说都开会去了。问什么时间回来?不知道。问主办民警是谁?不知道。要求开门我们自己上去找,答他们只负责通知。最后一句话:等着吧!(长期以来,我总结应对这种“人不在”的招数通常有三招:一是软磨硬泡,一直催他跟上级联系;二是向纪监等部门投诉;三是闹点动静出来。)

采用第一招:从法律规定、律师责任、家属担心等三个角度轮番游说,无奈两值班始终无动于衷,只得第二招:撂下去投诉的“狠话”准备去区局。

刚走到大门口,就被喊了回去,说指导员有请。

期间,全璋的儿子醒来,挣眼第一句:“爸爸在哪?我要找爸爸!”稚嫩的童音,最一般的语言,在我刚刚看了全璋妻子思念全璋的文章后,竟感到撕心裂肺--全璋妻子赶紧:“爸爸在上班,宝宝听话!”--我不再敢看这母子,怕自己忍不住…
 930分,河西分局预审支队会议室,终于见到分管的赵支队。

赵支队经电话询问办案人员,答复:王全璋涉嫌寻衅滋事和闪电两个罪名,84日被刑事拘留(不是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已经寄往他身份证上的地址;案情不便透露,目前不允许会见,如果书面要求会见,他们会给书面不允许会见的决定书。问不让会见的真实原因是不是王全璋遭受了刑讯?答曰绝对不可能。要求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主要事实,答复他也不是具体经办人员,也不了解情况。要求告知办案人员姓名,说跟他联系就可以。

临走,问他们会不会因为我交了律师手续,就会通过地方国保和司法局加压,答曰有可能。

到一楼,看到李和平妻子陪李春富的律师也来找办案单位,经受巨大压力的李和平妻子却一直在安慰全璋妻。我鼓励她跟李春富的律师:既然来了,就一定要坚持!

其实我们都在坚持!但受伤害最大的家属们,坚持的难度可能是最大的。

李仲伟于810日晚7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二十三——山东单县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控告选举非法(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8/27 | 8/27/2015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2015810日)上午近10时,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南城街道办事处鹿湾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张庆福和村民刘道星两人,带着鹿湾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张庆福等八人签名的、致单县人民政府的信(见附件1、附件2)——村委会选举法律在山东单县狗屁不值?赶到单县人民政府大门,准备把信亲手交给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门卫值班人员解释,不能进去,可以把信送到信访局去,或信访局出个书面手续,门卫可以和县政府办公室联系。


张庆福和刘道星离开县政府赶到信访局。信访局的王胜林和静月兰等三人接待了张庆福和刘道星。王胜林讲,他们不能出书面的手续;他们可以转到南城办事处去;若要转县长的话、县长不一定收的到;并建议张庆福用挂号信寄给县长。最后,刘道星说,邮寄慢、又要钱、事很急,我们给你们、由你们决定吧!

附件1:山东省单县鹿湾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致单县人民政府的信

村委会选举法律在山东单县狗屁不值?

单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南城街道办事处鹿湾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习近平上任后,贪污受贿几亿、几十亿和几百亿的“老虎”下台了不少,为何在单县,村民和我们村选委会的人集体多次强烈要求公布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连“苍蝇”都算不上的村主任、村委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却难于上青天呢?难道是习近平们的力度不够,还是……

一、 要求公布村委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难于登天

2014128日,我们鹿湾村村民122人联名,致信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强烈要求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在本村公布,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届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自其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完成并公布。”然而,我们的呼声石沉大海。

今年2月15日,我们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我们多次向县和南城办事处要求,若没有对鹿湾村村委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依法先审计后进行换届选举;若审计了应依法向村民公布审计结果,再进行换届选举。为这件事,我们坚持到7月底,还是没有见到审计报告,更没有人向村民公布审计报告。近期,南城办事处负责指导我们村换届选举工作的负责人的答复是,有审计报告,你们可以到办事处的电脑上去看。这是哪家的规矩?

二、我们主持选举工作没有《选举实施细则》如瞎子一般

村委会选举在山东单县有三十年了。我们选委会成员从未见过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们每个人对选举的规定是一窍不通,我们主持选举工作是两眼一抹黑。

但是村民相信我们,把我们选为了村选委会的成员,我们希望中共的基层组织、基层政府领导和指导我们依法主持选举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

我们村的选举日定在本月的22日。但至今(810日),我们多次向县换届办、办事处负责人和驻村指导选举小组负责人要求有《鹿湾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却没有人回应我们的要求。

我们要求的依据是《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村按照县、乡镇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我们不敢多想省人大、省民政厅制定选举办法和选举规程的目的是什么……

三、 地方政府制定违法“土政策”何谈稳定、和谐、梦

7月底,办事处驻村指导换届选举负责人,给了我们一份《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要求我们张贴宣传,我们要求其出处,要求加盖公章,没人理睬我们。

驻村干部说,你们要看出处就到县里去看。我们一是没有时间去县里,我们主持选举本身就是尽的义务,没有误工费的;二是我们也不知道出自县里的哪个部门。

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无精神病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政府把“不宜”当不能、不得、不准、不允,还说是党的规定,不知其用心何在?

比如,《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规定,“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和参与集体上访的”“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这合法吗?

比如,《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情形》规定,“不积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甚至消极对抗的”“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这合法吗?

不合法的东西,成为地方政府、党委的“政策”,这是什么世道?

“不宜提名”的村民,获得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法定票数,谁有权力取消其资格?
选票在农民手上,决定权在地方政府、党委手上,这叫民主选举吗?世界上有几个这样的国家?

2015年8月10日
鹿湾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梁留祥、张庆福、葛福全、齐广启
王留轩、刘志斌、刘芝海、张庆永

附件2:山东省单县鹿湾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致单县人民政府的信




附件3:南城街道办事处驻鹿湾村指导选举小组要求村选委会张贴的宣传品

延安徐塞塞到最高院找周强:作完秀后岂能脚底抹油?!

(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枣园镇莫家湾村的徐塞塞,再次进京来到最高人民法院门口,举牌求见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希望目前的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席大法官能够兑现承诺,责令陕西省高院重审自己的冤案,不要作完秀后就没有下文。


2013126日下午15点左右,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带十几个法官来道高院立案大厅222接待室,刚好轮到徐塞塞递交申诉材料,周强院长亲自接待的徐塞塞,看了第一个案子中土地承包假协议上的假公章,以及引申出第二个妨害公务罪一案的驳回通知书,看到了4岁小孩马江写的土地合同,明白人协议、合同、时间、编号等互相予盾。当时周强院长就叫立案一厅第五合议庭庭长把徐塞塞的证据材料(包括陕民监字第418号驳回通知书)全部收下,明确表示要给徐一个公正。

据徐塞塞说,当时陪同周强院长的人给徐塞塞和周强院长及十几个法官一起照相合影,据说在人民法院报上还刊登了这个图片,以示首席大法官的亲民。然而一年多过去了,徐塞塞不仅冤案没有得到解决,居然连进最高法院大门登记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附:徐塞塞:《真实讲述》

199410月,我村村委会将全村的川地、旱地、水地全部向村民进行了划分。当时我还未出嫁,所以我和父母一起生活。虽然与哥哥分了家,但村上给我们两家共计35亩土地,颁发的土地证是以我哥哥的徐三三名义签定的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了30年不变。

199738日,村主任徐金理拿着一份协议来到我家,以免交农业税为由让我不识字的母亲在上面按了手印(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一份让我家退出口粮田的退包协议书。而且,村主任后来在这上面盖的还是一个假公章)

到了2002年,一个叫马海宏的外地人突然说我家那块种着梨树、枣树、葡萄树等1000多棵树,面积为213亩的土地是他儿子马江的(马海宏夫妻俩的户口都不在我村,但给儿子马江买了户口并落户到我村,因此本身就分得了一份土地)。而且村委会领导也要求我父亲交出土地,我父亲当即拒绝。结果两个月后,马海宏就将我父亲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他出具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证明村委会在1997年就将我家土地卖给了他儿子。可是从这份明显是假造的合同上来算,马江当时只有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具备民事权利义务。而且,马海宏并不是承包合同主体,也无诉讼主体资格。就是说,既使合同是真的,也属无效合同。同时,马海宏还出具了一份协议书证明我父亲将这块土地交回了村委会。

我们发现,此合同和协议书共有五大问题:一是此合同中的土地编号是03号,而我家这块地的编号却是041号;二是这块面积为35亩土地的土地证上的名字是我哥徐三三的,协议书上的卖地人却是我父亲徐文强,更为离奇的是,协议书上我父亲的名字是被村主任代签的,手印却又是我母亲的;三是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是199738日,而合同的签订时间是199711日,也就是说,在我家未被骗签订退订合同之前,村委会与马江就已签订了买卖合同;四是村委会通过欺骗的手段让我母亲在协议书上按手印本身违法,此协议自然属于无效;五是村委会在这份协议书上盖的公章与相隔两天后给另一位村民开出的向银行贷款的便函上的公章在大小、字型上都明显不一致。就是这么一份漏洞百出的合同和协议,区法院竟然予以采信并判原告胜诉,并且在我到各级法院多年申诉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

就这样,在村委会领导的操作下,我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可是这还没完,由于我父亲当初没有听村领导的话并进行过争辩,所以村领导就两次对我家实施了野蛮的报复。第一次是我于2000718日捡到一名弃婴,因我无生育能力,所以就将这个女孩收养起来。20027月下旬的一天深夜两点,枣园乡政府办主任高晶主使纪检书记杨刘瑞带着11个人和7辆车突然来到我家,以我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为由,将我家的部分汽车修理工具团伙抢劫,事后经我再三去镇政府询问,才得知是区政府官员高景故意指使。第二次是20051月的一天,区长来我村视察工作,村书记嫌我家的两间用于汽车修理的营业生活用房不美观,就叫来铲车抢劫损毁将这两间房子铲到路边垫到公路上,使我家经济受了巨大损失。
村委会在将全村土地卖掉后人人都分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唯独不给我补偿款。于是我又上诉,区法院却不给立案。为此,我多次到枣园镇、宝塔区政府、延安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务院信访局就土地被剥夺、待遇难享受、房屋被铲除的问题进行上访。但是没想到更大的灾难又在等着我。

20057月下旬,我在省上上访时遇到另外几位也是从延安来的上访者。81日晚,天下起了雨,18时许,我与他们一起在找旅馆时路过省委信访局,见接待大厅里住着很多来自省内各地的上访人。此时雨下得更大了,我们就决定在里面避一阵。过了一会,一位信访接待员(后得知叫史可)大声说让延安来的上访人员离开大厅,当一位残疾人在其妻子的搀扶下正慢慢往起站的时候,史可便上前推了一把,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并厮打起来,现场顿时大乱。在这位残疾人夫妇被工作人员强行带走时,引起所有上访人的公愤,大家都喊着要求放人,我们几个便也喊了几声。

事情发生40天后,延安的公安人员将我和吴慧(子长人,也是上访者)逮捕,治安大队长高柏林逼迫欺骗一起拘捕的访民,对我进行诬陷,承诺对我指证就放他们,制造了所谓冲击国家机关的罪名,导致集体11人被判刑特大冤案!而高柏林因诬陷造假案立功升迁,现任看守所所长。

我被拘捕时,身患多种疾病,不让冶疗,导致我生命垂危,送延安市医院抢救过程中,挂着痒气瓶,将我手铐脚镣住院十七天,不给饭吃,极尽折磨。送回女监后由家属承担治疗费用六万余元。目前身体伤残,病情一直恶化无力医治。

2008年冤狱期满,不断控告申诉,被告机关于09年散布谣言,说对我冤案赔偿30余万,并说光是坐牢的,与土地、抢劫损毁案无关。

2009年上级督查,区法院副院长王乔芳再次谎报上级,说我控告申诉内容都在情理法理之外,对我再行陷害,说我是缠访户、上访老户,给宝塔区带来不稳定的影响,以图再次迫害。

2012年两会期间至今,多次对我拦访截访劫访,非法拘禁。

作为一名弱女子,我在失去土地和遭受各种打击报复后持续上访至今已经十余年,其间不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而且还欠下外债累累,同时经受了人为的牢狱之灾,使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为此,我再次呈此上访信为自己讨还公道,请上级有关部门具实调查处理。

张维康:继续寻找李化平!

今天为迎接在合肥义诚监狱的李化平出狱,而在监狱门口被抓的有成怀山、周志远、梁红国、黄丰、刘嘉青、狮子小银、尹春、周维林、张维、黄丽红、黄红、张维康。据了解目前这些人已全部出来了。只有常州周志远还没有联系上。


我在去义诚路上了解到刘嘉青他们可能已被控制起来,就打算去监狱寻找他们,结果我也被他们控制起来了,在派出所他们要求我打开手机,我说手机属于个人隐私拒绝打开,他们也就没再要求。在做笔录时问我认识李化平吗?知不知道他89日出狱?我回答不认识,不清楚。问我有没有联系其它人,我答我一个人去的。做完笔录差不多十二点,我一直要求肚子饿了要他们提供饮食,他们到两点多送我们出去时都没有给我们提供饮食。

下午两点多把我和刘嘉青,狮子小银强行送上了G635次列车,我对他们说:“我在合肥还有工作要做,我不离开合肥”他们说不是你想不走就不走的,就这样强制驱离了我们。

李化平目前没有确切消息,国保说:“已经放出来了,自己一个人回去的。”

江阴维权人士赵长福因博讯发文诅咒共产党下台被以“煽颠”刑拘(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891230左右,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发出消息称:“刚才本人接到江阴市公安局利港派出所电话,来电号码为051086827918,来电者自称姓卫,告知我,说赵长福涉嫌犯罪,说赵长福指定要我为他聘请律师,卫说派出所联系了赵家人,均无能力为赵请律师,赵又拒绝接受法律援助,问我是否愿意为赵请律师,并说如果请律师,就打此电话联系!”


当天上午接到电话,沈爱斌并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时候被刑拘,罪名是什么,但从其微信上看,赵长福最后登录时间为86日,应该是在那以后就失去了自由。

后联系家属证实,赵长福于8718点被刑事拘留,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目前羁押在江阴市看守所。

据悉,目前无锡虞仕俊律师已经介入该案,将于近日前往会见,了解具体情况。据推测,赵长福被刑拘,可能与最近他在博讯网发文诅咒共产党下台有关。

赵长福发在博讯网文全文:

江阴被强拆抢占又被坐牢的赵长福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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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北京时间2015803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江苏省江阴市被强拆房屋,抢占土地又被迫害坐牢的赵长福气愤地高喊:江阴政府是土匪,是流氓。抢我土地,不让我们一家生存,抢我宅基地,不给补偿。抢我房屋,害得我我无家可归!

八年的上访维权,不但没有解决我家的,房屋,土地问题。反而遭到非法打压,非法拘禁48次,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拘留我30多天。这就是共产党口口声声高喊,依法治国?这是依法治人啊!

赵长福说:官员,媒体天天喊,人为人民服务;到底是为谁服务。都是在为利益集团,和贪官污吏服务。共产党坑害人民,人民就起来造反打到共产党,我才能不被抢夺伤害。我才能有饭吃。

诅咒共产党早日下台,土崩瓦解,一个没有经过人民承认的非法流氓组织!去死吧!

 江阴赵长福:201582

据了解:赵长福,男,江苏江阴市利港镇赵长福。电话:13404284559 因举报2006年江苏太湖蓝藻爆发,无锡市自来水在江阴市利港镇黄丹村26272829租征收村民承包土地265亩。涉及村民83297人。(实际征用442亩左右)没支付任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体村民无任何生活保障!被当地政府长期打压,威胁其家人和孩子,多次跟踪监视监听定位手机,多次手机网络被屏蔽无法正常上网。多次遭到公安非法拘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8天。

2015628日,赵长福公开发表声明:
1、从2015628日起,一切失联失踪限制包括非正常死亡,都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和江阴市公安局及黑社会脱离不了干系。
2、一切的罪名都是地方政府及公安等官员强加于我赵长福。
3、所有的有关《无锡自来水厂长江口取水工程》土地账目本人愿意提供原始证据。

4、授权于为我赵长福辩护的公民律师。任何公民律师都有探视权利。



因声援王宇律师江苏苏州公民戈觉平夫妇被限制自由在家已27天(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江苏公民戈觉平妻子陆国英控诉:从2015714日起,至89日江苏苏州警方对戈觉平夫妇限制人生自由已27天,每天大小警车 各一辆苏E037A E0495 社会车辆可见四辆苏E OET93 E66G53 巡逻摩托车无数,并有两辆摩托车将戈觉平家的汽车堵死在车位上。


 据陆国英说:每天他们家的荤菜主要靠兄弟姐妹给他们送,而蔬菜只有靠他们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出去卖,他两口子根本无法出门。

据戈觉平说:王宇是我的律师,还有刘晓原律师,都是锋锐所的,我认为他们是非常正义的律师,是难得的好律师,他们出了事情,只要是人是必须要去做的事,我只是做了作为一个人应该做的事情。

戈觉平,江苏苏州人,是“北京中鼎维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戈觉平在北京工作18年了。因为老家苏州的房屋被偷拆,引起的一系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聘请王宇,刘晓原作为代理律师,刑事案件,偷拆的人已经判刑,但他们房屋的民事赔偿法院却不予支持,目前还在申诉中,戈觉平他为两人律师都是锋锐所的,他非常认可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因此,在王宇出事后,举牌寻找王宇,结果却被限制在老家无法动弹。

维权人士分析认为:他们被限制在家的原因主要是,戈觉平夫妇从王宇律师被抓捕后,一直发文发图声援,因此,江苏警方奉命限制他们在家。


前往迎接人权捍卫者李化平出狱的各地众公民全遭扣押(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8/26 | 8/26/2015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89日星期日,本网获悉:今天,人权捍卫者、新公民运动华东召集人、独立中文笔会会员李化平刑满出狱。早晨在安徽合肥义城监狱门口大概有20左右各地公民准备迎接李化平,然而全部被警方在监狱门口被强行带走,包括合肥当地的周维林(本网信息员)、尹春,外地来不知名字的网友。


而几个小时前,合肥的梁红国、安徽六安的公义义工黄峰、江苏来的成怀山、周志然为接李化平于凌晨5:10左右被安徽合肥国宝支队带走。李化平暂时还没有消息。成怀山电话13962637390

附:合肥市公安局值班室电话:0551-2928060 合肥公安局办公室0551-2928114 安徽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055162801381

李化平湖南人,1966年生,湖南人株洲人,上海居住,基督徒,民主运动推动者。毕业于成都理工大学,曾是是一名较为成功的私营企业主,2010年投身中国的民主自由事业。中国著名的维权人士,网络作家。又是一名云游四海的背包客,信仰基督教,倡导公民运动,主张教育平权,非暴力运动以及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是新公民运动在华东地区的主要倡导者和公民同城圈,公民同城饭醉的发起人之一。独立中文笔会会员。201210月,因从事公共维权,被警方从家中带走。2013年参与安妮事件,协助安妮夜闯美驻沪领事馆,不久被捕,获刑2年。

李化平先生被抓捕多次,当局曾对他表示,如果他能书面认错,就可能把他放了。每一次,李化平先生的回答都是:“对不起,我不能这么做。我不能和魔鬼立约。”李化平先生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一代人要负起一代人的责任!”,最后他引用圣经提摩太后书4:7:“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



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对外交部酷刑报告复函不服 要求国务院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对外交部在2015717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表示不服。陈建芳认为外交部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外交部所作的《复函》属违法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监督权 

陈建芳于20158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2个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外交部于2015717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13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关信息的全面公开。

陈建芳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外交部的复函称:陈建芳:我部于2015710日收到你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邀请建议(CAT/C/CHN/CO/4)的评论及我国执行该公约第六次报告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17条、第21条第(三)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相关报道链接: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收到外交部就其要求酷刑报告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称不属其信息公开范畴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08/blog-post_2.html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建芳,女,1970123日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11101室朱金娣转陈建芳(收)。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申请人对外交部于2015717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外交部于2015717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13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关信息的全面公开。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57月 1日向外交部提出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的评论14段:2007 年,中国法院审结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为 959 件,其中包括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959 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当中,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申请表1)。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受害者的名字(申请表2)。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遭受酷刑的案发地点(申请表3
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受害者受到什么样的酷刑(申请表4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分别获得的赔偿金额或方式(申请表5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案件的实施刑酷刑者各自受到处罚(申请表6
申请人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我国政府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第七十四条”中:2011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的36人的具体姓名、职务(申请表7)。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发生地点(申请表8)。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各自受到的处罚种类(申请表9)。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细节(申请表10)。被实施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分别获得赔偿金额或方式(申请表11)。实施刑讯逼供的人有哪些被判的人员涉及多个罪名?(比如同时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和虐待监管人)(申请表12)。因暴力取证罪被判有罪的1人,涉案人员具体名字,职位(申请表13)。
外交部于2015717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申请人认为: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第六次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的,外交部不可能不掌握评论中第14段和报告中第74条内容的相关具体信息,否则不可能写出该评论和报告。再者,退一步说,即便有关案件的办案机关是司法部门,但是该评论和报告中涉及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酷刑犯罪的有关详细数据资料不可能不同时提供给主办机关,也就是外交部。因此,被申请人外交部故意隐瞒,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复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为此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签字):陈建芳
201581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1份;
3.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套(编号113,共13页);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程海律师:如何对待警察的违法讯问

201588日星期六,快中午时我和余文生通了话,和大家预测的一样,是谈他写的公安部大规模抓捕律师涉嫌犯罪控告的事,博讯的发文等等,也谈到我起草联署的控告状,威胁要抓人。“讯问”时余律被背拷,拒绝回答,最后不了了之。但他没注意记住拷他和讯问的警察姓名。


此种“讯问”时不说话是中策,下策是问什么说什么,然后辩解不违法——通常很多人都是怎样。我建议的上策是这样(依法要求对方依法办案并反讯问对方,以下每点对方没做到的,如果可能,均可及时打政府热线和110转督察投诉):

1、要求对方出示警察证;
2、要求对方出示和送达传唤证;
3、要求对方把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先写在笔录前部;
4、按照传唤证所记载的涉嫌违法犯罪名称,问对方查明了自己什么违法犯罪事实,为什么这些是违法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何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文本;
5、凡是自己认为不是违法犯罪事实的,没有义务也不应当回答对方的“讯问”;6、对方指出或核实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可予以当场驳斥,但不要落入变相承认的陷阱。如对方问你是否在博讯发xxxx文章了?可反问,你说的博讯是怎么一回事,谁发的什么文章,为什么在博讯发文就涉嫌违法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应当利用被违法讯问的时间,教育违法者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就余文生的昨日被抓,还应当警告对方,控告违法公权者是公民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批评者、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构成报复陷害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讯问”结束放出后,应立即对这些违法警察提出报复陷害罪的刑事控告,把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体制内外留下案底,震慑、遏制违法者,减少他们以后的违法。

对余律长期实施背拷者,属违法使用戒具,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或刑讯逼供,应当控告,要他们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当放过他们,否则今后他们还会这样害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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