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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就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致全国人大的公开倡议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3/18 | 3/18/2016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年的两会即将召开之际,首先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但仍然有很多法院拒不执行法律,明目张胆的和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抗,公然对抗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方针!

我们作为一个公民,渴望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健全。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特向大会提出以下关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司法解释的几点建议: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条规定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亮点,新闻媒体也做出了广泛的宣传。然而,多数被告行政首长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仍然拒不履行应当出庭的法定义务,地方法院的法官仍然以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为由袒护被告行政单位,以致一个非相应工作人员代为出庭就认可其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对法律的极度亵渎!

在审判活动中,原告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竟成了扰乱法庭的理由!更有甚者,南通公民瞿华在2016129日的庭审中因不认可非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代理身份,并依法坚持行政首长出庭,被南通中院罚款5000元!

在此,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对行政首长出庭制做出准确严谨的规定。

第二、关于行政单位在诉讼中律师不可以出庭的建议。每一个行政机关都有法规科、法制办,均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再聘请律师出庭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很多当事人是请不起律师的,他们的法律知识、跟行政单位律师出庭明显的不对等,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绝对不是因为老百姓都是刁民,而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有权而不可任性。

 第三、行政诉讼法31条明确规定代理人的问题,可以是当事人社区单位团体推荐的公民。现在诉讼中存在的情况是即使原告代理人拿到了推荐信,个别法院仍要让社区出具一张原告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或要求原告出示推荐单位工资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等,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刁难原告代理人,致使社区或者推荐单位怕被报复受牵连而拒绝开具推荐信。

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而不是成为某些地方法院的法官故意曲解法律变相剥夺诉讼人的代理权的理由。这一点,也请人大做出可行的司法解释。

第四、行政复议法自实施以来,有效的解决了很多行政纠纷,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中止的规定,没有明确确定中止期限,致使在行政复议中,一些复议机构滥用该中止,拒不做出复议决定,包庇违法行政行为!特别是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该条款本来是个兜底条款,却被一些不良执法人员故意滥用,中止后就不恢复审理并做出决定,导致问题无法解决,严重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致使社会问题矛盾不断突出并越来越尖锐!

在此,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对行政复议中止期限做出准确严谨的规定。

 总之,现在的行政诉讼法成了法官对法律规定具有司法解释权,而且每个法官的解释又不尽相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的滥用和包庇违法行为。均严重违反了立法本意!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对法律才有解释权。希望人大能够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和严谨规定,而不是让《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亮点暗淡流于形式。我们切盼回音!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2.20

倡议人联合签名:

河南 张小平 电话:13949275211
山东 孟祥存 15990950548
辽宁 于影 13082299185
广东 单汝森 13729911200
南通 瞿华 13901480532 
南通:冒乃存13813601698
南通 沈建芳 1825138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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