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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因围观浦志强案高呼“浦志强无罪”而遭刑拘的人权捍卫者张占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2/07 | 2/07/2016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1228日星期一,本网获悉:今天李威达律师前往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会见了因围观浦志强案高呼“浦志强无罪”而遭刑拘的人权捍卫者张占。


李威達律師介绍了会见的情况:“今天上午,我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会见了因20151214日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声援浦志强而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河北公民张占。张占说,他在二中院门前就是喊了几句口号:“浦志强无罪!”之后,就被便衣抓了。张占说,他先后被提讯5次,主要问“谁组织的声援活动?”“谁制作的条幅?”等。张占状态不错,办案人也没有过多难为他。张占,河北省石家庄人,近两年,他积极参与维权活动,他表示,愿为推动中国民主宪政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20151228日”

张占:河北省深泽县白庄乡高庙村人,1969年生,人权捍卫者。参与过多起维权事件,如建三江事件,在声援郑州十君子事件时被抓。此次声援浦志强案带头呼喊浦志强无罪而被抓,并被刑拘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

目前围观浦志强案包括张占在内有7人已确认被刑拘,2人失联。

刑拘者7:        
1.渠红霞 山西籍北京家
2.王素娥 辽宁
3.张占 河北石家庄
4.冉崇碧 重庆
5.李美青 北京
6.文仁贵  四川
7.盛兰福 辽宁大连

失联者2:
1.陈文昌
2.孙秀琴

围观浦志强案通报:遭刑事拘留者7人、失联者2人(至2015年12月28日)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2/04 | 2/04/2016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本名单是“寻找浦志强案失联者”义工统计的。截止时间是20151228日。


经统计:围观浦志强案7人已确认被刑拘,2人失联。

刑拘者7        
1.渠红霞 山西籍北京家
2.王素娥 辽宁
3.张占 河北石家庄
4.冉崇碧 重庆
5.李美青 北京
6.文仁贵  四川
7.盛兰福 辽宁大连

失联者2:
1.陈文昌
2.孙秀琴

709部分被抓捕律师及其他人权捍卫者家属在北京相聚及其公告

20151227日,709部分被抓捕律师及其他人权捍卫者的家属聚在了北京的一家温泉度假村。我们的想法是:虽然家人被野蛮失踪,但是我们家属要过得好,过得更好,过得格外的好,让里面的人放心。

    
其实过得好不是物质生活,而是精神层面。说我们家人被失踪后的情形,让大家流泪的不是他们被野蛮抓捕和长期被失踪,而是很多素不相识的人纷纷打来电话。我们家属有人接到陌生人电话,说这位律师是个好人,曾帮我代理案件;有人网上收到陌生网友的信息说我们被抓捕被失踪的家人曾在经济上帮助他;我们家属中还有遇到被陌生朋友登门拜访,说如果不是这位被抓捕被失踪的律师,我一家人都被关在黑监狱里面出不来。有的说,我绝望的时候,这些被抓捕被失踪的律师和人权捍卫者帮助了我,否则我人早不在了,或者抱着炸药去市政府门前了。
      
我们家属们听到这些电话和信息,普遍是震惊:“我们亲人们的这些事,我们竟然不知道!”然后是愧疚和感动地流泪。愧疚的是我们对自己至亲的人了解太少。感动的是他们如此的怜悯良善且有寻求公义的决心和行动。彼此的交流,坚定了我们的信心。709被抓捕的律师和其他人权捍卫者们是这个社会的良心,是中国的脊梁,我们作为家属,势必把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行使到穷尽。如果一个人真要涉嫌了什么罪名,他的家人尚且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坚持,更何况我们这些依法捍卫人权的亲人!!!
     
我们一定要坚持!!!
      
第一,我们坚决不解聘律师,对于被官方施压不能再代理的律师,我们深深感激他们在艰难中的迎面出击。请相信一定有后续的律师愿意被我们聘请。
     
第二,我们会坚持配合律师的建议和工作,不停止发声并且积极发声。
     
第三,我们会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有民事诉讼部分竭尽全力。
          
709部分被抓捕律师及其他人权捍卫者家属
          20151228日上午

郑州陈卫(于世文妻子):是罪非罪,请给于世文案一个说法!

浦志强案已了结,下一个就轮到于世文案了。如果说浦案聚焦的是言论自由,那么于世文案就只会是聚焦于“六四”。       


再有几天就是2016年了,距离“2.2公祭”也快两周年,如果于案开庭审理,正好拉开纪念“六四”27周年的序幕!

我们曾在2013年、2014年两次公祭六四亡灵,其目的,除了想表达对"六四”死难者的哀思和愧疚之情外,就是要让更多的人知道“六四”、关注“六四”、公开谈论“六四”、并进而呼吁政府公正合理地解决“六四”问题,而于案的开庭就是对“六四”最好的宣传,未来的判决书则是对于世文所作贡献的最好背书。
      
“六四”这个日子,年年都有,谁都抹不去,任何人企图永远把这个日子从人们的记忆中抹去,都是徒劳。任何打压和监禁,只会让人们对“六四”的记忆更加刻骨铭心!。       

于世文案到底是罪非罪,法院最好能给出明确的结论,绝不能模凌两可,不了了之。这是一个制造罪恶时代,这也是一个制造英雄的时代,那些手握政法和司法大权的人,要么成为历史的罪人,要么成全时代的英雄,全在一念之间。但不管怎样,我们都将会迎接一个新的时代。

20151228

刘晓原律师:广东佛山市苏昌兰煽颠案进展通报——再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

苏昌兰已被羁押一年二个月,今天是20151227日,去年的1027日,苏昌兰被辖区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带走。当天,南海公安分局以她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去年123日,南海公安分局以她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期间,律师多次申请会见,警方不准许。


今年19日,南海公安分局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将案件移送给佛山市公安局侦办。53日,佛山市公安局将苏昌兰案移送佛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才允许律师会见。618日,经过一个半月审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716日,公安经过补充侦查,将案件重报检察院。再经过一个半月审查,83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930日又重报检察院,1113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苏昌兰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不批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前不久,律师再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也不知是否批准。

苏昌兰案件是因她在微信朋友圈转发香港“占中”图片引发,被刑拘后,公安以她曾写过的维权文章(包括转发别人的政论文章)和参与过的维权活动,指控她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不再指控她参与的维权活动,仅以四篇文章中的个别言论,指控她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当警察来敲门 | 黄思敏、李珺律师的圣诞礼物

【徐昕按】20151225日星期五,圣诞节,突闻湖北黄思敏律师、上海李珺律师广州游玩住朋友家,遇警察等大批人“检查”民宅,后带到广州白云区京溪派出所接受讯问。


期间联系上李珺,劝她们配合,“你们就从了吧”,但两个小姑娘还挺倔。今天黄思敏写了一篇札记,转发让更多人看到。

李珺写了一句:@今朝暖春香:今天的事,很感谢各位前辈和好友的声援与帮助。我们幸运的只是因为我们的身份稍有特别而受到了关注,可作为这片土地上的公民,我们是人,任何人都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做的远不止这些,我们爱我们的爱人朋友家人,会将正确的道路走到底。

当警察来敲门,你该如何处理?这篇文章也值得学习,但不知能存续多久,虽然没有任何问题。


黄思敏律师:圣诞结
       
近两日来穗避避雾霾,暂住朋友处。今天上午近十一时,门外响起急促的敲门声,朋友没多想,马上去开门看看究竟。我起身瞅了瞅,只见来了七八人,说是街道办的,要例行检查一下出租屋的情况,要看我们的身份证。我和朋友对他们说,你们在门口稍等一下,不要进来,我们换下睡衣再出来说。我话音未落,他们推开我朋友,强行进屋四处查看,她经不住推搡,酿跄了一下。我一时气急,心想,这哪里是什么检查,明明是耍流氓。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是违法行为,有时候还可能构成犯罪。《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和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样,都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你在圣诞节的上午,坐在客厅喝咖啡,一群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闯了进来,要求看你的身份证,你应该有什么样的心情呢?反正,我一个学了十几年的法律人,那一刻,内心觉得十分屈辱、不安。
       
这一群人进屋后就四处看看,并不断要求我们出示身份证。其中,唯一一位穿警服的男士,自称是京溪派出所的邓小明(音)。我要求他给我看证件,他说,证件就不必看了,你看看我穿着警服还有警号,怎么可能是假的?他态度相对温和,说着,你们就配合一下就行,这是小事情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居民身份证上有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法律应予以保护。不是随便哪个组织和个人可以任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该项检查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警察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时,还要符合《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我要求其他人也要表明身份,出示合法证件。一个矮胖个非常凶狠地对我说,我不用告诉你我的身份,这是警察办案,你们得配合。我对他说,你拿合法证件和手续来,我再拿身份证给你看。他说,你有什么意见去投诉,我们的工作是合法的,我们有执法权。我问,你依据哪一条执法?他说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我说你按规定出示证件吧,我连怎么称呼你都不知道,我也没必要告诉你我的身份信息。矮胖个对我的要求断然拒绝。瘦高个于是来威胁我,你拿不拿,你不拿我就带你走。我对他说,请你也出示一下证件,你是京溪派出所的吗?可能他见我如此的“轴”,十分生气,走到我面前,离我非常近,吓唬我说,你不拿出来我就拷你走。我说,你要带走就带走,要拷就拷。其他人说多言多语起来,说你就配合一下,不会对你造成什么伤害,也不会侵害你的权益,不要到时候搞得你很难堪。我对他们说,我不觉得难堪,你们这多人违法在先,连身份都不敢说,怕到时候难堪的是你们。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第五条:“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盘查权是警察的基本职权之一,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这项权力常被滥用。我并不存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规定的各种情形,退一步讲,假设我存在这样的情形,也应该由着制服的警察,在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后,对我进行盘查。我要求未着制服的不明人员表明身份时,他们竟闯入住宅,拒绝出示任何证件,并对我进行威。即便他们是真警察,这种以侵害基本人权为代价的盘查权,失去了正当性,任何公民都有权利拒绝。
       
我们就僵在那里,他们不肯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我不肯拿出身份证。开始,我与他们一一论理,后来,我疲惫地坐在沙发上,六七个人围着我,七嘴八舌地说着:你一个小姑娘脾气怎么这么倔,态度这么不好;我们不用表明身份,这是警察执法;一个警察就够查你了,不用两个;我们的方式是合法的,你有什么不满,可以去告我们;你不用拿了,我们直接带你走……我当时有点灵魂出窍,觉得这个场景特别荒诞——多少公权打着合法的名义行违法之实,他们口口声声说着“法律”、“依法”、“合法”,却只不过把这些当作滥权的工具而已,任意践踏公民权利,终日洋洋自得在虚弱不堪里。
       
至此,除了邓警官,其他人都不肯表明身份。依我办案的经验,矮胖个和瘦高个应该是国保,而其余人,据称是街道的工作人员。我开始对他们所有人拍照,准备保留证据,以便以后维权。突然,一个年长的街道工作人员冲过来,拧住我的手臂,说我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我删除他的照片,我不同意,挣脱开。瘦高个也冲过来,离我非常近,扬起手问,信不信我敢打你?面对这两位突如其来的暴力,我一时有点懵,估计其他人也看不过去了,过来扯住他们。我内心掠过一丝惊慌恐惧,但随后却很平静,甚至有点麻木,因为我知道,和流氓讲道理终究是徒劳的。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我此刻拍照的行为无以上要件,肯定不构成侵犯街道工作人员的肖像权。需要说明的是,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典型的“私权”,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肖像权要让位于“公权”——如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街道的工作人员欲检验我的身份证,他代表的是公权在行使职权,却拒绝表明身份。我完全有权去了解他的信息,监督他们的行为。
       
后来我得知,矮胖个和瘦高个分别是白云分局国保大队的林学浩、沈志光。而让我记忆更深刻的,是那个对我动手的年长的街道工作人员,他无非是仗着有警察在场,才敢如此嚣张。他以为依附权力,就会有力量。在某种程度上,他更可恶,更可怜,他使自己也成为恶的一部分。而后,他们带我们俩到京溪派出所,在知道我是律师后,态度对我好了一些,主要问了我的个人信息,他拿着笔录要我看,我摆摆手说我不看也不会签字。末了,他还显得热络起来,说道小黄啊,我看你刚才吃了药,我说是胃肠药,他立马说,西药不好,调理身体还是得看看中医。他完全忘记了刚才指着我的鼻子对我破口大骂的场景。我听了无言,这是何等的分裂啊,我的内心觉得更加冰冷。下午一点半,我们走出派出所,葛文秀、葛永喜、陈进学律师,汪艳芳女士来看望我们,大家一起吃了饺子,顿时就感觉温暖起来。

这实在是件小事,怕是大过节的,费了大家的精神。我也考虑了一下要不要写此文,决定还是简单写写吧。一来讲讲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如果能对一些朋友有帮助,那便是好的。二来因此事收到有很多师友的关心,非常感动。这些关怀、守望、相助,于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力量。谢谢你们。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伍立娟: 江苏人权捍卫者吴继新无惧数次刑拘 出狱后毅然赴京要人权(图)

今天是20151225圣诞节快乐也是年底最后一个星期五,结束了2015年迎接2016年在这交接之际,全国各地访民近千人在国家信访局反映信访问题。今天也是上海群访的日子,也是圣诞节,可访民哪有圣诞节的气氛与快乐。


无家可归的访民在国家信访局大门外路边,迎接两年来被刑事拘留6次的江苏人权捍卫者吴继新再次回到维权路上。迎接吴继新的人员有全国各地的访民:吴玉芬、杨秀梅、杨金枝、杨宗生、孙忠生、张翠磊、郑培培、候敏玲还有很多不知道名字的访民都是欢迎吴继新归队。

吴继新原是徐州广龙公司职工,下岗后,他投资百万承包了已停产的邳州镇办企业燕子埠水泥厂 ,就在水泥厂生意最红火的时候,邳州镇政府背信弃义联合各部门把吴继新赶出了水泥厂,致使吴继新走上了上访这条不归路。
   
而上访后的遭遇,更是让他痛彻心扉。在他经历了被无辜拘留、劳教之后,他毅然决然的选择了以拉横幅的方式来反映信访制度和腐败体系的累累罪行,并多次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也因此,他又被当局一次次的予以刑拘,仅去年就被刑拘4次,今年又二次刑拘。

最近的一次刑事拘留是在2015824日,吴继新在北京被抓,由北京直接与江苏在公路上交接带回江苏本地被关押、非法拘留达三个多月,直到1211日被刑拘放出后。1215日吴继新到徐州市信访局继续上访,反应邳州市燕子埠镇党委政府和派出所合起来指使黑社会抢劫、非法拘禁等。

徐州市信访局1216日接待员对吴继新说:党委书记李世峰书记说的对,党委政府保证不了你的人身安全是对的(李世峰书记曾当众人面对吴继新说:“你被杀死我们也不问,也不处理,也不承担一切责任。”)你的事由北京公安人员负责,所以吴继新的问题在江苏无法得到解决只能再次奔向北京,继续要人权。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就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于2015年12月22日发表的原标题为《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包含有关“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实内容的公开声明书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飞雁”),就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于20151222日发表的原标题为《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包含有关“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实内容,公开发布声明。

文中有关“南飞雁”的严重失实内容包括:

1.造谣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分支机构。

2.抹黑“南飞雁”是以“‘免费维权’为幌子、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在境内插手劳资纠纷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践踏工人权益的非法组织”。3.文章作者未审先判,在“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尚未得到律师会见的前提下,以“记者”身份恶意在公开媒体对其定性。

针对以上所列严重失实内容,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特此做出郑重回应:

1.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佛山市民政局依法独立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文中所称“‘南飞雁’为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分支机构”无任何依据,纯属造谣。理由如下:

1)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机构性质不同,无“分支机构”的法律根据。

其一, 根据文中信息可知,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曾经工商注册,且于2007年被工商局注销,目前未在任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然而,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经民政局依法注册的民办非企业,二者在机构性质上完全不同。

其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见,“南飞雁”作为民办非企业不可能成为任何“分支机构”。

2) 所谓的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南飞雁”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次,自注册以来,一直以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包括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总工会、南海区民政局、桂城街道创益中心等)以及合法基金会项目资助开展服务。“南飞雁”成立至今,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无任何业务、资金等方面的联系。

3)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登记注册时间为20128月,文中描述“该‘服务部’(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2007年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目前未在任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组织”。由此可知,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已早于“南飞雁”5年被注销,“南飞雁”为其分支机构一说实属无稽之谈。

2.文章作者对“南飞雁”“非法组织”的定性为恶意抹黑,理由如下:

1)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粤佛民证字第080011号,发证机关:佛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民政局。

2)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以接受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总工会、南海区民政局、桂城街道创益中心等政府部门及合法基金会项目资助开展服务,无“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一说。

3)机构自2012年成立至今,均通过主管部门年审。

3.文中对“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的描述构成名誉侵权。

“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于2015124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名义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仍处于侦查取证阶段,未能定罪定性。然而,文章作者邹伟以普通公民或记者身份非法收集虚假信息,并公开于媒体传播,恶意对其定性,严重违反《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且构成对何晓波本人的名誉侵权。

综上所述,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在《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对“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描述严重失实。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对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人: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51224

维权评论:郭春平:有罪的是执法者与判决者!------读郭飞雄上诉状有感

20151225


即使用非法律专业的角度看,广州天河区法院对郭飞雄与孙德胜的判决也是荒谬经不起推敲的,郭飞雄与孙德胜是无罪的!但郭飞雄仍从严谨的法律角度,从现场事实及天河法院所采纳的核心证据是地地道道的伪证、虚证,由此在声援南周事件与“八城快闪”要求人大批准人权公约上对自己与孙德胜所作出的有罪完全错误荒谬的,违背了基本的事实和法理,自己与孙德胜是完全无罪的!

很显然,对郭飞雄、孙德胜的判决,是赤祼祼的政治迫害!郭飞雄、孙德胜不仅无罪,他们推进中国当下社会民主进步,争取捍卫人权的行为还有功于社会,名垂千史! 但对追求民主宪政、捍卫言论自由与人权公约、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堂堂正正履行公民权利的人进行抓捕、执法者与判决者才是有罪的!因阻挡中华民族14亿国人迈入自由民主宪政社会,执法者与判决者更是历史的罪人,其名字将铭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被后人唾弃!而这些执法与判决者的家人也因执法与判决者的罪恶而蒙受耻辱!

郭飞雄上诉状指出“……在这个民智大开的信息时代,不管他们使用怎样的“障眼法”,都掩盖不住他们企图借助对我们这一批自由民主行动者制造冤狱从而达到阻碍中国民主运动涨潮的政治目的。与此相反,我们行为的主观意图则是光明磊落的。我们不仅在为捍卫《南方周末》编辑记者的言论自由而行动、为施压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行动,而且是在为所有中国人普遍的政治权利而战斗、为这些普遍的政治权利的根本保障的确立而战斗。我们纯正的、深刻的动机从来都没有必要掩藏:我们就是要通过每次堂堂正正的和平履权行动,推动中国民主运动涨潮,做大做强人民主体的政治力量,并以此为支撑,促成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在中华大地上彻底实现。”

观中华政体皇权二千多年,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导至社会战乱动荡循往复,民间生灵涂炭。而时至今日,中国大陆经济千疮百孔,社会财富两级分化严重,自然生态、生存环境恶化,各领域腐败丛生,民众背负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生活的巨大压力。尤其在政治权利方面,如郭飞雄上诉状所言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民众却没有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言论自由、出版今日中国,经济自由,没有宗教自由,没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结社自由,也没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权利。中国公民目前所遭受的高度的政治奴役、思想奴役和行动自由处处受阻的状况,直接见证了后极权政体的道德不合法性。更有甚者,后极权维稳体系在专施镇压之职时,对不同政见者、不同信仰者严酷打压,滥施酷刑,酿成了严重的人权灾难。”……“因此之故,后极权政体本身事实上已成为中国民众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最大的侵犯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破坏者,这就是当今中国在政体问题上的基本国情。这一基本国情本身就提供了变革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专制之下,人人都是受害者!追求自由民主,是人类的天性!世界潮流,浩浩荡荡,民主大潮无人可以阻挡!而且诚如郭飞雄上诉状所言“只有宪政民主政体才能使中国民众彻底摆脱权力私有制的压迫和极权主义思想的禁锢,真正成为政府的主人和政治制度的主体,才能使被集权专制颠倒了的官民关系返回到宪法和法律规制下的正常状态,才能使中国民众的政治生活走上人类文明的荡荡大道。”……“建设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就是培植中华民族的国之命脉,就是构筑中华民族尊严、自由、幸福、辉煌的大本大源。亿万民众的主权意愿,他们对极权政治血腥、暴虐的历史和滥权、贪腐、世袭、高压的现实的厌弃,对政治理性和制度文明的渴求,他们普遍的实力崛起和向着理想不竭的生命冲击力,决定了宪政民主政体革命在中国势在必行。”

郭飞雄过去曾经为推进社会民主进步,被判坐牢五年,在被抓捕与坐牢期间,身心遭受令人发指的酷刑,但郭飞雄没有倒下,没有退缩,出狱后仍矢志不渝,为实现中国社会宪政民主而不懈努力,因为其深知“这一代中国人承担着为中华民族进行第二次民主实验并将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化为中华大地上的制度现实的历史使命。”

虽然遭受酷刑与磨难,但郭飞雄仍保持理性与宽容之心,他在上诉状中说“……对于那些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后极权维稳体系,我们也有良言相送:因为有人道和正义的底线支撑,以善意、温和、宽容为本质特征的宪政民主对于任何对手或竞争者都不可能是万丈深渊。当极权主义铜墙铁壁在普世价值阳光照耀下冰销雪融之际,所有向善者、立功者、有所节制者都有权利分享宪政民主政体下无限的发展机遇。”大智大善之心,令人感慨!

目前,郭飞雄已经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你们究竟是依据事实与法理改判我无罪,还是欺天背理地加入中国反民主黑暗势力的政治迫害合唱,罔顾事实地认定我有罪从而维持原判?请深思熟虑作出抉择。”郭飞雄在上诉状中话语掷地有声,犹言在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二审如何判决郭飞雄,是逆潮流而动还是秉持一份良知判决郭飞雄无罪,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与良心检验的判决,世人将睹目以待!

狱中政治犯王清营就其酷刑控告感谢隋牧青律师的艰辛付出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1224日星期四,本网获悉:1223日,吴魁明律师会见了狱中政治犯王清营,王清营就其酷刑控告感谢隋牧青律师的艰辛付出,称最近也没有再受到虐待和殴打了。


吴魁明律师介绍说:王清营说,看守所对律师会见防范非常严,之前的每次会见都要脱光全部衣服(包括内裤),穿上看守所给的衣服。最近也没有再受到虐待和殴打了,这要感谢他的前任律师隋牧青对此做的多次曝光,现在戴的眼镜还是今年年初隋牧青给他带过去的呢。说到隋牧青律师,我们俩都不禁唏嘘。因为在2015619日参加第一次开庭后,710日晚上,隋律师被以煽颠罪的名义秘密监视居住,而且一直见不到律师,已经快六个月了。王清营很担心隋律师,希望他不要受到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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