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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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
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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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我们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特致信贵委员会。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考虑到选举
法应该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政治性
强,朝野各方面都很关注,决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人民群众
和社会各界意见,这是一件形式上得民心的事情。
自1949年中共执政至今,不管是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还是1979年修
订的选举法,以及之后对该法的四次修正,都没有在法条上规定司法
救济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这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没有赋
予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因为,有权利就得有救济,没有
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正因为如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成了空话,就成了摆设。
◆人民没有权利,社会就不可能稳定,不可能和谐,更不可能长治久
安和可持续性发展。
◆人民没有权利,人民就不会有真正的幸福和希望。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的权力就是无源之水,就不具有合法性。
◆人民没有权利,掌权者不贪不腐,不仇视社会公平,不蔑视社会正
义,就会是稀奇事。
据我们所知,只要不是独裁或者专制的政权,其国家制定的选举法都
明文规定,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就是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11年辛亥革
命成功后制定的《参众两院选举法》,以及1936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也明确规定,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能
上法院主张的。
从1987年以来,我们个人依法竞选乡、县和省级人大代表所遭受的迫
害,是再典型不过的证明现行选举法是恶法的铁证。
我们可举无数的事实证明,从1979年至今的以往历届县乡两级人大代
表直选,依法进行的如凤毛麟角;反人民、反法律、反民主的直选,
普遍存在。比如,选举委员会成员身分违背运动场游戏规则、选区划
分“随心所欲”、代表名额分配歧视社会弱势、选民小组组长由内定
产生、选民提名候选人权利受限制、选民确定正式候选人权利被剥
夺、独立候选人竞选当敌人对待、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属指派、流动票
箱委托投票是假民主的遮羞布、民间选举观察被视为洪水猛兽、人户
分离者选举权十分“昂贵”、争取罢免权难于登天、控告非法选举反
遭迫害……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一,在于中国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
权没有法律保障,即三项权利是没有司法途径可救济的权利。
上述种种乱象的根源之二,在于中国的选举法语焉不详,不具有可操
作性。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根
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30条规定
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
人不能形成较为统一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
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怎样操作,就是吴邦国老先生也说
不清楚,更操作不了。
我们了解到,美国各州的选举法的字数在14万以上,而我国的选举法
的字数只有七千多字。
在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时机,我们特此郑
重建议:
1、增加对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保障的司法救济条款。选
民应有权起诉其认为组织非法选举的选举委员会。
2、把选民小组组长产生、代表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总监
票员推选等过程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增加“一府两院”在职人员不申明若当选人大代表就做专职代表
的,不能提名和确定为候选人。
4、不要把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修改成最多不超过
160名。
若修正后的《选举法》不增加救济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的
条款,我们会提出修正后的选举法违宪审查的申请。因为《宪法》第
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009-12-01)
建议人──曾以独立候选人身分竞选且是从“票箱里跳出来
的人大代表”签名如下:
◆姚立法 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 139-8693-5587
◆吕邦列 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132-6986-1611
◆王植福 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 130-3538-8132
◆姚少凡 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132-2863-3198
◆曾建余 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 150-0286-4433
【注】票箱里跳出来的人大代表──自荐成为县或(和)乡两级人大
代表初步候选人,并被选举委员会公告,但在正式候选人确定
环节,因选举委员会非法确定,其姓名不在选举委员会公告的
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但其坚持竞选而由选民在选举日选票上的
“另选他人栏”填写其姓名,获得法定当选票数当上的人大代
表。
〔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第54期2011-06-16;http://shuangzhou/
kan.hri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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