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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一庭安排二案:蓄意刁难原告代理人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08/20 | 8/20/2011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8月19日,上午9点,刘西兰诉临沂市政府和兰山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时,该院将郯城县许可上诉案,也安排在同一法庭进行调查。二个不同的案子,同时安排在一个法庭内办案,凸显了该法院管理上的混乱。对此冲突现象,该院临时决定,先审郯城县许可上诉案,后审刘西兰诉临沂市政府行政强制案,但没有规定后一案何时开庭,许多旁听者在法庭外漫无目标地等候非常焦急,显得一片混乱。
原告刘西兰的代理人倪文华指出,二个案子安排在同一法庭审理,恰恰说明临沂中院审理程序的混乱,造成此混乱是因为该法院违反审判程序不以为然,且习以为常。

10点正,法官通知刘西兰等可以进入法庭准备开庭了。开庭不久,法官又突然宣布休庭。恢复开庭后,法官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原告方指出本案诉讼请求很明确,就是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市政府、兰山区政府对原告房屋决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违法。也就是说,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违法。法官强调必须书面提出。原告方指出,这一请求,法庭已经记录在案,这本身就是书面材料,为何还要另行开庭,另行交书面请求呢?况且,同一合议庭,在审理另一案时也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只需记录在案即可,无需另行开庭。今天,法官之所以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另行开庭的目的,既掩盖其将二个案子安排同一法庭的错误,导致无法按时审理刘西兰诉市政府的案子;又达到刁难原告代理人的目的,迫使其代理人又一次长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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