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野靖华住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遭遇了长达二年之久的拆迁折磨,至今还生活在废墟包围的恶劣环境之中。因该拆迁不得人心,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依法其拆迁许可证早已失效。但海淀区房管局一再批准延期,导致该拆迁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拆迁问题的解决遥遥无期。野靖华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一再批准延期拆迁的行为是越权行为,违反了"有限政府"的原则,而将该局告上法庭。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1年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向野靖华送达裁定书,驳回野靖华的起诉,理由是"海淀区房管局已经就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房屋所涉及的拆迁纠纷进行了裁决,原告野靖华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对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因此,原告野靖华与被诉拆迁许可延期这一行政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其不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野靖华认为该法院的裁定不仅于法无据,而且逻辑混乱。
首先,野靖华在被诉拆迁许可延期的拆迁范围内,与该这一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是不言而喻的事实。而原审认为"原告野靖华与被诉拆迁许可延期这一行政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无异于睁着眼睛说瞎话。
其次,关于"海淀区房管局已经就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房屋所涉及的拆迁纠纷进行了裁决"的问题。原审认为"野靖华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对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而驳回野靖华的起诉。明显属于剥夺野靖华的诉讼权利。
再次,"被诉拆迁许可延期"与"裁决"是二个不同的行政行为,野靖华既可以对其中一个行政行为起诉;也可以分别对二个行政行为起诉。原审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强行令野靖华"通过对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更无权阻止野靖华对"拆迁许可延期"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房管局的拆迁裁决书未向野靖华送达,对野靖华无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原审认定:"海淀区房管局已经就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房屋所涉及的拆迁纠纷进行了裁决"但没有证据证明房管局向野靖华送达该裁决书。故该裁决对野靖华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以未生效的拆迁裁决作为驳回野靖华的起诉,未免太霸道了。
野靖华对海淀区法院作出的官官相护的裁定不服,将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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