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世纪的法国有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分别是:孟德斯鸠
的君主立宪制、伏尔泰的开明君主制与卢梭的民主共和制。发生在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选择了卢梭的民主共和制。中国的知识分子
对法国大革命大都有一种天然的厌恶,从不考虑法国与英国之间在社
会背景方面的巨大差距。在这种厌恶情绪的作用下,对法国大革命极
力贬损,这种贬损自然波及到了卢梭。
卢梭兑现了生命的诺言:把一生献给真理,为了这一追求,付出了沉
重的代价。18世纪的法国是君主专制制度,政府形式是确定的。路易
15的王国政府在1757年4月16日颁布法令,通告全国,内容是:"无
论任何人只要撰写或指使他人撰写或印刷反对宗教和国王权威的文
章,都将处以极刑。"卢梭知道这个法令,但他没有害怕,没有退
缩,继续写作,五年后将《社会契约论》公之于众。《社会契约》于
1762年4月出版,一个月后《爱弥儿》出版,两本书遭到日内瓦和巴
黎当局的查禁,书被当众焚烧,作者的人身受到威胁:同年6月9日,
巴黎高等法院发出逮捕令,捉拿卢梭。幸好有人报信,连夜出逃,开
始了长达八年的流亡生活,颠沛流离,居无定所,到处被人驱赶,直
到1778年去世时,对他的逮捕令还未撤销,他仍是一个负案在逃的
"犯人"。这就是一些人所搜刮到的他是一个"无祖国,无传统,无
素质,无道德的痞子"的缘由,一个被君主专制政府通缉被迫流亡他
乡的伟大思想家,竟被君主卫道士们如此嘲弄,几百年后,这种嘲弄
依旧在继续。对此,我感慨万千,真不知,是该为卢梭感到悲哀,还
是该为那些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感到悲哀。世道的确在变,价值的多元
化,荡涤着一切传统价值观。可我真的不相信,人类社会从此就再也
没有了一个价值底线?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政治哲学著作,探讨政治权利的原理,
核心内容在他给米拉波侯爵的信中,表达的十分明确,并为以下的话
加上着重号:"……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
形式"。(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版译者前
言,V页。)卢梭发现了既定的政府有很多缺陷,经过长期思考,他
终于找到了这些缺陷的根源: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论
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
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所以我觉得"怎样才是一
个尽可能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可以归纳成这样一个问题:"什么
性质的政府才能培养出最有道德、最贤明和心胸最豁达的人民?"
(同上书,同页)
从以上的文字中,我强烈的感受到:君主专制下的卢梭,将一切不公
正、不平等、不自由、不幸福的原因归结到了国家权力产生的非"正
义"上。这种非正义,有多种表现形式,靠"强力",靠等级,靠奴
役,靠生而不平等来获取。强者遵循自然法则中的"适者生存",把
强力变为权力,强力下的服从变为义务。这种原则被专制制度所固
定。强者的强力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赤裸裸地对弱者使用暴力,
其二,动用一切权力上的便利,给强力一个"理由"。在强大的物质
与精神力量的双重作用下下,多数人无奈地、被迫地、不得已地选择
屈从,这种屈从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几千年的屈从,容易使
人产生一种错觉,一种思维惯性──价值判断已经变得无足轻重。等
级制或奴隶制则从"天命论"寻找依据,有人天生就为官,有人天生
就为奴,无须论证或者以既定的差别为证。卢梭考察了"强力与奴
隶"后,给出了一个结论,"社会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赖以保持
的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来自自然,他是建立在许多约定
的基础上的,因此,我们应当知道是哪些约定。"(卢梭《社会契约
论》2011年版,5页。)并给这个结论一个更为充分的理由:"每一
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
任何借口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同上书,119页)
由此,合理性权利的产生过程有几个重要内容是不可或缺:其一,平
等、自由的参与权;其二,本人同意且这种本人同意是真实意思表
达,不是来自于欺骗、胁迫;其三,多数原则,这个多数原则很关
键,可以最直观、最省力地检验国家权力的性质。有人质疑,契约一
旦产生,个人的回旋余地会很小,可能经常地表现为"本人不同
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也就成为奴役的主体,契约的正当性就
会遭到质疑。首先,"契"约签订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每个签约者"共
通部分"的价值或利益,每个人不仅包括你,还包括所有其他人,其
次,"契约"一旦产生,每一个具体签约者都没有高于或低于其他人
的任何权利,个人权利已经自愿的发生转移,再次,每一个个人集合
转让的权利对象,不是一个更为超群、睿智的领袖,而是"主权",
主权不发生转让或分割。不可转让是指:主权之上不容许出现任何一
个高于主权的主人,否则,主权消失。不可分割性是指:或公意,或
不是,或人民意志,或个人意志,如果分割,主权地位将不复存在。
(主权及主权的不可分割与不可转让遭到很多质疑,包括"分权"的
质疑,这种质疑是混淆了"主权"与"行政权"的区别。把主权作
"宪法"解读,很多质疑,不攻自破。宪法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
让,不可被任何人超越。同时,宪法的制定与绝对权威来自于"公
意"而非来自于个人或个人意志。)最后,本人经常性的表现为"不
同意"是权利也是义务──需要为行使权利而承担责任──践踏了别
人的自由就要为此失去相应的自由。在社会状态下,个人自由的最大
化无法保证,即在"契约"签订后,由于本人不同意而产生的"奴
役",是保证其他人与你享有平等自由权作出的必要的付出──这一
付出也不仅仅只针对你,所有签约者都有这样的责任。如果你要求
"赦免",则平等与正义就不复存在。
还有别的权力产生方式比"契约"更合理吗?君主立宪?开明立宪?
精英立宪?在中国,前两者已经不可能了,共党不敢称自己为君主,
没有君主也就没有开明与否的伪问题。除非先恢复一个君主,君主立
宪的梦才可以变为现实。其实,很多人在大谈君主立宪的时候,刻意
隐藏了一个潜台词:变君主立宪为专制立宪。专制享有"主权",行
政权交由民主(精英)。但是,这些"专制立宪派"忽略了一个重要
问题:除了专制者和精英,还有很多人,这些人在权利产生的初期就
"消失"了,被迫地"消失",这种"消失"是如何得以实现的?或
依赖于专制的强力,或依赖于精英的"真理",反正不是这些人的自
愿。如此大规模的人群"消失"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这种现象也可
以被称之为"现代文明",对此,我想说:这种"文明"在中国几千
年前就曾实现,理由比现在的更充分,真的无需再劳"君主立宪派"
的大驾,呕心沥血的让这种"文明"万岁,万岁,万万岁。
卢梭在18世纪曾经引领世界走出了专制的"洞穴",可惜中国人没赶
上。几百年后赶上了,赶上的却是,人们争先恐后的要回到那个"洞
穴",普世价值,平等的自由,由于看上去很"绝对",很"一元"
而遭到"价值多元论"的不懈抨击、批判,在批判声中变得不再前
卫,不再时髦,面目丑陋。取而代之的是:平等会产生极权。问题是
:不平等莫非不是极权?比如中国,现在很平等?或是权力产生的过
程很平等?──平等的包括你们这些不赞同平等的、却被迫平等了的
人?──那么,在中国,在专制下的中国究竟是平等还是不平等纳?
有些乱了,不是卢梭在乱,更不是我,而是那些主张在权力产生过程
中剔除掉多数人参与的"精英"们,他们在讨论平等、自由、正义、
多数原则问题时从来就是这么乱──时而"一元",时而"多元",
时而激进,时而温和,时而和平,时而暴力(语言暴力),凭偏好,
凭感觉,凭对象,"自由"的随心所欲。
〔原载《民主中国》2011-09-18;http://minzhuzhonggu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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