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0月9日,临沂市政府向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胡尊刚、王善美、孙梅、张怀义、陈纪海、徐瑞忠、张建霞、雷焕梅等八位职工送达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二份。分别是《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达路南段全面改造提升总体规划的意见》(罗政发【2008】51号文件)和《罗庄区矿区商场职工安置补偿情况说明》。胡遵刚等认为临沂市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有猫腻。临沂市政府提供所谓的政府信息,其内容,与胡遵刚等八位职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不符。
胡遵刚等职工因遭遇商场拆迁,失去了工作岗位,至今未得到安置。2011年6月9日,胡遵刚等向临沂市政府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关于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的有关批文;2、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后对职工的安置方案。临沂市政府于2011年10月9日才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但与商场职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相去甚远。
首先,临沂市政府提供的《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达路南段全面改造提升总体规划的意见》(罗政发【2008】51号文件),显然与商场职工请求提供"关于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的有关批文"不是一码事。上述《意见》与《拆迁批文》是二种不同的政府信息。
其次,临沂市政府提供的《罗庄区矿区商场职工安置补偿情况说明》,显然与商场职工请求提供"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后对职工的安置方案"不是一回事。上述《说明》并不等于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况且,该《说明》只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不是对拆迁中的职工进行安置。
为此,胡遵刚等八职工将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临沂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请求。2、责令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开符合职工请求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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