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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已经通过八位直接上京的农民通过同城投递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县级)市的选民。
我们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特向贵常委会提出控告。
我们控告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非法。
我们认为,选举不依法进行,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法律来保障,那么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就是一句不管用的空话。
我们认为,即将由非法当选的潜江市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就是非法组织。
由如此的组织管理该市的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会有公平正义吗?经济会可持续性发展吗?百姓会安居乐业吗?百姓会有基本的尊严吗?百姓会有讲理的地方吗?……
一、 我们选民法定的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根据《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然而,我们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推选组长、副组长"的选民小组会议。我们的法定权利被剥夺了。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的这一项法定权利,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后,我们是没有法律依据起诉违法者的。我们要问我们的推选权是不是真正的权利?
据我们调查,潜江市的选民没有参加过上述会议而被剥夺推选权的人数,占选民总数的95%以上。
二、我们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我们为了得到一张《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比登天还难。我们找村里、找开发区、找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都把我们当皮球踢。
我们根据《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数十位同一选区的选民联名推荐市实验小学教师、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为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同时也把市委书记朱汉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可是,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何本雄竟非法说我们的推荐无效。还说"请示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上面说无效。"
我们反问凭什么市选举委员会把朱汉桥公布为浩口镇观音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何本雄却说,"政党提名可以跨选区;选民十人以上提名不能跨选区,只能提名本选区的选民。"难道在提名候选人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的权利比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选民的权利要大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询问答复,"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给市选举办副主任何本雄看,他说"市选举办只听省人大选举办的。"我们法定的提名权就这样被潜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三、我们法定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1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将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而且,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主编、于今年六月份出版的、指导全国换届选举工作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强调,选民在选民小组会议上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要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过程。
问题是,我们连做样子、走过场的讨论、协商候选人的选民小组会议一次也没有参加过。
据我们调查,潜江市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选民们,也没有参加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会议。我们可以恳定的说,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不是在"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这实际上就是非法的。
四、我们法定的秘密写票的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然而,刚刚结束的潜江市的选举,无聊到了极点!
全市142个选区,近70万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的选民不到十万分之一!
因为在农村几乎全是搞的流动票箱。而在少有的设有会场且有选民到会的投票站,几百人、几千人的会场,数百张或数千张选票是在几分钟内发到会场所有选民手上的,紧接着选举工作人员就端着票箱收票。会议的主持者,在程序上就没有安排:选民有序凭证领票,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亲手将选票投入票箱。
比如,设在潜江市实验小学的一个会场,据组织者说到会选民有6000多人,可是会场设有秘密选票处只有两个,只能同时接纳两位选民填写选票,两个写票处设在会场主席台的左右两端的墙角,相距60米以上,离主席台最近的选民到秘密写票处也在30米以上,也一点不秘密,没有任何布帘遮挡,就一张学生单人课桌。会议组织者不仅没有按照规定组织选民有序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而且所做的一切是使选民不可能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早在1912年,以潜江县知事官员身份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欧阳启勋,因选举违法,而被筹备国会事务局宣布无效的历史,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被潜江人所知道,但历史却会永远记录着那时的公正。
我们多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我们多么希望执政了60多年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做的不要比清朝、民国那年月还要差!
控告人:
姚立法(13986935587) 冯 玲(15337373476) 彭 平(13886993522) 张玉还(15027298826) 彭宣明(13733405538) 彭其林 彭其银 彭其玉 王兰英 董家军 曾祥军 杨汉珍 鲁生斌 张家洪 王春红 彭文霞 张家立 陈 磊 王仁进 彭 峰 余桃珍 王传道 李家林 董家培等
2011年11月 22 日
(本信已经通过八位直接上京的农民通过同城投递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是湖北省潜江(县级)市的选民。
我们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特向贵常委会提出控告。
我们控告潜江市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非法。
我们认为,选举不依法进行,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法律来保障,那么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就是一句不管用的空话。
我们认为,即将由非法当选的潜江市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就是非法组织。
由如此的组织管理该市的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会有公平正义吗?经济会可持续性发展吗?百姓会安居乐业吗?百姓会有基本的尊严吗?百姓会有讲理的地方吗?……
一、 我们选民法定的推选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根据《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然而,我们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推选组长、副组长"的选民小组会议。我们的法定权利被剥夺了。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的这一项法定权利,被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后,我们是没有法律依据起诉违法者的。我们要问我们的推选权是不是真正的权利?
据我们调查,潜江市的选民没有参加过上述会议而被剥夺推选权的人数,占选民总数的95%以上。
二、我们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我们为了得到一张《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比登天还难。我们找村里、找开发区、找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都把我们当皮球踢。
我们根据《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数十位同一选区的选民联名推荐市实验小学教师、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为市第七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同时也把市委书记朱汉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可是,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何本雄竟非法说我们的推荐无效。还说"请示过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上面说无效。"
我们反问凭什么市选举委员会把朱汉桥公布为浩口镇观音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何本雄却说,"政党提名可以跨选区;选民十人以上提名不能跨选区,只能提名本选区的选民。"难道在提名候选人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的权利比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选民的权利要大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询问答复,"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的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给市选举办副主任何本雄看,他说"市选举办只听省人大选举办的。"我们法定的提名权就这样被潜江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三、我们法定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1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将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而且,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主编、于今年六月份出版的、指导全国换届选举工作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强调,选民在选民小组会议上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要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过程。
问题是,我们连做样子、走过场的讨论、协商候选人的选民小组会议一次也没有参加过。
据我们调查,潜江市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选民们,也没有参加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会议。我们可以恳定的说,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不是在"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这实际上就是非法的。
四、我们法定的秘密写票的权利被市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然而,刚刚结束的潜江市的选举,无聊到了极点!
全市142个选区,近70万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的选民不到十万分之一!
因为在农村几乎全是搞的流动票箱。而在少有的设有会场且有选民到会的投票站,几百人、几千人的会场,数百张或数千张选票是在几分钟内发到会场所有选民手上的,紧接着选举工作人员就端着票箱收票。会议的主持者,在程序上就没有安排:选民有序凭证领票,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亲手将选票投入票箱。
比如,设在潜江市实验小学的一个会场,据组织者说到会选民有6000多人,可是会场设有秘密选票处只有两个,只能同时接纳两位选民填写选票,两个写票处设在会场主席台的左右两端的墙角,相距60米以上,离主席台最近的选民到秘密写票处也在30米以上,也一点不秘密,没有任何布帘遮挡,就一张学生单人课桌。会议组织者不仅没有按照规定组织选民有序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而且所做的一切是使选民不可能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早在1912年,以潜江县知事官员身份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欧阳启勋,因选举违法,而被筹备国会事务局宣布无效的历史,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被潜江人所知道,但历史却会永远记录着那时的公正。
我们多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我们多么希望执政了60多年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做的不要比清朝、民国那年月还要差!
控告人:
姚立法(13986935587) 冯 玲(15337373476) 彭 平(13886993522) 张玉还(15027298826) 彭宣明(13733405538) 彭其林 彭其银 彭其玉 王兰英 董家军 曾祥军 杨汉珍 鲁生斌 张家洪 王春红 彭文霞 张家立 陈 磊 王仁进 彭 峰 余桃珍 王传道 李家林 董家培等
2011年11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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