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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的“乌坎村支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12/27 | 12/27/2011

(维权网信息员华义民报道)12月26日,本网信息员了解到江西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委强行占用所属自然村的土地建砖厂,村支书拒不归还耕地,出现类似广东乌坎村支书强占土地的情况。

据村民反映,1994年,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形下,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委强租其下属的塘上、杨家、鹊桥三个自然村(即:村民小组)40亩耕地办砖厂。其租赁条件仅仅是免收这些耕地的农业税和公粮征购统筹费,实际就是无偿占用。

根据临时用地的相关法律关于"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换土地"的规定,鹊桥村委承诺该砖厂停办后无条件还地复耕。2003年,该砖厂倒闭后,耕地所有权人塘上村、杨家村、鹊桥村村民根据上述承诺强烈要求村委还地复耕。

但是,村支书袁峰却置若罔闻执意不予归还,并于2004年10月擅自将倒闭的砖厂及其耕地以23800元的年租金低价转租给其表弟刘金生,与其签订了30年租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0年。

村民坚持告了近8年状,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并按田亩进行粮补等农业补贴后,村民要求归还该地复耕的要求更为强烈。但袁峰坚持不换,让其表弟占着该40亩耕地干得国家补贴款,并利用该砖厂U型槽及其"增减挂"项目骗取国家拨款156000元。

迫于村民四处告状,2010年7月14日,良山镇政府与鹊桥村委会联合出台了一份《关于鹊桥砖厂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意见》。其中规定:1.该砖厂闲置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已有建筑物等占用土地不予归还,划归村委所有;2.待鹊桥村委与现租赁人刘金生解决合同纠纷后可将建筑部分所占土地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被借用、被破坏,毫无补偿却还要附条件归还。该调处意见显失公平:首先,纠纷当事人村委会不应参与调处,而镇政府也并不中立;其次,所借耕地不管借地方是否转租他人都应无条件归还,并应由借地方清除建筑物,恢复可耕地还给出借人。

村民不服该调处意见继续告状。2010年7月27日,抓了村民小组长许细牙等告状的村民代表后以放人为条件逼迫几个村民代表签订"城下盟约":1.鹊桥村委将该砖厂所有土地"物归原主";2.三个村民小组自行划定各自所属的土地界限,村委予以协助。

耕地被硬化,建筑物也未清理。虽然"物归原主",却并未"完璧归赵",该40亩地至今无法复耕。并且,据说村支书袁峰与其表弟刘金生巧唱双簧戏:刘金生告村委合同违约,2010年9月1日,袁峰则主持村委会议决定赔偿其合同违约金219970元。

针对贪腐村官和违约还地等问题,村民们继续呼吁――惩治贪官,还我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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