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是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直选区县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胡建新。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特向贵常委会提出控告。
我控告惠安县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该县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非法。
我认为,选举不依法进行,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法律来保障,那么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就是一句不管用的空话。
一、惠安县人大常委会非法分配16届人大代表名额
如县直单位总人口20415人,分配代表名额9人,平均2268人一个代表。还不包括县委推荐的戴帽下达到各乡镇的代表名额。而螺阳镇78016人,代表名额只有22人,平均3546人一个代表。而净峰镇67346人,代表名额18人,平均3741人一个名额。各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不平衡更为突出。"同票同权"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二、螺阳镇直选区选民比较集中且不到一千人,应依法集中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不应设20几个投票站
依据《省选举细则》第34条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螺阳镇直单位不属于丘陵山区、牧区,交通方便,该区选民人数不到一千人且居住比较集中,应依法集中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不应设多个投票站。
据选民反映本次螺阳镇直选区基本上是每一个单位一个投票站,螺阳镇直选区的15所小学居然每一个小学一个投票站。
12月5日本人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投诉。他的答复:法律规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并没有规定 "一定要"。言下之意:"可以"是可做可不做,如此答复,没有任何文件依据,个人说了算,怎么行?
三、我们法定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惠安县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1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将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而且,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主编、于今年六月份出版的、指导全国换届选举工作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强调,选民在选民小组会议上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要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过程。
问题是,我们连做样子、走过场的讨论、协商候选人的选民小组会议一次也没有参加过。
据调查,螺阳镇各选区的选民们,没有参加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会议。
我可以肯定的说,惠安县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不是在"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这实际上就是非法的。
12月5日我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投诉。他的答复:你怎么知道我们没有开会?选民小组会议不一定要全部选民都到。我问:那选民来多少?都那些人参加?什么时间开的会?谁主持的?选民最少要来百分之多少?依据什么文件?他无言以对。
四、我们法定的秘密写票的权利被惠安县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然而,刚刚结束的螺阳镇各选区的选举,无聊到了极点!
全镇20个选区,近8万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的选民一个人也没有!在农村几乎全搞的流动票箱。
12月5日我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投诉。他的答复是:选民没有要求设秘密选票处,再说投票当时为什么你没有提出?我的回答:这是法定的,你们县人大常委会是干什么的?
早在1912年,以湖北省潜江县知事官员身份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欧阳启勋,因选举违法,而被筹备国会事务局宣布无效的历史,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被人们所知道,但历史却会永远记录着那时的公正。
我多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我多么希望执政了60多年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做的不要比清朝、民国那年月还要差!
控告人:惠安县第16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胡建新
2011年12月 6日
我是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直选区县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胡建新。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特向贵常委会提出控告。
我控告惠安县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该县第16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非法。
我认为,选举不依法进行,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法律来保障,那么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就是一句不管用的空话。
一、惠安县人大常委会非法分配16届人大代表名额
如县直单位总人口20415人,分配代表名额9人,平均2268人一个代表。还不包括县委推荐的戴帽下达到各乡镇的代表名额。而螺阳镇78016人,代表名额只有22人,平均3546人一个代表。而净峰镇67346人,代表名额18人,平均3741人一个名额。各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不平衡更为突出。"同票同权"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二、螺阳镇直选区选民比较集中且不到一千人,应依法集中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不应设20几个投票站
依据《省选举细则》第34条 ――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螺阳镇直单位不属于丘陵山区、牧区,交通方便,该区选民人数不到一千人且居住比较集中,应依法集中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不应设多个投票站。
据选民反映本次螺阳镇直选区基本上是每一个单位一个投票站,螺阳镇直选区的15所小学居然每一个小学一个投票站。
12月5日本人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投诉。他的答复:法律规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并没有规定 "一定要"。言下之意:"可以"是可做可不做,如此答复,没有任何文件依据,个人说了算,怎么行?
三、我们法定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被惠安县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1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将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
而且,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主编、于今年六月份出版的、指导全国换届选举工作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强调,选民在选民小组会议上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要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过程。
问题是,我们连做样子、走过场的讨论、协商候选人的选民小组会议一次也没有参加过。
据调查,螺阳镇各选区的选民们,没有参加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会议。
我可以肯定的说,惠安县选举委员会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不是在"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这实际上就是非法的。
12月5日我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投诉。他的答复:你怎么知道我们没有开会?选民小组会议不一定要全部选民都到。我问:那选民来多少?都那些人参加?什么时间开的会?谁主持的?选民最少要来百分之多少?依据什么文件?他无言以对。
四、我们法定的秘密写票的权利被惠安县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了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然而,刚刚结束的螺阳镇各选区的选举,无聊到了极点!
全镇20个选区,近8万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的选民一个人也没有!在农村几乎全搞的流动票箱。
12月5日我找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投诉。他的答复是:选民没有要求设秘密选票处,再说投票当时为什么你没有提出?我的回答:这是法定的,你们县人大常委会是干什么的?
早在1912年,以湖北省潜江县知事官员身份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员的欧阳启勋,因选举违法,而被筹备国会事务局宣布无效的历史,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被人们所知道,但历史却会永远记录着那时的公正。
我多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我多么希望执政了60多年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做的不要比清朝、民国那年月还要差!
控告人:惠安县第16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胡建新
2011年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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