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村委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教育程度等任何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该村委会选举自荐报名公告却规定:原村委成员留任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新参选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都要初中以上文化。除对年龄上限和文化下限作出违法规定外,还违法规定了五种提名和参选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村委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 但其自荐报名公告却规定:原村委成员留任的及"对在村工作
任正职累计15年以上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留任,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很显然,这就是变相指定、委派。
第三,村委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但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袁峰(村支部书记)、梁云华(现村委会计)、刘小平、许细牙、李细忠、傅美英、李永红7人都是被指定的,未经推选产生。
第四,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但其公榜的3名候选人都是被指派的,并未经村民提名产生。而周清正本人经32名村民联合提名推荐却在候选人公榜时榜上无名。选委会口头回复他的理由是:"你52岁了,超龄了"。但如前所述,村委会组织法只对年龄有18岁的下限规定,并无上限规定。
第五,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村委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但其公榜的候选人为3人,而应选名额也是3人。这3人分别是:村委主任周荣根
;村委委员、妇女主任张菊兰;村委委员、民兵营长周腾保。实际上就是指定该3人当选,并且,会计等村委会工作人员,其实也是村委会成员,却不参与村委会选举,由镇领导指定或委派。
第六,鹊桥行政村15个自然村,有14个村没有设投票站,都是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14个票箱均无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后也未封箱将票箱送往中心会场唱票计票。而设在宗子村民小组的中心会场也是做样子的,同样没有依法投票、唱票、计票,完全把庄严的选举当把戏,由他们任意玩耍。
投票前一天,周清正邀请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民代表独立参选人和维权人士前去观察监督选举。但由于其村偏远无车,选委会为了规避被观察监督,投票又是一大早就进行,选举观察员无法在投票时赶到选举现场。周清正便一人坚守在选举前线,一边以"另选他人"方式参选,一边用相机拍下了一些非法选举证据。此前不久的6月29日,刘萍去观察李思华选区的选举,刚到选举现场就被扭上警车押走,魏忠平、张哲诚观察选举时被村官围殴致伤。尽管如此,周清正仍不畏艰险,孤军作战,勇敢地面对村官抢夺相机等粗暴行为以及被警告阻止和追逐驱赶,坚持监督取证,见证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非法选举行为。
同样,据村民联名推荐的参选人周清正反映,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民选举委员会也是组织非法选举
2011年12月15日上午7时许,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在鹊桥行政村所属的宗子村、历元村、妙山村、张家园村、杨家村、塘上村、鹊桥村、形家村、�下村、袁家村、东家村、彭坊村、洲上村、彭家村、石元村等15个自然村(即:15个村民小组)组织的选举是非法的――
1.这天一大早,15个自然村中只有宗子村设了个中心会场,其他14个自然村都是用流动票箱投票,票箱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就用鞋盒子代替,视庄严的选举为儿戏;
2.宗子村的中心会场也是形同虚设,其他14个自然村的流动票箱并未汇总到这儿统一唱票计票,得票数是由各自然村选务人员(村官)报给选委会的;
3.选票不是由村民投入票箱,而是由选务人员收票并验收核查后再决定是否扔进票箱,票箱口敞开,选票可任意扔进去或拿出来,村民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
4.选票上均未加印章,对选票数量及其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村民无法知晓,也无法控制,选委会也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5.选票不是由村民领取,而是由选务人员端着流动票箱走门串户随意散发,许多村民没有拿到选票,发出的选票给了谁或没给谁,事后无法核查。
正如周清正所说:根据以上5点情况,就有理由怀疑:(1)投入流动票箱的选票可能被调换;(2)可能提前在流动票箱中放入作弊的选票;(3)得票数不是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计票后得出的,是虚假的,至少是不可靠、不可信的。
6.各自然村都有祠堂或礼堂,有条件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却故意不设立,而是由选务人员端着流动票箱一边散发选票,一边监视村民写票,并要求村民选谁或不选谁,甚至干脆代村民填写选票。
7.大量选票被村官扣留或代签――很多村民没有拿到选票,其选票就被村官或选务人员冒领、扣留、代签,所有被代签的村民都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代几十名上百名村民投票的村官比比皆是。
8.选务人员对村民强调:对选票上的3个候选人只能投赞成票,不能投反对票和弃权票,也不能另选他人。并强调说:选举本来就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的,上面规定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只能这样做。
9.镇政府干部及警察介入村委会选举,表面是维持选举秩序,实际上就是巧用了行政和执法机关的威慑力非法干预选举。这样既可威逼村民就范,按选委会预定要求选谁或不选谁;又可"控制局面",不使违法舞弊之选举乱像被观察、被曝光,使家丑不被外扬。
10.周清正一边参选、一边观察并监督取证,遭遇选务人员(村官)粗暴警告和驱逐,甚至抢夺相机。没有观察就没有监督,也就不能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保障。周清正说在没有监督情形下的选举,其违法舞弊之乱像数不胜数。
村民依法参与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具体表现。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证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的这次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舞弊行为。这些非法选举的种种丑恶行径,当时就遭到了村民的指责和质疑。并且,在渝水区选举委员会组织非法的人民代表选举,疯狂打压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三名独立参选人并被举报事件备受国内外媒体广为关注之后,新余市继续出现这种侵害村民自治权和选举权的非法的村委会选举值得中国所有农民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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