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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特首含泪道歉看北京两会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2/03/06 | 3/06/2012

杨恒均

今天有网友问我,曾荫权都写明了是香港的"最高行政长官",怎么媒体说批评就批评?甚至在没有任何证据(用利益交换招待)的情况下,穷追猛打?还有那个立法会,叫特首去问答,人家曾特首都含泪道歉了,可那些议员还是不依不饶,他们凭什么那么牛?为什么香港的自由媒体与立法会有如此大的权力?

要说清这个问题,先简单介绍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不久前,有媒体爆出香港特首曾荫权到澳门与泰国度假时乘坐了他富豪朋友提供的交通工具:豪华游艇与私人飞机。曾荫权为自己退休后打算,在深圳租了一套房子,房子的开发商黄楚标是政府发牌的香港数码广播的主要投资者。虽说曾荫权租房是按照市场价,乘坐朋友的私人飞机与游艇也都付费了,但有几位立法局议员抓住不放,质疑他是否有利益输送。香港廉政公署2月27日已决定对此立案调查。今天,立法会传呼曾荫权到场接受质询。为官45年,一直以来享有清誉,还有几个月就退休的曾荫权承认自己的行为动摇了民众对香港制度的信心,他深表道歉。他说,澳门和泰国的事都对得起良心,他将退掉深圳租住的房间。

良心是靠不住的,而靠政治人物用道德来自律更是不靠谱。好在香港靠的是制度与法治。在这起事件中,我们首先看到香港媒体的自由度是如此之高。在中国大陆任何一个省市,恐怕你是看不到当地媒体质疑"最高行政长官"这类镜头的。

大陆一些城市居民可以到香港"自由行"。他们怀里揣了一些钱来到香港,大肆购物。如果让我建议的话,我希望大陆的官民们利用"自由行"到香港的时候,能够用心研究一下香港的新闻节目与报纸,那样的话,"自由行"也许能够收获更多的"自由"。香港的自由,我看行!

其次,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了立法会对最高行政权力的制约。那么,立法会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呢?

让我们看看《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及职权订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分区直接选举与经功能团体(间接)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等等。

看到电视机上反复播放曾特首含泪道歉与立法局议员毫不留情的质疑,大陆网友真是羡慕嫉妒恨啊。其实,我觉得大可不必这样。就拿香港的立法局这种机构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了――包括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

只不过这玩艺在美国叫国会,在有些国家叫议会,在台湾叫立法院,而在中国大陆,则叫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且,巧得很,再过四天,两会――人大与政协――就要召开一年一度的会议了。为什么说中国人大和香港立法会是一样的机构?

大家可以翻阅一下宪法,也可以打开中学课本或者百度百科查看一下对人大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主要职权:(一)最高的立法权,(二)最高的决定权,(三)最高的任免权,(四)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等。

如果对比香港立法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你会发现他们的职能几乎没什么区别,简而言之就是立法,监督政府,任命与罢免(弹劾)各级官员等。当然,也有一些不同之处,那就是我们的人大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香港特首虽然也有权解散立法会,但对立法会并无领导权。就我的观察,香港特首出席立法会时,从来不是以领导的身份讲话,而是接受监督、质疑与批评为主。香港立法会对权力的限制与监督,不是削弱了这个政权,贬损了这种制度,恰恰相反,让港人对这种制度更加信赖。

正如香港《基本法》是在《宪法》之下,我们也许可以说,香港的立法会也是在人大之下。所以,我倒想建议,希望中国的各级人大能够向香港的立法会学习,不要当聋子的耳朵,要依照法律切实运作起来,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议会如果不那么和谐,人民代表与官员都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社会就相对和谐;而如果一个国家的议会开得和和气气、掌声一片,官员与代表们争先恐后地表扬与自我表扬,社会肯定不会那么和谐。

如果说台湾地区的民主选举离我们有点远,那么北京领导下的香港地区的自由与法治,就在我们身边不远处。改革从哪里再出发?不妨从身边开始。

杨恒均 2012-3-1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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