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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拒绝给刘萍办护照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2/05/08 | 5/08/2012

(维权网信息员朱明国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江西新余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早前向新余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护照,但时过5个多月,新余出入境管理部门一直拒绝给刘萍办理护照,严重侵犯了刘萍的出国自由权利。据知情人士披露,早在5个多月前的1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就向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所需证明材料,并缴纳了200多元工本费、加注费、照相费等各项费用。办证人员告知刘萍:一个月内即可拿到护照。

但是此后,刘萍从未接到过办证人员的回复电话,她一次次去查询催办,一次次被告知有关部门交代不能给她签发护照。刘萍追问是哪个部门交代的?答复是:你去问领导吧。刘萍便找到新余市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办公室,警号为050036号的龙峰处长却闭口不答是哪个部门交代的。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刘萍质问:我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吗?有,你就应指出来;没有,你就有义务给我办护照。龙处长脱口而出:你刘萍是新余家喻户晓的敏感人物,谁敢让你出国?

刘萍质问:“敏感人物”是不是个法律概念?是不是第八条规定的限制出国的情形?是不是因为我们独立参选人大代表就被定性为“敏感人物”?我们依法参选就经常被抓被关被打被抢,还要被剥夺出国的权利,这不是秋后算账吗?龙处长敷衍刘萍,只说是有关部门交代的,但绝不透露是是哪个部门交代的。

刘萍联想到自从去年5月份参选人大代表以来,她便成了新余市政法委晏晓明副书记的维稳对象,便问龙峰处长:“你说的有关部门,是不是指政法委?”龙峰处长笑而不答。刘萍当即挂通晏副书记电话,晏副书记也说是有关部门、有关领导交代不给她办护照,绝不是他交代的,并奉劝刘萍不要与政府作对。

护照法第20条规定,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护照的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刘萍要求龙峰处长书面回复不签发护照的理由,以便自己能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龙处长竟然说领导交代得很具体,对你刘萍既不能签发护照,也不能书面回复。

但是,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明文规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审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刘萍质问:办理护照有法可依,你到底是按领导意见办事,还是按法律规定办事呢?龙峰处长无奈地说我只能按领导意见办事,不能给你办护照是领导交代的,希望你能理解。

刘萍是个爱较真的人,她知道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她“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于是,4月23日,她便正式向江西省公安厅提起申诉。但是,省公安厅既不调查处理、也不书面答复,只是打发她去找新余市政法委反映诉求,并承诺会依法督办。

刘萍想不明白的是:明明政法委并非办证的政府职能机关,明明办理护照就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明明法律规定受理申诉的上级机关应当处理和答复,省公安厅为何不处理、不答复呢?5个多月过去了,从下到上,她既办不到护照,也得不到书面答复。对此,她希望可以诉诸法律,将行政不作为的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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