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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饶乐府村选举案重审减轻判决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2/12/29 | 12/29/2012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马准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北京房山区饶乐府村选举案日前重审作出判决,所有涉案的七名村民均相对于一审作出了减轻刑期判决,但村民及律师坚信涉案村民无罪,已经提起上诉。

据知情人士跟本网透露,房山区城关镇饶乐府村民因选举问题上访,被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经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及律师均作无罪辩护。房山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宋建忠、马志正、骆永红、郝森、赵振海、赵大庆、马会美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宋建忠、骆永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宋建忠原判五年、骆永红原判四年)、马志正有期徒刑三年(马志正原判五年)、郝森、赵振海、赵大庆、马会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郝森、赵振海、赵大庆、马会美原判三年)。被告人已提起上诉。

房山饶乐府选举案:2010年3月15日开始,饶乐府几十名村民多次到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上访,要求办事处书记陆大勇接见,对魏建东非法占地盖小产权房进行查处、罢免魏建东、重新选举村民代表及村干部,但办事处敷衍了事,陆大勇也从不出面接见百姓。一直到5月份饶乐府村宣布换届选举,村民才停止上访。

2010年7月27日,饶乐府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终于得以进行。选举会场设在饶乐府村村委会内,村主任有二名候选人,一名是饶乐府村支书、房山区人大代表魏建东,另一名是村民推举的候选人宋建忠。选举当天早上七点进行,到晚上七点左右结束,总选票是2058张。全村2165名选民,2058名选民当天参与了选举投票。开始计票前,经清点核对,确认实际收回2058张选票,其中18张废票,1张弃权票。接着,当场进行了唱票,宋建忠得票1025票(仅差4票即可当选),魏建东得票963票,二人得票均未超过当选所需的半数。但是,村民们发现两候选人的得票数之和仅为1988票,与实际有效投票数相差51票。村民认为,漏计的51张选票肯定有不少投给村民推举的候选人宋建忠并导致其超过半数所需要的1029票从而当选村委会主任,而漏计的51张票即使全部属于魏建东,他也不可能获得超过半数选票,从而不可能当选连任。于是部分村民提出来有51张选票未显示出来,要求重新进行验票。但遭到候选人魏建东的拒绝,魏建东还当场指令警察控制并转移选票箱,警民冲突因此产生。当选举委员会的人员正商量村民们的要求时,在现场的房山区城关街道派出所一名警察突然冲过来拿起票箱就跑,村民们见状立即上前阻止,最终票箱被放回原处,村民们连夜守护票箱。

案件发展:

7月28日下午一点多钟,房山区公安分局二、三百名警察突然冲进饶乐府村,强行将票箱抢走。村民们见状立即上前阻止,结果一名村民被撞伤。双方由此爆发冲突,造成京周公路饶乐府村路段交通堵塞数公里,堵塞时间达二、三个小时。随后,宋建忠、马志正、骆永红、郝森、赵振海、赵大庆、马会美等多名村民被警方抓走。

案件最新进程:

2011年1月28日,房山区检察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为由,向房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庭上,宋建忠、马志正、骆永红、郝森、赵振海、赵大庆、马会美等七名被告人均否认犯罪。2011年8月2日,房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建忠、马志正、骆永红、郝森、赵振海、赵大庆、马会美等七名被告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五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裁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012年7月20日,房山区检察院变更起诉书,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再次向房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房山区法院定于9月11日重审本案。到12月18日重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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