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
维权网中国选举观察工作室
一、中国大陆的基层人大选举和民间的独立参选
1.人民代表大会和选举体制
2.民间独立参选的历程
3.2011—2012年基层人大选举的社会背景
二、民间独立参选和官方打压
1.独立参选遍地起
2.独立参选人的诉求:维权和民主
3.施压、刁难、打击和操纵——当局打压独立参选人的28种手段
三、中共选举法的本质
四、总结和前瞻
附录:选举案例
1.北京的联合参选团
2.广东的李碧云“破坏选举案”
3.贵州人权研讨会的独立参选活动
4.成都的独立参选和选举乱象
5.邯郸独立参选人田奇庄起诉违法选举
三、中共选举法的本质
2011——2012年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状况,反映出在中共一党专政体制下是根本没有民主的。它搞的所谓选举,不过是要装潢一个民主的门面,欺骗世人。而它所制定的选举法,为其操控选举提供了法律保证。它的选举法不是要发扬民主,相反恰恰是要扼杀民主。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所依据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深入分析这部法律,就会发现,它在根本上不是一部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却为当局操控选举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提供了各种方便的条件和机会。
从立法目的上来说,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该是选举法的根本立法目的,但这一选举法的灵魂,却在现行选举法中被立法者忽略和缺漏了。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通常表述在法律的第一条中,说明这部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制定的”,
“立法者首先有了明确的立法目的。才能着手具体的立法活动,使整个立法活动围绕立法目的展开”。所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就会体现在它的制定和实施中,而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状况,也直接反映了它的立法目的。
中国现行《选举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选举法》的第一条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个条文是做了缺漏的,它没有说明是根据宪法什么,简单的说根据宪法没有意义,因为所有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因此,可以说中国选举立法的目的并不明确。实际上,中国选举立法的目的在于落实现行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在政治和法律上实现宪法第二条人民主权的规定。
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一个抽象的目的,但它却是一个统揽整部法律的灵魂,一切不利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原则和法律规范都应当被修改或抛弃。立法目的模糊的法律,就好象一个发昏的人,没了灵魂。当前选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选区划分的随意、“戴帽”选举、“暗箱操作”等,固然是具体的选举法律规范导致的,但是,一部没有明确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的法律,怎么可能不出现这些情况呢?
选举法立法目的的缺漏,表明立法者根本无意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法律原则上来说,真正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竞争、公开等等,在现行选举法中都是缺漏的。
在法的内在结构中,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范,当法律规范有缺漏和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因此,法律原则在法律结构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选举法的总则中。
选举的要义在于政治参与和选贤与能,是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来选择他们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活动,只有存在竞争才能保证选举的使命得以实现,竞争是选举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所以,竞争选举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
但在现行《选举法》的立法和修改中,不仅回避了竞争选举原则,而且有意的对竞争进行限制,所谓竞选仅限于差额和等额选举的徘徊。由于缺乏竞争,选举中对候选人的介绍和投票就流于形式。人大代表的当选,不取决于选民,而取决于掌权者的意志,因此他们对上负责而对下不负责。这些“人大代表”根本不代表人民。
在现行《选举法》的总则中,也没有对选举公开原则的规定。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在民主国家的选举中,通过媒体的传播,选民们只需坐在家中,就可以看到每一位候选人的音容笑貌、举止风度,候选人的身世、经历、家庭情况甚至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否和谐,全部成了大家的自由谈资。实际上,在信息网络发达的今天,选举公开并不是技术层面做不到的事,而是愿意不愿意做的问题。在中国大陆,选举法总则在选举公开问题上的回避,不能不说是当局者的有意为之。
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方面,现行选举法对流动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落实,制造了极大的现实障碍和不便,从而限制了上亿流动人口真正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方面,由于当局对选区划分的操纵,在各地基层人大选举中,常常出现人数少的选区比人数多的选区分配了更多代表名额的情况,所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但无论多少,他们实际上都不真正代表选民。
现行《选举法》中也没有对秘密投票的规定,只在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但是,无记名投票不等于秘密投票,因为秘密投票包括秘密写票和投票两个方面,而在现行选举法中并没有对秘密写票间的规定。
《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法立法目的的具体化和法律分解,从以上对现行选举法的分析可见,在一党专政体制下,当局并无意于使公民真正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在法律结构上的重大缺漏,表明了当局为操纵选举留下空间的意图。
中共现行选举法的结构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从这个结构中可以看出:
其一,在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选举组织机构没有被单列。选举组织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它除了享有一定的权力外,还有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缺乏规范,使得选举法中对选民义务规定有余,对其它法律主体义务规定不足。
其二,没有选举争议解决的机制。选举争议的解决显然不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难以发挥作用的申诉,选民对于选举争议应当还有权提起诉讼,而关于诉讼的程序除去选举法第28条选民资格诉讼的规定外,其它诉讼在中共选举法中没有依据。
其三,把选举程序仅限于投票计票环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仅是投票权,还包括选举参与权、推荐权和被推荐权、选举监督权和选举救济权等。所以,选举的程序,从选民登记和选区划分时就开始了。把选举程序限于投票计票是现行选举法的重大缺陷,它使得一些地方把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仅看作是投票权。
中共《选举法》在选举程序上的问题,为当局操纵选举提供了各种方便的条件和机会。
选举程序是《选举法》原则的具体化,一个选举程序不严密的法律最终可能使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形同虚设,实现不了选举法的立法目的。中共选举法在选举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规则、投票计票、选举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重大缺漏,从而为当局操纵选举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选举组织。选举组织主持选举活动的进行,是选举过程中最重要的组织机关,中共选举法却没有专章单列,仅在总则中用第七条一个条文规定。关于选举组织的产生、组成、权力和义务,是否应该中立和回避等,都缺乏规范。在一些地方,选举委员会成员直接当选为人大代表。
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被一般选民所忽视的。中共选举法仅在第五章用两个条文简单表达。现实选举中选区划分的随意性非常严重。在一些地方纯粹是为了保证当地中共官员当选而划分选区,例如1998年的“广东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案”。当时,在广东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中,市委办和市纪委、监察局、档案局四个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分了3个代表,市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当选。市政府办与7个公司划为一个选区,正副市长当选。市长助理为了避免与市长同一个选区,而分在其主管的局系统当选。其中市委办选区只148名选民,选出3名代表,另一主要为公司企业的选区2168个选民,才分配代表一名,二者相差为43倍。这远比以前法律规定的城镇与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悬殊得多,但因为其隐蔽而没有受到重视。选区划分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实现,而中共选举法的修改完全无视选举实践中的这些混乱状况。
选民登记。中共选举法对选民登记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有第六章三个条文。各地的选举实践基本上是按照该地选举委员会的“办法”来进行的,操作并不一致。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人口变动很大,现行选举法规定的选民登记方法,使错登漏登的现象非常突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由选民主动决定是否行使,采取自愿登记的方法有助解决目前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有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也给流动人口选民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民对选举意见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最易被暗箱操作的地方。选举法的修改是在直接选举中增加了预选程序。对照修改,可以发现,候选人的产生去掉了选民最厌恶的“反复酝酿”,保留了“讨论协商”。但“讨论协商”与“反复酝酿”,有什么本质区别呢?而由于预选不是必定程序,如何确定多数选民意见仍然是模糊的。实际上,中共选举法中候选人提名问题不止于此,对于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提名的方式等方面都缺乏规范。
竞选规则。中共选举法不仅未把竞争选举当作选举法的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中也回避竞争问题。和竞争略有一点关系的就是,允许“介绍”候选人,而且介绍的范围限制于“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后来在选举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一个“见面”,也就是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的“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这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面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拉票”、有组织的竞选、发放宣传材料、筹措选举经费等,现行选举法都没有明确认可或否定,而在现实中则是一律打压。
投票计票。中共选举法对投票计票的规定也十分简单,没有制度性的保证秘密写票和秘密投票。由于一些选民对选区划分和候选人的提名有意见,投票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个形式。在选举实践中,大部分选民的写票都是公开的,甚至互相商量。其实,秘密投票原则的要求并不高,就是设立一个秘密写票间,而中共选举法对此没有规定。
选举争议解决。在选举过程中,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选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中共选举法专章却只有一个条文规定“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这种立法思路更多强调的是对法律责任的追究,而不是选举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如何介入选举争议,没有程序性的规定。
从以上对中共现行选举法的分析可见,中共选举法的主要功能,实际上并不是要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要为当局操纵选举、使选举结果符合当局的意志,创造空间和条件,使选举流于形式,为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装潢一个民主的门面。
四、总结和前瞻
2011——2012年全国基层人大选举中独立参选的态势,是对中共现行人大和选举体制的一次前所未有的冲击,由此出现的严厉打压和激烈冲突在所难免。但这恰恰表明,以前习以为常的东西正在遭到质疑,民众越来越不甘于自己的政治权利被漠视,越来越不能忍受命运被当局者摆布的现实,他们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斗争,来改变体制的惯性。
在这次选举中,独立参选人的规模和声势比以往有巨大的突破,独立参选人的表现是具有勇气和智慧的,失利的原因并非他们做的不好。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选民总体上还是沉默的大多数,整个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教育仍然远远不够。我们在前文说到,中共选举法的本质不是要真正发扬民主,而是为其操纵选举提供条件和便利。但正是因为多数选民的沉默和麻木,中共的这些措施才能行得通。毕竟,专制者的打压是必然的,不可能期望他们会自觉的放下屠刀。
对于官方操纵的“走过场”选举,民众表现出冷漠和厌选情绪,官方需要努力动员乃至利诱来达到法定的投票率。民众对官办选举的消极态度,是自然和正常的反应,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对真正民主选举的态度。实际上,民众对政治问题,尤其是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问题,是有极大兴趣的,并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所以,民众的政治冷漠只是表象,是在官方压制环境下的一种反应,而一旦政治空间开放,民众将会表现出极大的政治热情,对能够影响和关系到其利益的民主选举,民众将会积极投入。
另一方面,真正的民主选举,本身就是一种对人们民主素质的训练。只有经过经常性的民主选举的洗礼,才能培育出健康的社会民主环境。真正的民主选举在当今中国还不存在,但在不远的未来,我们必将面临这个课题。可以预见的是,在民主选举的初期,必然出现各种乱象。而我们现在就应为民主选举的到来和将会出现的问题,做好准备。
第一,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培育社会民主意识,在社会上普及民主选举的知识,使更多的独立参选人和独立选民涌现出来,为民主选举培育群众基础。
第二,推动整个社会环境的自由开放,尤其是致力于破除言禁和党禁,实现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因为,虽然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领域,但没有整个制度环境的保证,选举不可能是民主和良性的。在现行的中共一党专政体制下,不可能有自由、公正的选举,不可能有真正民主的选举。整个制度环境是必须要改变的,在现行体制下是不可能开出民主之花的。
第三,推动独立参选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独立参选人大多是单兵作战,很容易被压制住。我们应促进独立参选人的相互声援,走向联合,以增强抵抗当局打压的意志和能力。
第四,研究民主社会的选举经验,尤其是美国、印度、台湾的民主选举经验。美国是民主选举历史最悠久、经验最丰富、民主建设最卓有成效的民主国家,其民主选举经验最需要借鉴;印度人口众多,国情与中国有相似之处,它的选举组织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台湾是中国已经实现了民主的地区,它的选举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直接的参考。
本次选举中独立参选人的受挫是暂时的,是前进道路上的曲折,我们不须沮丧气馁。如果没有这些困难和曲折,还要民主派干什么?
中国的民主进程,必然是在民众的觉醒和斗争中前行。
附录:选举案例
1.北京的联合参选团
北京是独立参选人数量最多、来源阶层最广泛、造成的声势和影响最大的地区,也是独立参选遭到的压制最广泛、最集中的地区。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有上百人曾宣布参选,一些人曾成为初步候选人,但无人成为官方“酝酿协商”后的正式候选人,即使独立参选人有很高的民意支持,也没有公开的独立参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北京的独立参选,基本上可以反映全国的一般面貌。
北京的独立参选人,来自于广泛的社会阶层,有野靖环、韩颖等拆迁居民维权代表,有乔木、仝宗锦、吴青、张映伟、吴丹红等大学教师,有张凯、李刚等律师,有熊伟、姚博、徐春柳、程海、项立刚、毛建生等媒体人,有大学生如张诗羽、黄浩明、李昊辰、刘超、刘若晴、方洋等,有作家柳红、许多余,有公民维权人士许志永,有公司职员如常玮平、林毅竟,有公务员蔡振华,有娱乐界人士如程钰婷(模特)、崔文璐(娱评人),有自由职业者如朱奇、吕祎星。
在北京的独立参选人中,有一些是维权人士。他们在政府拆迁、征地中利益遭到侵害,而坚持不妥协,多年上访维权。为了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他们走上了独立参选之路。
这些维权者由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走到一起。其中,韩颖、野靖春、杨凌云、刘秀贞、刘素民、张善根、郑威、庞银平、王秀珍、吴丽红、周秀玲、野靖环、湛江等13位维权代表,组成了一个联合参选团。后来,又出现了一个由上访维权者组成的联合参选团,包括邵黎华、孙宝妹、赵淑英、茹淑美、马景雪、李素玲、刘敬儒、王学勤、王凤仙、李立荣等10人,他们被称为第二联合参选团。在选举中,这些民众维权者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联合参选人大代表宣言
我们是北京的普通公民,是长期坚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努力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人。长期维权的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普通公民与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难处,我们非常希望能够找到人大代表帮助我们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无法找到替普通公民、替弱势群体说话的人大代表。
2011年秋季,5年一次的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就要开始了,我们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我们要当人大代表,要让街坊四邻的老人、孩子,让所有的人随时找到我们,我们要替老百姓说话!
我们拥护宪法,我们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我们以自己参加选举的实际行动,落实《选举法》。
我们这些公民参选人向您伸出负责的手,请您将选票投给我们,让我们在代表的岗位上为您服务!
如果您想支持我们这些参选人,请在本区内征集签名或候选人提名时做我们的推荐人或附议人。如果我们因故没有被列为正式候选人,请您在本区内正式投票时将选票上您不了解的候选人全部划掉,把我们这些公民参选人的姓名填写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中,请注意,同音字、错别字将导致选票作废。
请记住我们的名字。
人大代表公民参选人: 电话或手机
1、邵黎华(女)西城区展览馆路34-1-203
13501019864
2、孙宝妹(女)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212号
15910584164
3、赵淑英(女)西城区北露园10-4-401
68328853
4、茹淑美(女)西城区糖房大院12号
52894406
5、马景雪(女)朝阳区洼里乡羊坊村125号
15801596238
6、李素玲(女)大兴区青云店北三条20号
15001369407
7、刘敬儒(男)西城区道花河东里88号
13439112179
8、王学勤(女)西城区育人里4-2-502
13683388076
9、王凤仙(女)西城区建功北里2-6-101
13520510585
10、李立荣(女)西城区和平门南所42号
13718220515
2011年9月 19 日
(图:北京联合参选团的13位独立参选人)
联合参选团是独立参选人之间的联合,他们共同进行竞选宣传,在面对当局打压时,彼此声援支持。独立参选人多是独自进行参选活动,少数人会有朋友、志愿者帮助,组成竞选团队。而北京的联合参选团,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在全国是仅有的。另外,贵州人权研讨会的独立参选人,实际上也是在联合参选。而北京当局对联合参选团的打压,是最严重的。
联合参选团的大多数竞选宣传活动,就是这样在官方的打压干预下,参选者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进行。
第一次参选人大代表的野靖环,说她没有想到自己的参选会遭到官方如此巨大的阻挠和压制。之前,她听到政府的宣传,看到大街上挂的标语横幅“积极参加人大选举,选出人民满意代表”之类,心中满怀期望。但是,当她亲身参选后,却发现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在陈述自己的参选遭遇时,她用气愤激烈的词汇来描述官方对自荐参选人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她说,官方已经不是在用“潜规则”了,而是明着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就是不能让我们当选”,她没想到政府用这种手段对付独立参选人。
选举结果,联合参选的维权者无一人当选,当选者则多为中共官僚。
2.广东的李碧云“破坏选举案”
广东是全国较早进行县乡基层人大换届选举的省份,广东各地的选举在不同时间进行,时间跨度大。广东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邻近港澳台,经济发达,公民社会的发展较快。广东是独立参选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广东的独立参选人,主要存在于广州、深圳、佛山。独立参选人有律师、大学生、民众维权代表等。佛山南海区三山镇农民维权代表郭伙佳,以独立参选方式成功当选南海区人民代表。在本次全国基层人大选举中,从公开的资料来看,郭伙佳是第一个成功当选的独立参选人,也是为数极少的成功案例之一。但郭伙佳当选后,就立即遭到官方的严密监控。此后,广东各地官方对独立参选人,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压制。其中,佛山顺德区独立参选人李碧云,被官方以“破坏选举”的罪名,逮捕和审判,是本次选举中当局对独立参选人打压最严重的一个案例。
李碧云,女,43岁,居住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容里村。容里村民的数千亩土地被政府征用,不能得到合法合理补偿,村民多年来进行投诉、抗争,官民矛盾大。李碧云因为长期积极参与村民维权事务,在征地问题上多次与当地政府针锋相对,在村民中有威望和号召力,也因此得罪当地政府和相关官员,被视为“眼中钉,肉中刺”。
李碧云等维权村民与当地政府的积怨由来已久。早在2009年1月,为了了解佛山顺德区政府征收容里村土地的内幕,维护村民土地权益,李碧云等四人到广东省公安厅上访。在离开公安厅后,李碧云等人遭到数名政府便衣人员的暴力控制。与李碧云同行的三名维权代表,被以“聚众扰乱”的名义拘留十天。而李碧云在被殴打、掐住脖子呼吸困难的情况下,用嘴咬住掐她脖子的人,为此被顺德区容桂派出所以“妨害公务罪”逮捕,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碧云在被抓捕和羁押期间,被殴打造成内伤,遗留至今,她在看守所期间曾多次被急救。李碧云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在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在前几年的居委会主任选举中,李碧云向选举专家、湖北独立参选人姚立法先生请教选举知识,带领村民抵制选举操纵,通过罢选,使三次居委会主任选举投票因为达不到法定票数而流产。
2011年8月底,佛山市顺德区开始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李碧云以独立参选人身份竞选区人大代表,获得六百多人的联名推荐,成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的初步候选人。在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梁敏英、温华峰等5名初步候选人中,除李碧云外,陈朝芳、罗森贤也是选民联名推荐的独立参选人,而梁敏英、温华峰二人是中共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总支部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温华峰被认为是官方安排的陪选,以确保梁敏英当选。
(图:李碧云的参选标语)
但在从初步候选人产生正式候选人的问题上,李碧云等选民与官方发生冲突。
在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方式上,顺德区选举办公室批复第九选区,决定由60名居民代表从5名初步候选人中推选产生2名正式候选人。而李碧云等人认为,这种方式违反了选举法和广东省选举法实施细则。因为选举法规定的预选是由选区的选民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选举法和实施细则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由居民代表来投票选举候选人。从选举法及实施细则的任何条款也推断不出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结论。容里社区的居民代表是在2011年4月容里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产生的。居委会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完全是两回事,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预选的决定应该由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作出,选举办公室无权作出这种批复。
李碧云希望通过司法手段起诉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但顺德区法院拒绝立案。李碧云又先后致电多名负责官员,但电话均被挂断或拒绝接听,为此李碧云向负责官员发送批评和抗议短信。
此外,容里选区选民的选民证已在2011年9月13日 发放,上面盖的是佛山市顺德区选举委员会选民证专用章。取得合法选民证的选民没有被通知参加预选,一些要求进会场参加预选的选民则被阻拦在预选会场外。合法选民被剥夺了预选的权力。
在预选会场,有11名居民代表因抗议预选非法,退出会场,实际进行投票的居民代表只有49人。
在2011年4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全国人大官员主编和撰稿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中写到,“预选按选区进行,由选区全体选民参加。预选应采用秘密划票。预选的划票与监督投票,票箱管理,监票员、计票员的产生及其职责,与正式选举相同。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选区全体选民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可另行组织预选。”
而容里选区登记选民有7000多人,9月20日下午 在容里居委会参加预选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居民代表只有49人。顺德区选举委员会认为由49名居民代表预选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合乎立法原意”,依据是“预选不必像正式选举一样要求必须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和“经省、市人大同意,我区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参加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显然,容里选区的预选方式与选举流程是相悖的。
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等独立参选人,对违法的预选表示强烈反对。容里社区众多选民也认为,选区召集居民代表预选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
但是,选区工作组坚持要进行不合法的预选。李碧云、陈朝芳等与官方选举人员发生冲突。李碧云在和社区书记罗志恒冲突过程中,用自卫的剪刀向罗志恒背上刺了一下。后来据警方公布的伤情鉴定,罗志恒受轻微伤。随即警察拘捕了李碧云和陈朝芳。9月21日 ,顺德区公安局以“破坏选举罪” 为名,将李碧云刑事拘留。
后来律师在武警医院会见李碧云时,问她为什么在手袋里放剪刀,她回答因为长期有人跟踪,骚扰,殴打,甚至抢夺她的随身物品,资料。所以她为了防身带剪刀。李碧云被人骚扰、殴打、抢夺的事情有多名村民证实。李碧云不承认自己犯罪,也否认自己有自残行为。
但是,这次选举遭到广泛质疑。2011年10月8日 ,佛山市顺德区容里选区罗森行、李添强等6位选民,带着931名选民联名签字的《选举违法控告书》,提交给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举报容里选区选举违法,要求宣布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此时,被官方逮捕的李碧云在狱中因病重转到武警医院。李碧云的严重疾病是因为在以前上访时遭到殴打所致。当时,她带领群众上访维权,被殴打至腰椎骨折而吐血,最后却被以所谓“妨害公务罪”判刑十个月。李碧云孤身一人,没有丈夫,没有孩子,经济状况很差。在官方以所谓“破坏选举罪”逮捕李碧云后,律师李志勇和王全平免费为她做代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呼吁外界给李碧云以帮助。在李碧云狱中病重时,2011年10月9日 ,律师李志勇、王全平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提交了对李碧云《取保候审申请书》,鉴于李碧云持剪刀致人轻微伤,并不属严重的暴力案件,况且她有严重的疾病,不适合关押,因此,律师希望警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李碧云取保候审。但是,警方拒绝了律师的申请,对李碧云不予取保候审,并将李碧云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
在法庭上,李碧云否认检察机关对她的所有指控。由于官方的大部分证据是证人证言,却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李碧云及其律师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强烈要求法庭通知证人出庭,否则公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采纳。审判过程中李碧云晕倒,审判长宣布休庭。此后,经过三天庭审,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
李碧云被抓捕后,社会各界都极为震惊。尤其是中国正处于基层人大选举的高峰期,李碧云一案更受到热心中国基层选举的人士的极大关注。由于李碧云入狱后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大部分时间不得不在武警医院治疗,律师及本人曾4次以上申请取保候审,都未获官方批准。但最终,在海内外的关注和呼吁下,李碧云于4月19日晚8点 被警方从顺德看守所强行抬上一辆120救护车送往顺德区中医院,获得取保候审。
3.贵州人权研讨会的独立参选活动
在中国西南地区的贵州,独立参选人是以贵州人权研讨会同仁为主体。贵州人权研讨会的陈西、吴玉琴、李任科、徐国庆和维权人士幸清贤,公开宣布参选贵阳的区人大代表。贵州人权研讨会诸同仁及其所联系的维权者,为他们进行助选。
贵州人权研讨会作为一个民主异议人士的组织,长期处于当局的监视和打压之下。自然,他们的独立参选活动就受到当局的特别关注和压制。在当局的种种措施之下,陈西、吴玉琴、李任科、徐国庆在参选的第一步——联名推荐环节,即受到阻挠而被排除在候选人之外。幸清贤虽然顺利的拿到联名推荐表,并获得了14人推荐,被公布成为初步候选人,但在此后的所谓“选民代表讨论会”上,幸清贤的名字被刷下,没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他们都只能寻求选民以“另选他人”的方式进行参选,结果无一人当选。而陈西不久即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逮捕,很快就被判以十年有期徒刑。
贵州人权研讨会主要成员、民主人士陈西宣布参选人大代表,即遭到贵阳国保警告,说到时会想办法让他无法参选。2011年10月19日下午 ,陈西到社区中心拷贝一些公布的选举资料,却遭到警方控制。当晚陈西被警方抄家,并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警方带走,此后被失踪,家人和外界不知其音信。陈西的家人和朋友多次到贵阳市公安局、检察院等机关,询问陈西下落,被拒绝告知。直到10月25日晚9点多 钟,陈西才被贵阳国保从关押地放回家中。后得知在被失踪一周中,陈西被关押在离贵阳市约20公里 的百花湖电信培训中心,在两名国保大队长的轮流亲自带队下,共九名国保负责看守。而陈西参选的贵阳市云岩区人大候选人的提名最后日期是10月24日 ,当局非法剥夺陈西人身自由,直到错过选举时间后才将他送回。当局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使陈西错过了提交参加人大代表候选人报名与提交推荐人的时间,失去了被联名推荐成为代表候选人的机会,导致他无法参选本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官方在公布选民名单时也以漏登为由,榜上没有公布陈西的名字,这样,陈西就被非法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吴玉琴、李任科在陈西被抓后,忙于帮助陈西家属去公安局要人,耽误了索取“推荐表”的法定时间。
贵州人权研讨会成员、民主人士徐国庆,参选贵阳市花溪区人大代表。但徐国庆数次到所居住的溪北社区、溪北办事处、花溪区人大选举委员会等处要“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都被官方人员以“没有”为借口而拒绝,并受到官方人员刁难,被隐瞒提名推荐日程,使徐国庆无法按选举程序提交联名推荐表,失去参选机会。此后,徐国庆试图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继续参选。但在选举临近时,选举日被一再以不明原因更改。根据贵阳市花溪区张榜公布的第五号公告推算,选举日应该是10月27日 ,而区人大的一位负责人对徐国庆又说选举日是11月1日 。但10月27日 徐国庆接到官方通知,选举日被临时改为10月29日 ,没有说明原因。徐国庆本打算在29日向选民们宣传选举法并推介自己,但选举日的多次突然变更,完全打乱了他的参选计划和安排。
维权人士幸清贤,参选贵阳市南明区人大代表,却无法获得选举信息。为了参选,幸清贤从成都专程赶回贵阳,获得14人联名推荐,成为初步候选人。但在此后的参选过程中,幸清贤即遭到信息封锁。他向所属的社区、街道办、区人大询问选举信息,遭到敷衍推诿,始终无法获得他想要知道的确切选举信息。他无法与选民小组长见面,向他们推荐自己,更不能确定选区是怎么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他试图参加选区讨论正式候选人人选的会议,但被挡在会场之外,理由是候选人需要回避。而他不知道参会人是怎么确定的,不知道会议内容是什么。他向南明区人大选举委员会发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信息的申请书》,却没有任何回应。
在被排除在候选人之外后,2011年10月26日下午 ,陈西、吴玉琴、李任科、徐国庆、幸清贤等人在位于贵阳市中心的市西路邮局门口见面,交流参选经验,商讨下一步的选举事宜。期间受到大批国保警察的跟踪、监视。据幸清贤讲述,他来到邮局门口时,发现李任科已经被当地国保控制,李任科向他介绍了国保大队长,并一同来到邮局休息的座位就坐,吴玉琴 女士和陈西都已经在里面,周围有很多陌生人,他估计多数是国保。这样在大批警察的密切监视下,几位独立参选人交流了一下各自的参选情况,一致认为,虽然大家都没有进入候选人名单,但作为选民,还可以向其他选民宣传选举法,并告诉选民们,他们还有权在另选他人一栏里填写独立参选人或者他们信任的其他选民。大家商量,还可以相互助选,继续争取成为“人大代表”,即使不能当选,也要起到很好的宣传选举作用,让选民们认识到自己这一票的重要意义。在短暂的见面之后,陈西、李任科、徐国庆等人均被各自辖区的国保警察开车带走。
贵州人权研讨会的参选活动伴随着当局的阻挠和打压,在选举结束后不久,独立参选人陈西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刑10年。
4.成都的独立参选和选举乱象
四川成都的独立参选人以访民、维权者为主体,他们在政府拆迁、征地中利益受到侵害,多年上访,但求告无门。如成都青羊区独立参选人王蓉文,女,58岁,1991年下岗后自谋职业,2006年5月11日 因自家房屋被非法强拆并致使母亲死亡,一直进行上访维权。上访期间,她曾经被拘留,被关黑监狱,被殴打,她向警察求助,可警察保护的只是公权力机关,根本不管她的死活,向法院起诉,法院一样是保护官僚的,向人大、检察院、市政府投诉,也是一样的结果。
王蓉文说:她之所以要参选人大代表,主要是自己通过这么多年的上访,发现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人能监督公权力机关,因此公权力机关得以为所欲为。她母亲因为强拆被“高坠”死亡,为了她母亲的死和她家被强拆的房屋,她逐级上访到北京,可问题还是一直得不到解决,至今她家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她母亲的死也不了了之。因此她认为:只要老百姓每人都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人人争当人大代表,监督公权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公权力机关就没有这么猖獗。“我无法左右别人,但我可以要求我自己,从我做起,争当人大代表” 王蓉文说。
对独立参选人,成都当局进行了严厉打压,甚至对独立参选人殴打施暴,滥用司法手段,侵犯人权。
据目击者辛国惠介绍:事发当时,独立参选人在等待人大官员的接访,但却来了各自辖区的大批政府维稳人员,有50多人。在人大办公室门口,双流县东升镇芦篙社区维稳人员林忠红,试图强行带走芦篙社区的独立参选人庄富英,庄富英的同伴干兴艳说了一句,你干嘛拉人,就被这个维稳干部林忠红揪住头发摔倒在地,并用脚踹头部,踢身体,直至失去知觉。
(图:独立参选人干兴艳被政府维稳人员打伤后,其他独立参选人把她送到医院抢救)
(图:干兴艳被政府维稳人员踢打后的头部)
双流县发生维稳人员殴打独立参选人事件后,独立参选人进行上访投诉。但双流警方不仅没有处理打人者林忠红,反而以“扰乱单位秩序”的罪名,于2012年4月6日 ,传唤双流的独立参选人,并对其中的辛文荣、辛国惠、胡金琼进行行政拘留8天和7天。而被殴打施暴的独立参选人干兴艳,在领取了成都中级法院的枉法判决书后,又被双流警方以同样的罪名拘留10天。
在成都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出现了大量选举乱象。例如,有些选区用发钱来吸引选民参与投票。成华区圣灯乡多位选民反映,成华区圣灯乡第四联合选区,为了吸引选民参与投票,采用现场发人民币的方式,吸引选民投票。并且,统一的选区所发的金额还不同,例如,在关家堰社区给每个投票选民发20元,而在建北社区发50元。独立参选人侯桂英说:她们选区去投票的人不少,但大家都是冲着钱去的,所以大家对选谁并不关心。
(图:投票点现场发钱)
(图:现场发钱,每人每票20元)
(图:现场发钱,20元)
(图:不发钱的投票点十分冷清)
选举中的暗箱操作随处可见。在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独立参选人王彬如反映,她于2月25日晚上 收到短信通知,要她在26号早上六点至八点参加投票。而早上王彬如、吴勇等人赶到短信通知的投票点,已经没有选民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宣布选举结束。有选民反映,他们在下半夜两三点钟被叫起来投票,“半夜三更选代表”。
而在一些投票点,没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公开写票,一个人拿多张选民证来换选票的现象十分普遍。独立参选人陈茜反映,很多选区没有告知选民最后验票统计的地点和时间,“所有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全部是官方指定的,那个晓得她们怎么统计选票,不关心选举的人不愿意去,关心选举的不让去监督,这样的选举就是作秀”选举过程被暗箱操作,选票的统计不公开进行,选民无法监督。选举结果的公告中没有公告本选区的选民总数,也没公告发出的选票数和收回的选票数,更没有公布有多少弃权票,有多少反对票,有多少废票。因此,选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图:一人无需委托可领取多张选票)
5.邯郸市独立参选人田奇庄起诉违法选举
独立参选活跃的地方,基本上是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各省的中心城市,如广州、杭州、成都、贵阳,及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佛山。而内地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少有独立参选人。但在河北邯郸,有一些活跃的独立参选人,包括田奇庄、杨国新、张康生、杨胜奎、马新民、王清玉、杜全兵、乐庆阳等人。其中,田奇庄起了带动作用。田奇庄具有公民权利意识,他在上次基层人大选举中就以独立身份参选,结果因官方在选区划分中做手脚而落选。本次选举中,他不仅自己参选,而且动员了十几个人一同参选,使河北省邯郸市在国内中小城市中出现了罕有的参选活跃局面。田奇庄等人的参选在当地受到官方的种种限制、阻挠和压制,虽然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区有很高的民意支持,但结果却无一当选。
针对邯郸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各种违法操作,独立参选人田奇庄向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在起诉书中,田奇庄列举了选举中的大量违法事实,要求确认选举结果无效。以下为田奇庄的起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田奇庄,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锦花小区二期,原赵都商场退休职工。电话13831053380。
第一被告邯郸市丛台区联西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地址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西头,邮编056002。
法定代表人祝建军,该选举领导小组负责人,中共联西办事处书记。
第二被告邯郸市丛台区联西办事处文明里社区主任,党支部书记。地址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西头,邮编056002。
法定代表人刘淑平,该社区主任。
请求事项:
1、确认两被告组织丛台区94选区选举祝建军、李霄霞、高玉生3人为本届丛台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无效。
2、确认两被告妨害原告成为94选区正式候选人,确定祝建军、李霄霞、高玉生6
人为正式候选人的程序违法。
3、确认两被告选举期间故意不进行选举意义、选民权利、选举程序宣传,并且以种种借口不让公民登记,致使居住840户,拥有两千多位公民的小区,只有区区69位居民登记为选民,致使锦花小区无法产生区人大代表的行为违法。
4、确认第一被告始终未公布第94选区和选民范围的行为违法。
5、确认第一被告作为候选人,同时担任选举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行为违法。
6、确认两被告操纵预备候选人选举,导致田奇庄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我是邯郸市常住居民,原赵都商场退休职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锦花小区二期,电话13831053380。
2007年,我曾经参加丛台区人大代表选举。被20多位选民联名推荐为候选人,后成为正式候选人。由于当时的丛台区人大选举委员会故意将本人所在单位(锦江房地产公司)划到并不属于同一区域的丛台区环卫局选区,让我与局长高玉生竞选。且在竞选过程中搬走票箱不当场唱票,导致本人选举失败。
今年在选举活动开始前,锦花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魏尚景被临时任命为文明里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他上任后多次向本人提出,不要参与人大代表竞选。我说,这是宪法赋予本人的神圣权利,谁也没有理由剥夺。在以后的过程中,我发现联西办事处和文明里的工作人员,在组织选举的过程中,有大量操纵选举、破坏选举的严重违法行为。
一、两被告非法剥夺居民的选民登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五年才有一次行使选举权利的机会,这是关系到每个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大事,也是关系到政府换届合法性的大事。在丛台区11月15日 召开的选举动员会上,区人大领导宣布,“要把宣传发动贯穿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舆论工具,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这次换届选举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全区各级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
然而,本人和朋友在丛台区走访了几十个居民小区,没见到关于选举的一道条幅,没有一块宣传牌,没有一面宣传旗帜。有关选举公告也大小不一,有的小区仅仅贴了一张A四纸公告。即使这些已经贴出来的公告,很快就被撕的面目全非。可以说,绝大多数丛台区选民对于选举毫不知情。期间,田奇庄两次要求文明里社区负责人悬挂选举宣传条幅,并声明钱由自己出,可是都没有得到回应。人大对于选举宣传有充足的经费,法院应追查被告宣传经费的使用情况,有没有贪污挪用?
正是由于广大公民对于选举不知情,对于选举的重要意义不理解,因而对选举毫无热情,不愿参与。丛台区选民登记由11月24日 到12月8日 共15天。田奇庄所在的锦花小区有840户,两千多选民。由于大家不知情等原因,到12月5日 以前没有一位选民进行登记。
针对这一情况,田奇庄于12月6日 向丛台区人大办公室王主任当面作了反映。当晚,选举工作人员在锦花小区每栋楼单元门口贴上了选民登记公告。公告称选民登记地点改到小区大门口,时间延长到15日。
随后文明里社区的工作人员虽然来到锦花小区登记,但是却以种种理由限制或拒绝选民登记,锦花小区最终公布的选民只有六十九名。导致本小区数千选民无法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变相剥夺了公民政治权利。
二、预选前没有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丛台区联西办事处领导小组根本没有作出这项安排。对候选人的介绍仅限于个人职务,连工作经历都没有告知。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虽然选举小组没有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选举结果却是惊人的一致,除了田奇庄得了69票之外,其它六名预备候选人全部以一千四百多票当选为正式候选人。
三、两被告操纵和破坏选举。
环卫局一些上年纪选民拿到选票,来到桌前写票时,马上就有工作人员围上来告诉他们,从后往前划圈,头一个名打叉。而穿着制服的环卫局选民则二话不说,拿起笔,统统从后往前划圈,单单把最前面的田奇庄名字上打了叉。
田奇庄先后拦住五位选民,问他为什么这么写选票,是否认识田奇庄,对方张口结舌,支支吾吾。我告诉对方,我就是田奇庄,您对我有什么意见,我想听听您的意见。他们都是连连道歉而去。
锦花小区多名选民告诉田奇庄,他们在投票时在给田奇庄名字上画圈时,在场的工作人员制止他们说,你们写错了,头一个名画叉,后面的都画圈。现场监票人安师傅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是监督选民的,看他们究竟给谁投票。90%以上的选民没有折上选票,而是故意展示给监督投票的人,只有把选票折上的少数人才会选田奇庄。
四、秘密写票间的设计违背选举法原则。
设置秘密写票间是为了保护选民更好地行使公民权利。选民应当先经过秘密写票间,写好选票后走出来再投票。然而,环卫局选区设置的秘密写票间实在是动了歪脑筋。领选票的位置在最北面,长长的写票桌在中间,环卫局的工作人员密密麻麻站在桌子两边,指导选民写选票。名义上的秘密写票间设在最南边的投票箱后的一个房间。对于五百多位环卫局选民来说,谁要到秘密写票间写选票,就意味着他不想给局长投票。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式的秘密写票间,在整个选举期间没有一个人使用,纯属自欺欺人。
五、选民、选票数字纯属编造。
丛台区94选区候选人预选结果公布后。田奇庄在12月26日 找到选举工作负责人之一,要求公开投票详细情况。文明里社区党支部书记刘淑苹说,94选区共有五个单位参加候选人预选,设了环卫局、七中、第二运输公司、起重队四个投票站。她拿出笔记本说,这是最初的原始纪录。可能会有点小误差,但基本数字不会有错。
她提供的数据如下:
单位
发放选票
实际投票
二运起重公司
289 289
二运总公司
195
195
第七中学
487/917 487/919
丛台区环卫局
522 514
总计
1493 1491
事后,田奇庄到二运起重公司调查,据在场人员说,起重公司早已不再正常营业,公司场地已经租赁出去,公司员工加上全部退休人员不超过一百人。
另据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二运总公司目前只保留了三十多位管理人员。195人完全是子虚乌有。这两个单位其实是一家,选民人员有限,根本没有必要设两个投票站。
再看看第七中学情况,该校网站在十二月份发了五个帖子,没有一条提到选举之事。据该校网站公布的信息,全校有183名在职教工。选举当天上午第七中学大门紧闭,不可能有退休职工参加选举投票。虽然这个学校有一些年龄达到18岁的高中生,但学生的户口大都随父母,加之邯郸中学没有投票传统,当天学校上课秩序井然,投票的可能性很小。
六、代表候选人公然欺骗选民代表。
我对此十分不满。学校的会议无穷无尽,选民见面会五年才开一次,这么多人请假专门为了你们选举出席会议,在大家还没有说完的情况下,怎么能说走就走呢?
我对李霄霞说,锦花小区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以后我还会和您交换意见,希望您能留下手机号。她当场告诉我,她的手机号是13831008880。事后,我两次打电话与试图与机主交换意见,我在亮明身份后,接电话的中年女性坚决地说,你打错了。
事后,我向联西办事处人大主任邢青关反映了情况,指出,这种在会议现场藐视选民,欺骗选民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更没有资格当人大代表。但是,邢主任对我的质疑并没有做出回应。
由此可见,丛台区94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预选,存在着严重的操纵选举舞弊现象。本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查明真相,还选举以清白。由于本人是这次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因此,本人保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位候选人来自四个单位,其中只有几十个人、一百多人两个单位推出了四位候选人。锦花小区八百四十多户!数千名居民!唯一的候选人是田奇庄,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操纵预选,把田奇庄淘汰。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两被告组织的丛台区94选区区人大代表选举活动,属于彻头彻尾违法,严重妨害原告和94选区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邯郸市丛台区法院
附证据和本诉状副本二份
起诉人:田奇庄
2012年元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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