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刘杰,女,1952年1月3日 出生,汉族,农工,住址:黑龙江省逊克农场26居民组。身份证:232625195201031522。电话:13161136820。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省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宪魁,职务省长。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202号。 电话: 045182622351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法定代表人:隋凤富,职务局长.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75号 邮政编码150036
案由: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申请人不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出的“国发复函[2010]106号”复印件的答复,是无效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为此再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复议申请举行听证会。请求依法立案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请求事项:
申请依法举行听证会审查被复议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造成申请人夫妻兴办的畜牧养殖厂的全部财产遭到四次聚众入户抢劫停产停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被申请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18个月,超出中央的权限。捏造罪名,要求依法撤销劳教决定。
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恢复其畜牧养殖厂再生产,赔偿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不作为,玩忽职守。包庇逊克农场场长故意撕毁畜牧厂承包合同,动用手下之人干部、公安、法庭工作人员,四次聚众入户抢劫我夫妻兴办的畜牧养殖厂(以养奶牛肉牛为主业)的全部财产,为此导致申请人长达16年的举报控告的上访不归之路。黑龙江农垦总局国有企业内设的政府和公、检、法、大权在总局书记、局长手中,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是企业雇佣制,所以都不给立案,(法院没有刘杰诉违约合同,聚众入户抢劫案件)。致使抢劫团伙逍遥法外更加嚣张,畜牧养殖厂的全部财产被洗劫一空,造成牧场停产停业到至今。
侵犯财产权的事实如下:
1、1996年12月19日 ,合同甲方逊克农场故意违约牧场合同约定,场长王兴才、副场长孙木兰,唆使手下之人干部二分厂厂长曹志明、公安干警邹国防、赵忠致、法庭庭长赵久义、李波、26队队长季风林等聚众20多人,带领三台55型号的运输车,两台小车,用一天时间,入户抢劫我们牧场大豆419亩地的全部产品,没捡斤过秤、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抢走价值188550.00元的财产。赃物被分赃灭失。此案到至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省政府不给立案。
2、2001年6月1日 ,合同甲方逊克农场故意违约牧厂合同约定,场长王军、副厂长孙木兰,唆使逊克农场公安、法庭、干部聚众30多人入户抢劫我牧厂财产,33头黑白花奶牛,其中有17头怀孕的母牛,东方红拖拉机一台、大型农具重耙一台、大型播种机一台、大型三铧犁一台、大型开荒犁一台、脱谷机一台、农用四轮车一台、拖车一台。牛群抢走杀光,机车农具当场用电焊粉碎砸光、抢光,行为极其恶劣。抢劫团伙说:“是农垦总局局长、书记让抢的”他们不得不抢。被申请人不作为,黑龙江农垦总局和省政府不予立案。
3、2006年12月3日 ,牧场承包合同甲方逊克农场故意违约合同约定,场长李晓光、财务副场长孙木兰,唆使逊克农场干部,二管区区长杨德军、带领各连队队长、书记、治安员、公安干警等聚众20多人入户抢劫我院内存放的大豆产品171袋、每袋210斤、共计35910斤,价值人民币8618400元。财产被分赃灭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政府和农垦总局不给立案。
4、2007年5月6日 ,合同甲方逊克农场故意违约牧场合同约定,场长李晓光、副场长孙木兰,唆使二管区区长孙少全、书记马向东、带领20多人、三台拖拉机聚众入户抢劫、强抢我夫妻兴办牧场,自己投资开垦的饲料地860亩和牧场厂房、厂址,全部抢占。干部买地贪污。(被抢的厂址和饲料地于2011年3月由新任场长要回归还给我们,以上抢劫等问题他无权处理)。
见证据1、93年5月8日土地部门颁发的建厂土地使用证是长期的。
证据2、94年7月25日逊克农场与付景江(我丈夫)签订的畜牧养殖厂承包合同书1份,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承包国有荒山、草原,从事畜牧业的期限为50年。
证据3、承包合同经黑龙江北安农垦法律公正处公正,公证书1份,公正书证明是奶牛饲养合同。
证据4、物证,有畜牧养殖厂的饲料地、草原、厂址为证。
证据;5、四次聚众入户抢劫证据有书面的铁证,调查时提供。
以上四次聚众入户抢劫事件,申请人连年多次向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总局、省政府、省委,申请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畜牧养殖厂的合法生产经营权。二被告机关不作为、领导玩忽职守,到至今不予立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抢劫团伙违法犯罪事实,导致我夫妻牧场停产停业到至今的重大后果。请求国务院法制办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还受害人申请公正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依据本法申请复议。
侵犯人身权的事实如下:
二、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省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申请人于2007年10月8日 ,用特快专递的方式把全国12150名访民的联名建议书和联名名单,邮寄给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给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十七大全体代表的,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履行上访公民的建议权,和平理性的提出建议如下:
1、建议疏通信访渠道、杜绝截访,维护访民的诉权。
2、建议废除违反宪法规定的劳教制度,维护访民的人权。
3、建议设立宪政审查机制、成立宪法法院,清理各级权力部门出台的违反宪法规定的政策性法规。审查司法违宪侵权、行政违宪侵权个案。
4、维护访民的人权,清理“黑监狱”及各种非法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的“法制学习班”,释放一切被非法关押的访民,公平公正的解决访民的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北京公安把我绑架到右安门派出所,不审讯把我交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公安截访的,把我押回当地,关进北安农垦看守所刑拘,经检察院调查我没有违法行为不作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该立即放人,可是,在黑龙江省政府和农垦总局领导为了维稳打压,并且批示,捏造罪名,说我给十七大联名尚书“企图煽动闹事”把我劳教18个月。黑龙江省政府和农垦总局超出中央的权限,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非法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我不服向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复议,到至今不作出任何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对此本人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教决定,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的人身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证据:1、黑龙江农垦总局劳动教养委员会“垦劳决字(2007)第1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1份。
证据2、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委员会“黑劳复字(2008)004号复议决定书1份。
被申请人为了维稳,多次对申请人打压截访非法关押、毒打、一双眼睛被打伤致残,证据,(本人在同仁医院手术,可以证实外伤性)。16年的上访路申请人刘杰,遭受被申请机关的迫害雪上加霜,牧场、家产、住房被黑恶势力抢劫的一无所有,一家人流离失所,无有住房苦不堪言。被告人的不作为、乱作为,多次欺骗中央作假报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第二十八条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申请人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申请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依法作出裁决。为盼!
国务院复制办公室
申请人: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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