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邓小平的一句“鲍彤是坏人,为什么不判刑?”1989年5月28日,时任赵紫阳政治秘书、中共中央委员的鲍彤,在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中纪委押送到秦城监狱。中纪委两位局长对鲍彤宣布:“鉴于鲍彤严重违反刑律,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鲍彤党籍,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鲍彤当即反驳说,只有各级法院有权判决是否违法和判刑,政治局无权判定是否违反刑律,党章规定要在通过处分决议之前,将决议原文交当事人,因此,这个决定违反宪法和党章。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政法委员会是中共凌驾于法律之上,破坏法制的两个主要的机构。前者或用来惩处党内的异见人士,或用来保护党内那些触犯法律但又需要保护的人,是在法律之上保持党内稳定的重要工具。而后者则是中共享来清除党外异见人士,消除社会杂音,是其法律之外的维护其统治稳定的便捷工具。
习近平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宪法施行30年大会上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Getty Images)
过去人们对政法委声讨较多,而对纪检委的运作方式的违法性及其对法律实施的破坏却少有质疑,甚至当中共最高核心层出于党内斗争的需要,通过中纪委借反腐为名公开查处一些党内异己的时候,社会公众甚至还会感到些许的欣慰,在客观上认同了中纪委的存在。
中共纪检委对中国法制的破坏
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政党都不能,也没有权利扣留或限制以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在中国,即便中国的法律也规定了未经法律许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中共却可以不受约束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双规”,是中共纪检委对被查处对象在查处初期阶段实行的主要强制措施。根据官方的解释, “双规”措施是指纪检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涉案人员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
实际上,“双规”是一种当事人被强制执行的拘禁行为,只是这种强制行为不是由合法的执法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后执行,而是由一个政党的内部机构强制实施的。被“双规”的人员不仅不享有沉默的权利,还不能为自己聘请律师,也就是说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没有。
2012年9月26日,曾任湖南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局长的王中平,在被娄底市纪委严密监控的“双规”期间死亡。事后官方的通报声称,王中平在洗澡时自缢。而王中平的家人则对发现王死后身上的多处伤痕表示强烈质疑,不接受官方的说法。
每一个中共党员和官员也都是公民,如果他们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理应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而中共的各级纪检委只是中共党内的一个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是无权对公民实施强制俱进的。
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有知情者称,“双规”已远远强于法律强制措施了,成了中共党内的整人工具,甚至凌驾宪法和法律之上。
中共纪检委对法制的破坏还表现在,凡是涉及官员贪腐的案子,即使当事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都必须先由纪检委调查,在纪委调查期间,检察院和法院连起诉、受理的权力都没有,只能被动地等待纪委的决定。如果纪委决定调查终止,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则被调查人则就此自由,甚至继续官运亨通。而法院和检察院只能接手那些被纪委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子。就是说纪委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但是却能在司法机关之上决定案件的走向。
很多人都以为“双规”的对象只是中共党员,一般情况下确实如此,但中共认为需要时,也会对党外人士采取“双规”措施。2008年12月15日的东方网曾报导湖南郴州农民陈贤华与他人合伙承包一座钨矿,正当该矿开始获利的的时候却在2001年被中共郴州市委书记曾锦春已当地纪委的名义突然“双规”了,待“双规”结束回复自由时,陈贤华已经被剥夺了经营权。
纪检委是清除异己的党内维稳工具
自上世界80年代后期开始所谓的反腐败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反腐,中共官场已经到了“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的局面。在查处薄熙来案中为胡温立下汗马功劳的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马馼在私下里也说“腐败已经完成了系统化构建,反腐胜算已无可能”,“反腐败亡党,不反腐败亡国”。因此中共处于维护自己一党独裁的专制统治出发,已经无力,也不可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反腐败。只是为了平息百姓对日益严重的贪腐的不满,会在表面上打出反腐的口号,并在需要的时候推出几个替罪羊而已。
中共各级纪检委平时都会受到大量的各类举报信函,而对被举报人是否展开调查与处理,并不取决于被举报人在事实上是否有贪腐行为。实际上由于目前中共的严重贪腐已经呈现出体制性的,弥漫性扩散的特点,因此保护大多数官员免受因贪腐而被惩处已经成为党内的共识,或者是潜规则。只有极少数那些被在官场内斗中的失败者才会被当作清除的对象,才会进入“双规”阶段,对这些人,下一步移交司法机关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在官场内斗中的失败者,在成为中共表面反腐祭品的同时,也成为中共核心层清除异己,杀鸡儆猴,检试忠诚度的党内维稳的牺牲品。
从1995年查处陈希同,2006年惩办陈良宇,到去年拿下薄熙来,无一不是中共党内清除异己的实证,只是每次中共都以贪腐为名迷惑舆论与百姓。
近日有传言说,由于薄熙来自从被中纪委双规之后,不仅不配合中纪委的调查,还宣称,如果以贪污受贿包庇等刑事罪名对他进行处罚,他不但不会接受,还会当庭举报他人更加严重的违反党纪国法的犯罪事实;如果以政治犯的名义对他进行处罚,如政治立场或政治路线错误,哪怕定他为反革命集团首犯,他也愿意接受公开审判。这也说明,在中共高层普遍贪腐的情况下,自知罪孽深重的薄熙来在逼迫中共承认他是因为党内的政治内斗中被当作异己清除的。
回顾自中纪委成立的几十年里的所谓的反腐成就,与其说中纪委是为清除党内腐败而产生,不如说是中共党内核心层为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与稳定而设立的清除异己的一种工具。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政法委员会是中共凌驾于法律之上,破坏法制的两个主要的机构。前者或用来惩处党内的异见人士,或用来保护党内那些触犯法律但又需要保护的人,是在法律之上保持党内稳定的重要工具。而后者则是中共享来清除党外异见人士,消除社会杂音,是其法律之外的维护其统治稳定的便捷工具。
习近平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宪法施行30年大会上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Getty Images)
中共纪检委对中国法制的破坏
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政党都不能,也没有权利扣留或限制以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在中国,即便中国的法律也规定了未经法律许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中共却可以不受约束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双规”,是中共纪检委对被查处对象在查处初期阶段实行的主要强制措施。根据官方的解释, “双规”措施是指纪检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涉案人员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
实际上,“双规”是一种当事人被强制执行的拘禁行为,只是这种强制行为不是由合法的执法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后执行,而是由一个政党的内部机构强制实施的。被“双规”的人员不仅不享有沉默的权利,还不能为自己聘请律师,也就是说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没有。
2012年9月26日,曾任湖南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局长的王中平,在被娄底市纪委严密监控的“双规”期间死亡。事后官方的通报声称,王中平在洗澡时自缢。而王中平的家人则对发现王死后身上的多处伤痕表示强烈质疑,不接受官方的说法。
每一个中共党员和官员也都是公民,如果他们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理应由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而中共的各级纪检委只是中共党内的一个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是无权对公民实施强制俱进的。
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有知情者称,“双规”已远远强于法律强制措施了,成了中共党内的整人工具,甚至凌驾宪法和法律之上。
中共纪检委对法制的破坏还表现在,凡是涉及官员贪腐的案子,即使当事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都必须先由纪检委调查,在纪委调查期间,检察院和法院连起诉、受理的权力都没有,只能被动地等待纪委的决定。如果纪委决定调查终止,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则被调查人则就此自由,甚至继续官运亨通。而法院和检察院只能接手那些被纪委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子。就是说纪委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但是却能在司法机关之上决定案件的走向。
很多人都以为“双规”的对象只是中共党员,一般情况下确实如此,但中共认为需要时,也会对党外人士采取“双规”措施。2008年12月15日的东方网曾报导湖南郴州农民陈贤华与他人合伙承包一座钨矿,正当该矿开始获利的的时候却在2001年被中共郴州市委书记曾锦春已当地纪委的名义突然“双规”了,待“双规”结束回复自由时,陈贤华已经被剥夺了经营权。
纪检委是清除异己的党内维稳工具
自上世界80年代后期开始所谓的反腐败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反腐,中共官场已经到了“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的局面。在查处薄熙来案中为胡温立下汗马功劳的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马馼在私下里也说“腐败已经完成了系统化构建,反腐胜算已无可能”,“反腐败亡党,不反腐败亡国”。因此中共处于维护自己一党独裁的专制统治出发,已经无力,也不可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反腐败。只是为了平息百姓对日益严重的贪腐的不满,会在表面上打出反腐的口号,并在需要的时候推出几个替罪羊而已。
中共各级纪检委平时都会受到大量的各类举报信函,而对被举报人是否展开调查与处理,并不取决于被举报人在事实上是否有贪腐行为。实际上由于目前中共的严重贪腐已经呈现出体制性的,弥漫性扩散的特点,因此保护大多数官员免受因贪腐而被惩处已经成为党内的共识,或者是潜规则。只有极少数那些被在官场内斗中的失败者才会被当作清除的对象,才会进入“双规”阶段,对这些人,下一步移交司法机关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在官场内斗中的失败者,在成为中共表面反腐祭品的同时,也成为中共核心层清除异己,杀鸡儆猴,检试忠诚度的党内维稳的牺牲品。
从1995年查处陈希同,2006年惩办陈良宇,到去年拿下薄熙来,无一不是中共党内清除异己的实证,只是每次中共都以贪腐为名迷惑舆论与百姓。
近日有传言说,由于薄熙来自从被中纪委双规之后,不仅不配合中纪委的调查,还宣称,如果以贪污受贿包庇等刑事罪名对他进行处罚,他不但不会接受,还会当庭举报他人更加严重的违反党纪国法的犯罪事实;如果以政治犯的名义对他进行处罚,如政治立场或政治路线错误,哪怕定他为反革命集团首犯,他也愿意接受公开审判。这也说明,在中共高层普遍贪腐的情况下,自知罪孽深重的薄熙来在逼迫中共承认他是因为党内的政治内斗中被当作异己清除的。
回顾自中纪委成立的几十年里的所谓的反腐成就,与其说中纪委是为清除党内腐败而产生,不如说是中共党内核心层为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与稳定而设立的清除异己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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