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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五――北京丰台区村委会选举不民主(2)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05/03 | 5/03/2013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52)下午一点三十分,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村,进行了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委员一职的另行选举活动。因为该村在430进行重新选举时,出现了很典型的竞选情况。在村主任一职上,选票上有两位正式候选人吴强和刘春明,唱票计票结果是,刘春明当选,郭欣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获得有效赞成票四百多张,超过了吴强的得票数。在委员职务上,选票上三位正式候选人中,只有谢正红一人当选((这与宣传中的要保证村委会委员中有一位妇女多少有关),吴正安和张序落选,但吴颂国却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获得有效赞成票三百多张,超过了正式候选人吴正安的得票。根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吴颂国和张序在另行选举时为正式候选人。

今天的选举会场和前几次的一样,在村部。村里的一些老人是坐村民选举委员会租的车到会场的。会场设有秘密写票间,强调任何选民都必须进秘密写票间,但会场只设有一间秘密写票间,一次只能进去一人。会场同时设有代写处,为老龄人代写。选民的选民证是41发的,大家都保存着。张家坟村选民的选民证很特别,可能在中国基层民主的历史上很罕见。现每张选民证上都盖有四次戳了。第一次是413盖的,那天是提名候选人;第二次是421[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四中说成420是错的]盖的,那天是选举日;第三次是430盖的,那天是重新选举日;第四次是52盖的,这天是另行选举日。

据张家坟村的选民讲,提名日、选举日、重新选举日、另行选举日,每去参会一次,即可得30元的“误工费”。

据张家坟村的选民讲,此次换届选举,有的人出到1000元的价拉一张选票;另外一种贿选的方式,就是请选举人到酒店吃喝。

链接:《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超过三人并已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再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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