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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十五――北京市政府组织领导的村委会选举非法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05/23 | 5/23/2013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522),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肖庄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委会举行。这里没有召开选举大会,而是随到随选。这样做违反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投票选举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规定。

昨天上午九点多钟,肖庄村村委会妇女委员正式候选人宋春玲等四人,专程到区选举办,对接待他们的两位工作人员举报了三个问题。

一是肖庄村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采用的是一户一票加流动票箱的非法做法。

二是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有选票从非法的渠道流到会场外填写好后,再带入投票站投入票箱。

三是村选举委员会不按照选举办法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的规定,主持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区选举办的接待人员的答复是,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做了记载,我们会尽快给你们镇选举办打电话。

昨天下午,宋春玲给北京市选举办(67155201)打通电话,向其举报了上述发生在肖庄村选举中的问题,接电话的一位男士的答复是,我们来给房山区选举办打电话。

今天上午,宋春玲在村部投票现场再次给北京市选举办打通电话,对方的答复是,你要找区选举办反映,我们会给区选举办打电话的,问题还是要靠他们解决。

链接:《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机构,组织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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