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国民主党成员徐光,2013年9月21日因参与经济适用房平等权利的群体维权活动,先被抓至岳庙派出所,当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在当晚送至位于市郊的杭州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将于明天也即2013年10月1日期满获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之规定,更何况无论《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人员不得会见或委托律师”的禁止性条款,陈树庆受徐光所托为其聘请律师。但在聘请律师的过程中,一再受到杭州市与拱墅区警方两级国保人员的干扰,例如,9月23日下午,陈树庆带徐光姐姐去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108号出版物资大厦17楼,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潘建明律师代理徐光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警方一再打电话要陈树庆停车并在途中的某个路口“聊聊”,陈树庆不理,他们就一路追赶。在律师不愿按照前晚约定一起立即去拘留所会见徐光并接受徐光委托,打起法律理论及流程的“太极拳”拖延时间的情况下,陈树庆和徐光姐姐为了不耽误规定的家属会见时间(星期一、四下午2点至3点半),只好果断离开律师事务所赶往杭州拘留所。我们刚离开律师事务所,警方接踵而至地到达律师事务所楼下(警方“定位”我的能力很强呢!),随后一路狂追,在杭州拘留所门口截获陈树庆。见到陈树庆后,杭州市国保队长郑博警告陈树庆“不要让民主党介入经济适用房维权,将事件复杂化”。陈树庆回答说“虽然民主党组织目前还没有介入经济适用房的维权,但徐光是我们民主党成员,他出事了,我们不得不管,希望双方都按照合法的手段堂堂正正办事,不要搞歪门邪道(他们听得懂:比如滥用法律上纲上线进行政治迫害,比如刑讯逼供、又比如株连或骚扰当事人家属等等),你们不节外生枝,我也不节外生枝,希望徐光能够早日或届时平平安安出来”。
次日,我得知徐光自9月22日起开始在拘留所绝食,先前处理案件时曾在岳庙派出所身上被警察“弄出”伤痕(是故意殴打还是在执法过程中“动作过猛”,有待查实,照片是2013年9月23日所拍,已经是落下伤痕的两天后),并且有公安人员通过徐光妻子工作的医院领导向没有参加经济适用房维权活动的家属“了解情况”、在数日后有拱墅区警察直接找徐光妻子“做笔录”(涉嫌变相株连性的向家属施加压力,历史上无论习近平还是薄熙来作为“政治犯”家属都曾经深受其害。)……,看来节外生枝他们从来没有闲着!
几经周折,我终于找到了新的律师愿意接受委托,但9月26日我在陪同律师办理手续及送律师去拘留所的过程中,警方又故伎重演先是要确定我所在并等待他们过来“谈谈”,在我不答应等他们并忙于送律师的动态途中,他们就到杭州拘留所门口“守株待兔”,后因当天律师繁忙(还有其他已定诉讼事务必须现先行处理),加上那天路堵,当我们好不容易于下午4点55分赶到拘留所,律师在办理会见手续时被看门工作人员告知“快下班了,明天再来”。
笔者和外面所有的民主党同仁,与徐光的家属一样深爱并心痛徐光,尽可能通过家属会见、律师会见等一切机会劝徐光不要绝食,要爱护自己的身体。但身处绝境往往会有我们外面常人所无法理解的许多特殊情况。截止笔者本文完稿时,没有获得足够信息确定徐光是否还在继续绝食,他到底是对本次处罚决定总的不服而抗议绝食呢?是本次对经济适用房维权的其他几位积极人员是拘留7天,而徐光10天,多出几天是否因为他是民主党人而故意加重处罚,不公而不服?或者徐光对于警方执法过程中给他造成的伤痕不服而绝食呢?还是猜出我在帮徐光请律师过程中警方一再节外生枝妨碍他行使复议或诉讼权利导致不能及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而抗议绝食呢?甚至是用绝食来继续表达对于目前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政策的不满?抑或有别的原因?
明天,2013年10月1日,徐光即将从拘留所出来,我们没有亲历各种现场的猜测正确与否,都将得到徐光本人的证明。
徐光电话:13362181277。
陈树庆完稿于2013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参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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