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谢毓报道)今天(11月13日)备受各界人士关注的深圳三级警督王登朝贪污、受贿案,二审改判。妨害公务罪取消。贪污数额由283万元减为80万元,量刑11年。
王登朝是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三级警员,被派往附属的深圳市保安公司第七公司出任经理。他于2012年3月12日组织一个宣传民主的活动时被捕。其后被控“贪污罪”及“妨害公务罪”。控罪指他于2011年负责深圳大运会保安工作时,涉嫌虚报保安人数贪污283万。王登朝案于去年11月底被一审罗湖区法院重判有期徒刑14年。王登朝上诉。
二审于今年2月7日开庭,但由于审理案件的法官违规操作,两名原代理律师李金星及李静林,当庭申请解除代理关系,并退庭抗议。9月6日开庭,家人重新委托北京律师刘晓原及王全章代理。一审罗湖区法院以王登朝在大运会期间,涉嫌虚报保安人数贪污283万,判其有期徒刑14年。二审法庭上就此罪名,王全章律师列举大量的票据证明,王登朝不但没有贪污,而且为了大运会的顺利召开,自己还垫付了9万多元钱。王全章律师说:“实际上王登朝是负贪污、倒贴式贪污……”
王登朝在二审二次审判中作陈述时表示:对他的处理“于法不容,于理不通”,“完全是某些犯罪集团处心积虑的阴谋”。
各界人士均表示此案并不看好,因为当局既要迫害就不会罢手。正如维权人士向莉和人权律师唐吉田所说:“虽缺正义审判,必杨正义之声”。这起负贪污案被改判11年。但,并不和民意。所有的正义人士都为勇敢的前行者壮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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