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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法院包庇金牛公安,幸清贤起诉不予受理(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11/19 | 11/19/2013

(维权网信息员李阳报道)20131118日,“链子门”被害人幸清贤拿到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以幸清贤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据幸清贤介绍:2013925日,幸清贤刚刚旅游回来,就被北巷子派出所警官万波限制自由,不许幸清贤出门,据万波称:是上面的命令,幸清贤向万波要相关手续,万波拒绝提供。

2013926日下午1354分,幸清贤要去金牛法院询问上次诉金牛公安的一系列案件的立案情况,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下属警官万波,指使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暴力将幸清贤拉下出租车,幸清贤于2013926日下午140456秒、140852秒、143021秒、143427秒、145409秒、174048秒、144120秒、144143秒、174259秒、幸清贤用18602889264拨打110的报警,110证实案发地点为光荣派出所辖区内,在正在等待警察出警时。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下属警官刘顺东用110警车将幸清贤带到北巷子派出所,警察万波在幸清贤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用“口头传唤”对幸清贤实施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1010日,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幸清贤依法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非法限制幸清贤的人身自由违法,金牛区法院收到幸清贤的诉状后,于1018日作出裁定,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幸清贤于1118日收到该裁定,并立即提起了上诉,幸清贤认为:自己在提交诉状的时候,同时提供了当初的报警记录和限制自由的照片,而立案只是程序性审理,只要有基本事实即可,金牛区法院未经审理,就说幸清贤没有事实依据,实在有包庇金牛公安之嫌。

附: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讼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028-86406210 028-87635110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3)金牛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并责令金牛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或由中院直接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3925日,上诉人刚刚旅游回来,就被北巷子派出所警官万波限制自由,不许上诉人出门,据万波称:是上面的命令,上诉人向万波要相关手续,万波拒绝提供。

2013926日下午1354分,上诉人要去金牛法院询问上次诉金牛公安的一系列案件的立案情况,被告下属警官万波,指使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暴力将上诉人拉下出租车,上诉人于2013926日下午140456秒、140852秒、143021秒、143427秒、145409秒、174048秒、144120秒、144143秒、174259秒、上诉人用18602889264拨打110的报警,110证实案发地点为光荣派出所辖区内,在正在等待警察出警时。被告下属警官刘顺东用110警车将上诉人带到北巷子派出所,警察万波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用“口头传唤”对上诉人实施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诉人认为:2013925日、26日,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下属警察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对上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法实施“口头传唤”其行为应当由金牛区公安分局负责,金牛公安分局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

故请求金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金牛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口头传唤等行为违法。

20131118日,上诉人收到金牛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3)金牛行初字第79号,该裁定书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提起诉讼赢得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起诉人只需要证明基本的事实,而上诉人在起诉时已经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当时限制自由的图片,110报警电话通话详单,足以证明2013925日、26日,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上诉人进行过限制自由的行为,且,上诉人指控的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上诉人进行“口头传唤”,既然是实施的口头传唤,当然也就无法提供传唤的证据,而图片表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万波将上诉人的汽车拦阻在院内,至于其行为到底是否属于非法限制自由,是否对上诉人进行过“口头传唤”则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故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院依法责令其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或者由贵院直接审理作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金牛人民法院

上诉人:幸清贤
20131119

附证据:

1 幸清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金牛区法院行政裁决书(2013)金牛行初字第79号复印件一份
3 限制自由图片复印件三张
4 何娟证明一张
5 何娟身份证复议件一份
6 110报警通话详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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