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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民委员会选举,无理设置外地户籍参选障碍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12/14 | 12/14/2013

 
(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今日,成都各区正在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然而,占成都常驻人口五分之一的外地户籍常驻人口,被人为设置障碍,难以获得选举权。
根据各社区贴出的《社区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条件公告》显示,外地户籍的选民要进行登记,需要提供“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在成都居住超过一年,才能获得选举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除了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员,不管在本地居住期限多长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然而,在《成都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第十五条,却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第十五条第(三)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社区居民,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选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这无疑是给外地户籍的选民人为的设置参选障碍,非法剥夺外地户籍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该规定:如果一个新疆户籍的外地居民要在成都参加选举,需要回到新疆去开具放弃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的证明,而户籍地居委会为了各种利益关系,是否愿意出具,我们都不讨论,仅仅来回的路费成本,就足以使得外地户籍选民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人口研究所兼职教授孟立联在他的一篇题为:<成都城市化进程中的流动人口问题的思考>中提到:成都户籍人口为1142.7万人,占81.34%,非本市户籍人口为262.1万人,占总人口的19.67%。也就是说,在全市常住人口中,每5个人中就有一个是非本市户籍人口。

如此庞大的外地户籍人口被限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驶,让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而在中国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基层组织对民众的生活生产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几乎所有的权利行驶,都与基层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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