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鸣溪撰写 维权网协助
三、2009年后中国政府公民结社政策分析
已经公开中国政府管理公民结社的主要依据是由行政机关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998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因此在中国公民结社事实上还没有到法律层次,更毋庸法治,而是直接来自中国共产党决策高层的意志,表现为党中央会议的决定、决议、通知,领导人讲话指示,更有一些秘密指示、指令。
近10年中共党的会议有关结社有以下提法。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立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2007年,中共十七大首次在政治报告中对如何更加积极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做了专门论述,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要“深入推进政社分开”、“加大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建工作力度”、“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办医”、“加强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对于确保中国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核心是“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此为实,其它皆为虚。
国务院管理公民结社政府部门经历了如下演变:1988年,国务院在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门负责登记管理各种社会团体;1996年,国务院明确 “民办事业单位”统一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到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在民政部成立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机构改革使用 “民间组织”称谓,民政部设立民间组织管理局,取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2006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加挂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成为民政部编制最多的业务内设机构。
除此之外,管理结社的部门还有如国保、国安,其它政府部门,党的各级机构和群团组织。
由于中国没有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宪法法院,中国宪法事实上处于空置状态,因此在宪法上出现的结社自由,也就仅具字面而已。中国政府管理公民结社的路径是:由中国共产党最高层直接提出原则方针,中国政府行政机构国务院据此制定政策,然后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党中央各部门和各层级地区机构部门、各种免于政策约束即免于以上三种登记的群团组织等三方对原则方针和政策提出细化措施,以达成监督、管控公民结社的目的。
一般而言,政策属于行政层面,但由于上述中国特色,分析中国的公民结社政策显得非常复杂。仅仅对采用何种视角,本报告成员就纠结很多,做了几次变更,另外写到何种程度,也屡屡变更,因此虽然这部分花费精力最多,我们也自感最不满意。
本报告把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党群建设视为2009年后中国政府公民结社政策的核心,分析了政策背景和政策发展。特别是详细考察了实施情况,分5个角度:全国情况;选取广东省、湖南、上海作为省级实施典型案例;选取山东德州作为地级市实施典型案例;以官方调查问卷党建作重点作为各地实施典型做法之一。
政府官员和御用学者经常宣示吹捧的政策即最主要的改革政策是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本报告详细考察了其直接背景--广东省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改革的情况,并考察了全国最新发展情况和各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最新动态。
另一政府官员和御用学者经常宣示吹捧的政策是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中心的政府扶持社会组织政策,本报告分析了全国政策发展情况,以及作为地方典型的广东政策措施。
接着,本报告梳理了包括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执法监管等以民政部为主实施的政府日常管理性政策。
接着,本报告特别分析了民政部门对境外和涉外NGO的政策。
其它政策动态方面,本报告关注到: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单独针对慈善组织、宗教、农民合作社的政策;特别提到湖北省成立社会组织总会、民政部组织召开“离岸社团”管理工作座谈会、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倒退。
最后对上述有关政策做了实际执行分析,限于信息有限,本报告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政府文件点滴反映;第二、从其它渠道反映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本身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报告发现中国政府公民结社政策有以下特点。
政策的目的是管控结社,压制结社自由,所有政策都是为此目的服务,所谓不同政策,只是表现形式方式方法的不同,仅是手段的区分。
政府针对民间组织和结社自由的政策属于行政行为的非法管控。从法治的意义看中国政府的结社政策和民间组织状况,可简单概括为:政府非法管控之下,官办组织和部分民间组织是非法登记(小部分非法登记:指登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大部分合法存在(没有任何登记为合法存在)。
核心纲领性政策是在社会组织建立党群组织,达到党组织领导或实际控制的目的,这是中国政府公民结社政策的核心和根本,此为“纲”,其它所有政策皆为“目”。有三种方式:在登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通过党组织来控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党建情况是日常管理监督的重点;许多社会组织实际上是PONGO。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党群建设是明目张胆赤裸裸的管控,丝毫掩饰都没有。中国大部分地区现行模式是:各级组织部门……牵头协调,主要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在登记中对社会组织提出党建要求,在年检时要求提交党建情况,对党建工作予以督促和监督。
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改革为主打招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政策是中国政府释放的一个烟幕弹,无异于在墙上画的一张饼,而且线条大多是虚线,时隐时现,是明显的分化瓦解政策。
最新的趋势是以社会创新管理体制为名,软硬两手皆施全面升级管控。软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选择性赎买和分化瓦解,比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优先培育和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二、统战手段,试点通过增加“社会组织界别”将社会组织引入政协、人大,以及列席党代会增加政治参与。
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一些民间组织反映广东新政策下的注册面临以下问题:很多民间注册核名遇到麻烦,因为民政部门对于“公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一些还未被广泛了解与接受的组织来说,注册还和以前一样艰难;面临场地问题;各个区的民政局对登记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不一;注册资金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来承担;注册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不合理;涉外社会公益组织除少数社团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基本上未开展登记工作。一些已经注册的民间组织表示后悔不该注册:一要应付各式各样想到想不到的各种部门检查;二是活动受注册地域范围限制,不让跨地域开展活动。另外真正民间组织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招投标中经常处于劣势,而官方或半官方社会组织则往往享有优先权。
(一)政策核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党群建设
1、政策背景
在登记社会组织中开展密集的党建行动始于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15大上发言,强调“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性。1998年2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社会团体 (不包括由国家确定其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消灭空白点,扩大覆盖面,增强有效性”。规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在筹备过程中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18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规定,“社会组织,凡是有正式中国共产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落实中国共产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建工作力度,扩大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2、政策发展
民政部主管官员吴忠泽、陈金罗 主编《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一书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已经登记的社团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负责对社团负责人和社团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负责对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和换届任免的审核、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
2009年以来,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成立首家省社会组织党工委。
2010年,民政部启动实施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
2011年天津、山东、江西、湖南、广东、海南、宁夏、青海、新疆等省份依托民政部门成立了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天津市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积极推动中国共产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大幅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中国共产党建工作覆盖率。山东积极推动在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委,在社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全程作用”模式创新设立“兼合式”中国共产党组织;浙江深化“红色互动”行动,通过构建社会组织与非公经济组织合作机制,促进两个领域中国共产党建资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重庆开展了“千名干部牵头帮建两新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
2011年吉林团省委加强了社会组织团建工作。
2011年,全国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开展了以“四服务四促进”为主要内容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民政部先后召开6次全国性推进会和座谈会,3次下发指导性意见,实施不间断指导;河北推动了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夺旗”、中国共产党员“争星”活动;湖北在社会组织中开展了“三进三促”活动。
3、实施情况
3.1全国情况
截至2008年底,在全国核准登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中,建立党组织的比例分别为53.5%,55%和51%。2012年底,中共在全国成立了420万个基层党组织,其中在约4.03万个社会团体和3.9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党组织。
以下摘编自“社会组织党建的现状、难题与对策研究——基于一项全国性调查的深入分析”(石国亮 廖鸿),实证调研数据主要来源于2010年1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开展的“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通过《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表》问卷,调查社会组织共425002个。
社会组织中已经建立党组织覆盖率为12.15%;未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中,其中应建未建占5.17%,不符合条件占94.83%。
主要有五种情况:一隶属于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是最常见的形式;二属于业务挂靠单位党组织,也比较多;三属于属地党组织,归地方党组织管理;四属于行业党组织,即属于一个行业系统的党组织;五属于其他情况。
党委有1060个,党总支2123个,党支部29353个,临时支部3932个,联合支部7411个,其他情况的党组织6329个。社会组织党组织关系主要隶属于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占总数的52.79%;属于挂靠单位党组织占总数的13.17%;属于属地党组织占总数的17.60%;属于行业党组织占总数的10.20%;属于其他情况占总数的6.24%。
社会组织党组织有固定活动场所占有党组织总数的67.39%,有活动经费占68.91%。
2008-2010三年党员发展情况:发展了党员占总数26.7%,其中10915个组织发展了1到2名党员,8833个组织发展了3名以上的党员,表示没有发展党员占总数73.3%。
领导班子中党员数量占党员总数的45.58%,领导班子共产党员比例为34.92%;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占党员总数的54.42%,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共产党员比例为22.57%。
党员年龄结构: 35岁以下占23.12%; 35岁到54岁占49.23%; 54岁以上占27.65%。
党员学历结构:在本科及以上占36.14%;大专占42.13%;中专及以下占21.73%。
党组织负责人中,65.60%由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23.04%担任专职党务干部,11.36%担任其他职务。
四类管理模式。
“依托民政、集中管理、多头推进”模式
广东、山东、宁夏、青海、黑龙江、湖南等地:在各级民政部门成立同级党委派出的社会组织党工委,负责社会组织以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协调同级业务主管单位与下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等地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属地党组织、社区等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共同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合力。山东等地探索在社会组织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委(总支),具体负责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单设机构、以条为主、枢纽管理”模式
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在市委层面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委的派出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与服务的协调工作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建的具体业务主要依靠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行业协会开展,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年检中协助,街道社区属地管理配合。另外,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通过一些行业协会或者服务机构,行使部分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同时承担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组织部门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政部门协助”模式
是大部分地区的现行模式:各级组织部门(有的地方在组织部门中成立两新组织党建办公室或委员会等机构)牵头协调,主要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在登记中对社会组织提出党建要求,在年检时要求提交党建情况,对党建工作予以督促和监督。
“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协助、会员参与”模式
律师、会计师领域的模式:律师行业和会计师行业的党建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在各级律协和会计师协会设立党组织,由各级律协、会计师协会协助主管门,并具体承担指导所属律师及法律事务所、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的党建工作。
3.2各地实施典型:省级案例
2010年成立了省社会组织妇工委和纪工委;广州等14个市和博罗县等28个县(市、区)成立了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
2012年,在全国率先成立省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广东省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
2013年初广东省省社会组织纪工委、团工委、妇工委、工会委员会已全部建立。全省共有19个地市、59个县(市、区)成立了社会组织党工委、联合工委或“两新”组织党工委,共建立党组织6770个,党员40550名。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总体原则,形成了党委领导、组织部门抓总、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各负其责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格局,同时建立起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管理支柱产业行业协会党总支,党总支下设行业协会党支部的三级组织管理体制。
《中国社会组织》2013年第3期“湖南省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建工作调研报告”披露:
2011年4月,经湖南省委同意,由湖南省委组织部行文,正式成立了湖南省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2012年末,湖南全省有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邵阳、常德、张家界、郴州、永州、湘西等11个市(州)已成立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尚有益阳、怀化、娄底市仍保留“两新”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全省122个县(市、区)中有株洲的8个、岳阳的9个、永州的11个、常德的9个、郴州的9个以及湘潭的湘乡市等47个县(市、区)成立了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占全省县(市、区)的38.5%;全省初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抓总、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的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建工作领导体制。
2012年末,湖南全省社会组织中有中国共产党员48752名,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2886个,占全省社会组织20368个的14.17%,比2011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全省已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2861个,组建率为99.2%,比2011年提高了19.2个百分点。
湖南省社会组织中中国共产党组织类型:独立中国共产党支部2558个、挂靠中国共产党支部123个、联合中国共产党支部180个,基本上达到了应建尽建、应建快建的要求。
湖南省建立了“登记申报、年检年报”制度,积极探索社会组织与中国共产党建工作同登记、同年检、同换届、同评估、同考核的“五同”模式,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带动一批。同时,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进行了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支部分类定级工作。
上海开始推行基层党建的“全覆盖”至少可追朔到2001年。一份最新的报告表明,上海的登记社团中建立党组织的比例已达到100%。上海市委试行了多种新的基层党建组织形式,包括由不同企业、当地社区或行政区居民共同组建联合支部,以及由季节性工人或非常驻居民组成临时支部和党的工作小组等。
3.3各地实施典型:地级市案例山东德州
以下摘编自德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全市各类社会组织有从业人员25196人,其中中国共产党员3942人(包括兼职、组织关系不在社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员)。社会组织中已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651个,占总数的33%。2011年10月,市县两级分别依托同级民政部门成立了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组建了中国共产党工委办公室,并初步实现了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五个有”要求。明确了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工委及教育、民政、财政、司法、审计、建设等职能部门,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加强中国共产党建工作。而在全市建立起“中国共产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工委负责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协同配合”的中国共产党建工作机制。普遍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德城区组织实施了“星火工程”,指导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全部建立起中国共产党支部。2012年以来,全市新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454个,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覆盖面提高了23个百分点。
以“创先争优”活动作为中国共产党建工作的有效抓手,组织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员开展 “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送技术、送服务、送文化”的“三进三送”活动。平原县大蔡牧业畜禽养殖协会、绢花行业协会中国共产党支部探索实施 “中国共产党员联系会员”制度,制作发放了“手挽手”服务会员卡,中国共产党员与会员结成对子,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帮扶。
同时承认:部分社会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建工作认识不到位,担心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会对自身形成束缚、影响业务,对建中国共产党组织有抵触情绪;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青年人缺乏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只注重业务能力和经济效益,加入中国共产党积极性不高。
3.4各地实施典型:官方调查问卷党建作重点
如鄂尔多斯市“关于对市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调查统计的通知”(2011-04-02 发布),对社会组织的调查体现在《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中国共产党员情况统计表表三》,内容就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组织设立情况(中国共产党员数量、选派中国共产党建工作指导员情况、法人政治面貌)。
(二)最主要的改革政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1、直接背景:广东省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改革
2008年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设立了上海、深圳2个综合性和广东、云南、新疆、青岛4个单项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改革创新观察点,鼓励探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新举措、新办法。上海、云南、新疆、青岛4个地方的试点没有实质性的措施,也没有引起媒体特别关注。我们观察和了解,广东省的许多做法确实领全国之先,为中国中央政府提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提供了主要政策思路。
如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 “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行业协会商会实现由民间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 “去垄断化”改革,即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个行业成立多个协会,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和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区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行业协会等。
如将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并降低门槛,简化程序。
又如广州在全国率先开展市一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的改革试点;深圳全面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双轨制,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注册;佛山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汕头市出台实施《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提出了到2015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目标: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逐步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成立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实行“五自四无”;放宽准入门槛,允许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允许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广东省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改革经历了以下进程。
2010年前
2006年底,深圳市组建民间组织管理局,实行行业协会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最早实现行业协会民间化。
2008年,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设立了上海、深圳2个综合性和广东、云南、新疆、青岛4个单项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改革创新观察点,鼓励探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新举措、新办法。
2008年6月,广东省分别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肇庆设立了涉外登记管理、综合改革、信息化、行业协会、社区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等级评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8个改革创新观察点。
2008年9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政府各部门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三大类17项职能转移出去。同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部门登记。
2008年底,广东省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行业协会在全国率先全面实现政会分开。全省100%的行业协会改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指导单位,100%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行业协会职务,全省共退出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47名,行业协会走上民间化、市场化之路,成为全国行业协会的先行者。
2009年初,珠三角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先试先行实施方案基本完成,初步确定了在珠三角地区创建现代行业协会体系、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等7项目标和具体任务。
2009年,民政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支持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内的民政工作在这些地方先行先试、加快发展。2009年,深圳全面探索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体制。
2010年
2010年广东出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登记的指导意见》。2010年9月26日 ,广东省民政厅发布“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粤民民〔2010〕83号)。
2010年,深圳出台《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
2011年
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1〕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
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推进行业协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异地商会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发展措施;要求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时限从60日缩减为20日;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允许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2012年
2012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根据该方案,实行一业多会、打破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字号限制、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2012年7月1日 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 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
2013年
2013年8月:广州市民政局宣布社会组织可在网上登记及年检。
2、全国发展情况
2010年
民政部开始探索实施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试点。民政部在广东召开全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会,推广广东经验。
2011年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文件),明确要建立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部分地区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部分领域的社会组织实行了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北京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建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4月7日,北京市展望“十二五”之民政事业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新京表示,“十二五”期间,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但仍然需要政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海南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和简化登记管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上海确立了分类建设、分类扶持、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江西出台了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山西、辽宁、陕西出台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上海、福建、海南在特定领域开展了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2012年
民政部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按照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后,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的方式,启动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广东、上海、北京、山东、云南、郑州、深圳等地政府继2011年以来持续推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新政策,尝试取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双轨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
2012年,全国19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9个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8个省份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4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试点。
2013年
2013年3月底,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四类社会组织年底可直接登记。
各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最新动态
青海:2013年7月31日,青海省刚刚结束直接登记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从2012年8月1日开始,为期一年。试点范围包括:省本级的行业协会、非公募基金会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西宁市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范围内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和由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甘肃:2013年6月26日,甘肃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直接登记的范围、登记流程、登记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同时,发布《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部分社会组织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北京: 2013年4月1日 起,北京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将全面接受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小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申请;同时,2013年本市行业协会将与行政机关脱钩,在协会中兼职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职务。
陕西:2013年8月27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中,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和服务。”
辽宁:2013年8月13日 ,辽宁省鞍山市诞生首个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辽宁省鞍山市纺织服装服饰协会,首个无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
天津:2013年7月16日 ,正式下发《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日常管理事项。
江苏:2013年8月,江苏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改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若干措施》,包括放宽行业协会的审批限制、降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等七项具体措施。
浙江:2013年9月18日 ,浙江省民政厅正式下发《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
福建:2013年7月1日起,福建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湖南:2013年8月6日 ,湖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
云南:2013年7月18日 ,民政部和云南省政府共同举办的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组织座谈会,公布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南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四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推进社会改革。
(三)政府扶持社会组织政策: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中心
1、政策发展
2011年
2011年中央财政首次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2011年5月18日 ,民政部就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初审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社会团体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但没有看到实施的时间条款。
广东采取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增加培育基金等方式对社会组织扶持;江苏出台了公益性社会团体与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认定办法,并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覆盖到市县一级;安徽出台了支持皖江城市带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意见。
2012年
2012年,中央政府首次通过建立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助项目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等四大类。
广东、上海、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等地政府和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用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2013年
2、地方典型:以广东为例
2008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将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3大类17项职能(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监督)转移出去。
2009年初,珠三角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先试先行实施方案基本完成,初步确定了在珠三角地区创建现代行业协会体系、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等7项目标和具体任务。
2009年10月,省财政厅制订《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承接资质、经费来源、监督和绩效评估。广州启动6家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改革试点;深圳将福利彩票公益金作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种子基金”。
2011年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市南海区等已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孵化实验基地,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已设立社会组织孵育专项资金或公益创投资金。开展非营利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2012年
2012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实行一业多会、打破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字号限制、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2012年6月8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包括类型:1.公益慈善类组织。如互助会、福利会、农民用水协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 2.社会事务类组织。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3.社区服务类组织。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康园工疗站、庇护工场等;4.文化体育类组织。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2013年
珠海在2012年相关职能部门向21个社会组织购买了23项职能的基础上,2013年继续推动市交通运输局等3个部门向9个社会组织正式转移32项政府职能,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基金和孵化基地。广州、深圳、珠海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正式启用,已有10多家社会组织进驻;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将于2013年底启用;深圳市社会组织孵化实验基地开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预计2014年投入使用;韶关、中山、江门、肇庆出台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资金扶持政策。
(四)政府日常管理性政策
也即中国政府常常所称的针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政策,按出现频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
2010年,民政部开始加大了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力度。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修订了基金会、民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学术类社团等5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对评估结论为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了年检手续。河北出台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和评估标准。
2、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2010年,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支持股票捐赠的优惠政策,规范了国有企业捐资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审批程序。
2011年,民政部加强和完善了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了社会组织会费票据管理。
2011年,辽宁出台了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3个配套文件;黑龙江规范了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收费;重庆制定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办法。
2012年,针对近年来部分社会组织引起社会广泛质疑的公益资金使用不透明、乱评比、乱收费等问题,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社会团体合作活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等一系列规定。
3、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管理系统建设
2010年,社会工作人才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民政部继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推进志愿者注册,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人才与志愿者联动服务机制。
2011年,民政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大厅和“中国社会组织网”两个服务平台;民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合作成立了“全国社会组织人事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全国性社会组织档案接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代理等服务;组织了“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部级课题研究;筹建了“中国基金会网”。
2011年民政部加强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定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4、执法监管
2011年民政部本级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112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9件,取缔非法民间组织1件。全国一半以上的省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加挂了执法监察局牌子。安徽、广东、四川等地制定了执法程序规定;北京、上海等地开发了专门的执法系统软件,提高了执法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对境外和涉外NGO的政策
2010年,民政部加强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的源头审查。
2011年民政部继续推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改革创新观察点建设;北京、云南有重点地开展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管工作。
(六)其它政策动态
1、社会组织参政议政
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首先在广东作为社会组织创新改革内容之一出现。
2009年初,珠三角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先试先行实施方案基本完成,初步确定了在珠三角地区创建包含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等7项目标和具体任务。
2012年:社会组织首次列入省级人代会代表类别,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增加社会组织作为一大类,分配全省社会组织类省人大代表名额9个,占全体代表的1.1%。
2013年:博罗县政协在全国率先把“社会组织界”列入公开推选委员的第一界别并分配名额,确定不少于5名委员的职数;同时博罗县委决定,在中共博罗县委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分配给社会组织2个党代表名额,县人大代表1个代表名额;惠州市把社会组织列为政协界别,分配8名委员名额;珠海市人大分配7名人大代表名额给社会组织;深圳市给社会组织分配一定比例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
2、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3、针对慈善组织
2012年.民政部明确了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提出今后政府将不再指定接收捐赠的救灾慈善组织。
4、针对宗教
2012年.国家宗教局联合若干部委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推动宗教慈善进入社会主流形态。
5、针对农民合作社
6、湖北省成立社会组织总会
7、民政部组织召开“离岸社团”管理工作座谈会
8、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倒退
2007年贵阳市出现专门审理环境案件的环保法庭,贵阳市现已出台奖励污染举报者的规定;海南2011年规定,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公民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12年《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中,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款明确规定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将全国各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排除在外,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明显倒退。
(七)政策实际执行
上述政策一方面因为内容繁杂,另外政府运作不透明,因此我们只能对其执行情况以点带面,尽可能采用一些数据,以期窥一斑而见全貌的作用。
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到2013年9月初,民政部共受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35例。
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
2012年,中央政府首次通过建立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助项目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等四大类;全年共执行项目377个,举办培训120余期,培训1.77万人员;项目共带动社会资金3.2亿元, 185万群众直接受益。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2010年举办了2010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近9000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职业水平证书;全国已开发4.5万个社会工作岗位、成立500多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评估
2011年完成了对100多家行业协会等级评定工作,启动了学术类社团和涉外非公募基金会评估工作。
创先争优活动
民政部先后召开6次全国性推进会和座谈会,3次下发指导性意见,实施不间断指导。
执法监管
民政部本级2011年共受理举报案件112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9件,取缔非法民间组织1件。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1293起。
2、其它渠道反映
2.1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执行
“广东新政下社会组织注册的现状与困境”(2013-09马骅)披露:广东社会组织在新政策下的注册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核名 :受“公益慈善”的概念困扰
很多社会组织注册核名遇到麻烦,因为民政部门对于“公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各地、各级民政部门对此解读不一,甚至是同一民政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对此的解读也不一样。民政部门可能在第一道程序上就会拒绝社会组织的申请。广州市绿点公益环保促进会一开始希望采用“教育中心”这一名称,但核名时,相关领导觉得这像是事业单位的名称,不能“僭越”,故而改用“促进会”。
对于一些还未被广泛了解与接受的组织来说,注册还和以前一样艰难。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阿强为了机构注册,七进七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从科员、科长,到处长、副局长,再到局长,把该局管民非注册的所有负责人都“过”了一遍。最后阿强收到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的批示——“请市民政部门办理”。而后,他接到民政部门的口头答复:无法律说同性恋合法,暂不办理。阿强据理力争:“恰恰相反,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说同性恋不合法。法无禁止都是合法的;也没有一条法律说异性恋是合法的。如果不给注册,请给出明确的、书面的答复。”同性恋亲友会至今仍未注册成功。
场地问题
民政部门的注册指引中规定,需要有场所使用权证明。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要求民宅不能作为注册的地址,但是有些民政部门要求只能使用商业地址注册。以上的要求对于资金充裕的社会组织来说不太难,但是对于一些刚起步的社会组织来说,困难很大。如拜客广州已经通过了核名审查,但现在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场地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
“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被列入了市社工委的社会创新观察项目,将民办非企业的登记下放到区(县级市)一级。可是,各个区的民政局对登记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不一,为希望注册为民非的社会组织带来了诸多不便。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对于初始发展的社会组织也是一个问题。现有的政策是,省级以下注册民非需要3万元的注册资金。机构主要是以项目筹款,因此很难有人愿意专门资助一笔钱来用作注册资金,因此这笔钱很可能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来承担,这对于发起人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
注册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不合理
拜客广州的负责人表示,除了3万元的注册资金,银行开户700元,验资报告1200元,刻公章等收取费用完全与注册企业一样。如果说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万,那么这些费用可能只占他们注册资本的1/100。但是注册一个NGO,注册资金是3万,收费占到1/10,对从事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来说非常不合理。
涉外机构
虽然广东的《方案》明确表明开放涉外组织的登记,但重点放在“推进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自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上,范围较窄;另外民政部门现在还未就涉外组织登记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尚无法可依, 涉外社会公益组织除少数社团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基本上未开展登记工作。
注册后的困难
有人把社会组织的注册称为“围城”——在外面的人想进去,进去的人想出来。社会组织注册了以后,也会遇到不少困难。
对于注册后的困难,身心飞翔机构表示主要是资金方面的问题,机构正式注册后意味着需要按规定交税,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对于企业所得税等的免除以及税前扣除资格的获得,社会组织很难获得。
另外财务的规范化要求加大,注册前很多社会组织有自己的一套财务规范,同时也会按资助方的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大部分的社会组织并不十分了解民政部门对财务方面的要求。有机构表示注册后财务工作量大幅增加,金丝带互助中心的负责人表示,自从注册之后,几乎每天都要在支付审批表上签字。除了少量的职员外,金丝带互助中心主要是靠义工来运作。他们用业余时间来做公益,而注册之后繁杂的流程给他们工作带来了更多压力。
访谈发现
我们访谈一些注册为社会组织的NGO负责人,他们好多都表示后悔不该注册。原因有二:一要应付各式各样想到想不到各种部门的检查没完没了;二是活动受注册地域范围限制,不让跨地域开展活动。
2.2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学习时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缘何出偏”反映:调研发现,草根组织在招投标中经常处于劣势,而官方或半官方社会组织则往往享有优先权,其原因不仅在于官方组织更容易满足购买服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则是因为它们拥有与政府的天然联系。
“政府“买”服务知易行难 放权不够民间组织阻力重重”(社会组织网 2013-08-08 )反映: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买什么”、“怎么买”、“谁受益”等问题,至今仍没有更好的答案。如对于被购买者,条框太多、财务审核制度对接不畅;对于政府,因为权力转移感到被“冷落”,甚至人为制造阻力。在北京市一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中,民间组织获得的环保等项目至今屈指可数。一些政府部门不愿轻易将项目交给民间组织,而对于那些由街道或居委会牵头办的社会组织,则与生俱来地有信任感和亲近感,双方沟通也较为顺畅。另一方面,获取信息渠道少、资质不够、程序复杂、资金有限……民间组织申请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总会遇到上述种种问题。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安娜说“有些地区出现对政府有利的事情不想交出去、对政府不利的事情想很快交出去等情况。政府在购买服务中仍大包大揽,社会组织无权审核服务对象和合作企业的资格。”。
“佛山:2.4亿买服务 社会组织“接不住””报道反映:佛山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却遭遇社会组织“手软”承接难问题。佛山市政协经10次座谈、7易其稿的《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专题调研报告》显示佛山3A以上社会组织仅占登记在册社会组织的3.9%。市财政2013年将安排2.45亿元购买社会服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子甫就此表示,“有些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还不到位,积极性不足,接下来要完善体制机制问题,加强监管。” 市政协调研组负责人表示“由于统筹协调力度不够,佛山市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制订机制还不够科学,基本上属于体制内单向操作,未广泛征求社会组织的意见,造成政府决定转移和购买的部分事项社会组织接不住,而社会组织希望承接的一些事项政府又不愿意转,虚耗社会资源,影响了转移和承接方的工作热情。”“相当数量的社会组织公信力不高、规制力不强,掌握的资源比较少,缺乏优质项目支撑,未能较好得到社会和服务对象的认可,整体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调查中不少职能部门反映,公布的购买目录事项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可供选择的社会组织很少。同时,其他区域的优质社会组织承接本地政府的购买服务,也受到一定的地域条件限制。”
四、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分析
毫无疑问,中国政府公民结社政策是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重要因素。除政策外,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还包括其他方面各种复杂因素。
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本报告发现可分为5方面:外部因素(国内视角)、外部因素(国际视角)、外部因素(国内外交织视角)、内部因素、综合因素。本报告对此的发现基于“对NGO的调查和访谈结果”(2013年,本报告成员深度参与的对NGO的调查和访谈、共回收问卷30份,访谈专家和NGO伙伴共计11人,50个调研样本)和其它一些渠道。
外部因素从国内视角来看有以下表现:第一、中共一党专制的意识形态,包括缺乏民主氛围、视民间组织为敌人、政府事实上的非法管理、强势领导人、政府换届等因素;第二、政府对民间组织缺乏信任;第三、政府政策;第四、社会公众的认识;第五、媒体的影响;第六、国内综合因素如影响民间组织地域分布;第七、来自特殊部门的影响,主要指来自国家安全和国内保卫部门直接或间接干涉和骚扰,他们主要针对已经注册但不愿意受官方辖制,愿意做名副其实的民间组织的NGO,或是没有注册却有运作活动的NGO;第八、特别事件对NGO的影响,如2008 年汶川大地震、1995年中国世界妇女大会;第九、潜规则如对注册的影响;第十、官办社会组织形象影响真正民间组织发展,如同劣币影响良币。
外部因素从国际视角来看影响比较集中,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特定NGO地域分布受国际因素影响和国际组织资助地域偏好明显。
国内外视角交织的外部因素对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影响也很明显,包括:国内外经济;特殊事件如加入WTO;国际合作与交流、全球化对NGO的影响;资金来源的影响特别是对草根NGO影响明显。
内部因素即民间组织自身的影响,主要有自身专业水平有待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总体不高,人员待遇收入不高等。
本报告发现一些资料,反映影响一些民间组织发展的因素,不好区分内部外部,可归纳为受综合因素影响。
另外本报告选取深圳维权类劳工NGO和环保NGO两个典型案例,说明民间组织如何经历多因素交织和内外因素结合的影响而生存,并且凸显出维权类劳工NGO与非维权类劳工NGO受打压因素的不同。
最后本报告披露了一批受中共一党专制意识形态因素影响下的典型案例,涉及政治类组织中国民主党、“至宪党”,人权类组织“贵州公民人权研讨会”,特定民间组织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北大宪政研究中心、爱知行、中福圣山文化研究所、“公盟”等,被取缔查抄,成员被迫害。另一方面打压案例涉及对有结社倾向的人群和行为,包括公民聚餐、定期聚集、特定目的聚集、公民同城聚会、网络群组等。
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的影响在于一旦一个民间组织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群组织,则意味着这个民间组织完全失去了独立性,丧失了作为民间组织的根本特点,已经不成其为民间组织。中国民间组织是否按政府政策登记面临两难,中国公民结社面临一个悖论:如果要正式身份,就没有了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如果要独立性,就很难有一个正式身份;另外注册后也面临许多的困难;登记新政对一些民间组织有一些即时的影响,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带有强烈针对性、选择性的所谓扶持政策,客观上更可能对中国真正民间组织发展起到鱼目混珠、混淆视听的作用,危害正处于萌芽状态的中国结社自由。中国政府针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性政策,其实“管理”是“管控”的代名词,其中对本报告所称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影响很大,有直接影响的主要是所谓社会组织年检和执法监管政策,政府执法部门常常采用年检通过与否来压制约束民间组织的生存,执法监管常采取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甚至取缔等手段直接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涉外NGO政策曾使工商“企业”性质的民间组织面临“断粮”之危。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广东试点分配社会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给外界以扩大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假象。名进实退的政策如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倒退。客观上有利于民间组织的政策如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实际上很少执行。一些特殊政策如西部开发,对中国民间组织在中国西南、西北地区发展开展大量扶贫、农村社区综合发展、环境保护、扫盲与文化教育、卫生保健项目有很大推动。其他政策如涉及民办非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跨年度使用经费和社会组织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按一般商业企业收取,增加了民间组织的运行成本。
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总的来说分为两方面,外部和内部因素。外部因素影响非常明显,几乎众所周知的外部因素如政治上中共一党专制,既不认同,也不允许真正的民间组织和结社自由。现阶段外部因素起主要作用,内部因素起次要作用;外部因素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层次,有些外部因素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层次同时相互作用。对一些个别领域的NGO内外部因素同时起作用,相互推动、引导、促进。
(一)外部因素:国内视角
1、中共一党专制的意识形态
1.1缺乏民主氛围
“南京NGO现状调查” 发现:中国缺乏民主氛围,推进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前提是不断加快民主化进程。
1.2视民间组织为敌人
如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中国公民对参与社会组织的兴趣很低,遇到灾难的时候会临时参加救灾组织,但是过后就解散了。这种临时的热情以外,绝大多数的中国人一听说公益组织都害怕,胡星斗说:“甚至在大学都是这样的,因为长期以来都把它们当成敌人似的,好像这样的公益组织是对社会的威胁,这就是因为我们长期以来慈善事业不发达,以及某些政府机构把民间的慈善机构当成敌人,所以就造成了全民的这种扭曲的意识。”
1.3政府事实上的非法管理
中国政府管理民间组织事实上处于非法状态,没有一个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管理。现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乃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实际执行要么大打折扣,要么选择性执行有利于政府的条款。另外更大多数实际执行都是依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上级对下级机关的指示、指令,大多无从得见天日。
1.4强势领导人因素
在改革初期,为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发展,也为了提高中共新一代的执政合法性,中共强势领导人邓小平发动了思想解放运动,并开始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也是中共建政以来中国民间组织发展最好的时期。1989年“天安门事件”之后,中共遭遇执政合法性危机,随即将经济发展作为政府建立政绩合法性的基础,将民间组织视为对其执政的挑战,从而采取了压制政策,通过颁布各种条例,对结社进行限制。
1.5政府换届
如与慈善组织有关的立法,王名教授告诉IBTimes中文网,2003年有人提出慈善立法,2012年慈善法正式列入立法议程,但由于换届的原因没有真正推进。
2、政府对民间组织缺乏信任
对NGO的调查和访谈结果“您认为政策决策者在多大程度上将民间组织当作可以信任的角色,并可以参与到正式的决策过程中?”。59%的受访者认为决策者对民间组织的信任还需要建立,民间组织参与决策的正式渠道还有待确认; 24%的受访者认为决策者并未将民间组织视为可信任的角色,也不希望民间组织参与正式的决策过程。表明,绝大多数受访人(83%)认为决策者对民间组织的信任,以及民间组织参与决策的正式渠道还有待建立,民间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信任有待建立和加强。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2》指出,社会组织缺乏政府的信任与合作,政府对社会组织信任不足。
3.1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的影响
从第三部分具体内容来看,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党群建设, “在登记中对社会组织提出党建要求,在年检时要求提交党建情况,对党建工作予以督促和监督”。从登记到年检以及日常管理,其目的非常明确,通过社会组织中的党群组织,在社会组织存续的全过程,实际控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掌握其命运。依据本报告民间组织的内涵,一旦一个民间组织建立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群组织,则意味着这个民间组织完全失去了独立性,丧失了作为民间组织的根本特点,已经不成其为民间组织。
3.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影响
绝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的民间组织要登记成非营利组织,必须有官方认可才能获得合法身份。因此,中国的民间组织面临一个悖论:如果要正式身份,就没有了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如果要独立性,就很难有一个正式身份。所以大量的民间组织要么注册成企业,要么挂靠,要么干脆什么身份都不要,只做自己的事情。
有人把民间组织的注册称为“围城”——在外面的人想进去,进去的人想出来。其实说明一个问题:民间组织注册了以后,也会遇到不少困难。 对于注册后的困难,身心飞翔机构表示主要是资金方面的问题。机构正式注册后意味着需要按规定交税,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对于企业所得税等的免除以及税前扣除资格的获得,民间组织面临极大困难。目前,身心飞翔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摊分,给志愿者造成了较大的负担。
另外,在财务的规范化方面,以前很多民间组织有自己的一套财务规范,同时也会按资助方的要求进行财务公开。但是大部分的民间组织并不十分了解民政部门对财务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慢慢摸索。
最后,有机构表示注册后工作量都大幅增加了。金丝带互助中心的负责人表示,自从注册之后,几乎每天都要在支付审批表上签字。除了少量的职员外,金丝带互助中心主要是靠义工来运作,用业余时间来做公益,注册之后繁杂的流程带来了更多压力。
未注册的组织,照样活动,而且由于没有人管,活动的自由度反而更大。不注册时有免税、公章、银行帐薄设立等问题,如没有公章,签合同、帐务往来比较麻烦;没有法人身份,银行不会给它设立账户。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管未注册的组织,民政部门反倒不管,其它政府部门、专业部门也不管。
如业界公认民办非企业单位之所以成为2012年增长数量最多的民间组织类型,最重要原因即是:各地探索直接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类型,主要是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3政府扶持社会组织政策的影响
从第三部分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对象有鲜明的针对性,是选择性扶持。
涉及到直接资金支持的政策,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单单针对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针对对象与本报告所称民间组织毫无交集。又如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存在状态表现为工商注册、其它挂靠形式或既没有任何注册也没有任何挂靠但却符合本报告所称民间组织内涵的真正民间组织来说,毫无疑问指望不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的一分一厘。又如2013年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规定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对存在状态表现为其它挂靠形式或既没有任何注册也没有任何挂靠但却符合本报告所称民间组织内涵的真正民间组织来说,毫无疑问也分不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一杯羹。
涉及到政府培育发展的政策,如2012年广东省《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4号,包括类型:1.公益慈善类组织,如互助会、福利会、农民用水协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 2.社会事务类组织,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3.社区服务类组织,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康园工疗站、庇护工场等;4.文化体育类组织,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另外,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带有强烈针对性、选择性的所谓扶持扶持政策,主观上有两个目的,第一扶持发展PONGO和GONGO,第二不排除其收买分化达到收编一部分原有的真正民间组织,使其变质为受中共党和政府实际上完全控制,但外表还披着民间组织的外衣。因此,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带有强烈针对性、选择性的所谓扶持政策,客观上更可能对中国真正民间组织的发展起到鱼目混珠、混淆视听的作用,危害正处于萌芽状态的中国结社自由。
3.4政府日常管理性政策
第三部分中国政府针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性政策,其中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等,所谓“评估”、“规范管理”、“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其实都是“管控”的代名词,特别明显如2012年《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但对本报告所称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目前来看,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等政策影响不大,或者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直接影响。对本报告所称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影响很大,或者有直接影响的主要是所谓社会组织年检和执法监管政策,政府执法部门常常采用年检通过与否来压制约束民间组织的生存,执法监管常采取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甚至取缔等手段直接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
3.5涉外NGO政策的直接影响
如2010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工商“企业”性质的民间组织面临“断粮”之危。
3.6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试点
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首先在广东作为社会组织创新改革内容之一出现。如社会组织列入省级人代会代表类别;博罗县政协把“社会组织界”列入公开推选委员的第一界别,博罗县委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分配给社会组织2个党代表名额,县人大代表1个代表名额;惠州市把社会组织列为政协界别;珠海市人大分配人大代表名额给社会组织;深圳市给社会组织分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
我们认为这是中共惯常统战手段的使用,给外界以扩大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假象,名符其实的民间组织和成员不可能有这样的参与机会。
3.7名进实退的政策
最典型的是如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倒退,2012年《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中,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款明确规定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将全国各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排除在外,对环保民间组织发展无异浇了一瓢凉水。
3.8客观上有利于民间组织的政策执行难
比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机构捐款可以获得一定免税。但是当捐款方拿收据到税务部门申请免税,税务部门不免,说需要重新授权,授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公布一批名单。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2013年中国广州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也披露: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难以落实。
3.9特殊政策影响:如西部开发
西部地区是指中国的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和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这些地区由于气候、地理位置、地貌等原因一直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2008来,中国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快西部的发展。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英国救助儿童会、香港乐施会、美国国际小母牛项目、世界宣明会、无国界卫生组织等)提供知识传播与技术扩散、典型示范、增进社会融合、培养人才、提供新的就业方式、资金援助等帮助中国NGO在中国西南、西北地区开展了大量的扶贫、农村社区综合发展、环境保护、扫盲与文化教育、卫生保健项目。
3.10其他政策的影响
如佛山市政协经10次座谈、7易其稿的《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专题调研报告》披露:目前佛山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跨年度使用经费等方面无优惠扶持,同时,社会组织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绝大多数都按一般商业企业收取,这都增加了社会组织的运行成本。
本报告参与人士亲身体会到社会公众对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话题的回避,特别在国内外调查网站做有关调查,但两个多月,没有看到一个回复,到截稿为止也没有一个回复。回避或许由于恐惧、漠不关心或其他原因;在略显沮丧之余,我们更加感到在中国推动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的使命任重道远。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2》指出,社会组织发展缺乏社会认同,大多数公众对公民社会理念还不熟悉、不理解,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很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一些社会组织的活动甚至经常被指责为“作秀”。
“传媒对公众认知NGO影响的调查研究——以海南为例”披露:有关NGO的新闻报道大多数属于社会和文化娱乐新闻,仅有47%的人群关注。35.85%对NGO专业名词根本不了解;对NGO有一定的了解,占的比例为64.15%;说明公众对NGO还是缺乏了解。相对较熟悉的NGO是有关环境保护、社会慈善服务机构。受众对公益人物专题报道最感兴趣,占42.16%;其次是对NGO组织的活动占到26.5%;再次是对组织机构的专题介绍。对NGO发展感到满意的仅占14.2%,持否定态度占到46.6%,持中间态度为39.2%;说明民众对目前NGO的发展现状感到不乐观。
湘潭大学政治学者、李开盛副教授在共识网上公布《中国网民的政治与社会认知》的网络调查结果:高达73.66%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参加任何非政府组织,表明当前整个中国社会依然处于一种“原子化状态”,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仍然很低。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对美国之音记者说,他认为中国没有参加非政府组织人数的实际比例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因为中国几乎没有真正的非政府组织。他说:“应当来说99%的人都没参加,甚至是100%的人,因为中国的NGO(非政府组织)其实都不是非政府组织,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在绝大多数地区,它都需要有个政府挂靠,所以中国没有、几乎没有真正的非政府组织。”
“曾广受赞誉如今门可罗雀 高校环保社团如何出困境”(社会组织网 2013-04-02 )反映:很多大学生认为公益志愿活动占用时间,而且对升学、就业没有什么帮助,加入这样的社团有点“傻”。
“南京NGO现状调查” 发现:虽然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NGO,且对NGO持支持态度,NGO在南京的发展潜力巨大,但总体来讲,NGO并不被南京的大众所了解,普及程度较低,民众了解程度较低,民众认识有限。
5、媒体的影响
“传媒对公众认知NGO影响的调查研究——以海南为例”披露:受众通过媒体报道获知NGO信息的比例为47.55%,通过NGO组织开展的活动了解NGO的比例为21.5%。受众认为媒体对NGO的报道程度,很多占11.27%、一般占45.59%、很少占32.84%、不知道占12.25%;表明媒体对NGO的报道较少,直接导致了受众接触NGO的机会减少。在获取有关NGO活动信息和捐赠信息的渠道调查中,媒体占89.3%;其他渠道占10.7%,说明媒体在影响受众对NGO的了解占了绝对的主导;其中电视和报刊是受众获取NGO信息最重要的渠道,电视和报纸分别占到媒体的44.01%和35.9%。
“对NGO的调查和访谈结果”发现:有超过一半的受访NGO表示近年来社交媒体微博的兴起,如“微公益”的兴起,为NGO提供了新的活动平台。
6、国内综合因素
《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认为:尽管中国的NGO遍及全国,它们主要还是集中在那些注册较为宽松或者当地环境(城市化,经济较发达,正在进行NGO 领域的改革)更适合NGO 开展工作的地区。如教育、助残、老年人关怀及儿童福利领域,以及现在日趋流行的社工领域NGO 一般集中于北京、上海、四川和广东等地,这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改革意识较强,并且有更多资金鼓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政府、GONGO 和中国企业的资助地域,上海最多,因为上海是最早推动政府大规模采购服务的城市之一。本报告第三部分许多部分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7、来自特殊部门的影响
主要指来自国家安全和国内保卫部门直接或间接(没有直接证据,但其影子隐约可见,或可凭常识逻辑推理是他们背后指使)的干涉和骚扰。他们主要针对已经注册但不愿意受官方辖制,愿意做名副其实的民间组织的NGO,或是没有注册却有运作活动的民间组织。
对NGO的调查和访谈,回答“贵机构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不受外界干涉,自主开展项目活动(包括倡导活动)?”,有43%表示,有时会受到干涉,但不影响开展项目活动;有15%的受访者表示,完全自主,没有受到任何干涉。问卷显示受影响的NGO领域主要包括:劳工、性少数(LGBTQ)、性工作者、艾滋病、专门的倡导组织。一些NGO组织及其活动受到外界的干预,甚至导致机构无法运转。
“杯弓蛇影下的劳工组织如何进退”(中国发展简报NO.55秋季刊NO.55) 披露:2012年,不仅仅在广东,维权类组织在全国的生存都似有每况愈下之势,如上海一家多年服务于外来工的组织也面临分解。
8、特别事件对NGO的影响
8.1 2008 年汶川大地震
“2008年汶川地震中NGO的表现。韩俊魁、纪颖:“汶川地震中公益行动的实证分析:以NGO为主线”发现:在抗震救灾紧急情况下,NGO的资金来源发生了较明显变化;对NGO资金运作有影响,四川灾区NGO资金运作主体中政府和官办NGO占有重要地位,而非灾区NGO资金运作的合作主体中各类NGO都比较重要,而通过政府运作救灾物资和资金的比例较低。
《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发现:NGO 的另外一个聚集地是人口众多的四川省,2008 年以来NGO 大量涌入, 其发展的势头持续不止。认为毫无疑问是受2008 年汶川大地震的影响。
《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认为:在一定程度上,2008 年汶川大地震是影响中国政府对NGO认识和认可的一个转折点。
8.2 1995年中国世界妇女大会
《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发现:只有18(约7%)家组织成立于1995 年前,约93%中国NGO成立于1995 年后,本报告赞同许多业内人士的看法,即与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有关。
9、潜规则对注册的影响
《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披露:38 家(15%)是注册为社会团体,根据非官方的证据,如果与当地注册机关没有很强的组织或人缘关系很难注册为“社会团体”。
10、官办社会组织形象影响真正民间组织发展,劣币影响良币
如“长阳社会组织发展调查报告”反映湖北长阳县社会组织存在以下问题:有的社会组织长期不换届,不民主选举领导班子;有的社会组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不组织会员活动,不参加公益活动,不接受年度检查;有的社会组织的财务由业务主管单位“一把手”审签,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混为一体;有的社会组织缺乏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社会形象较差,公信度不高。县社会团体人才队伍上存在“三多三少”:参加学历培训的多,参加专业培训的少;有领导岗位经历的多,有业务成果的少;有一技之长的多,有社会工作职称的少。2011年末统计,全县社会组织工作人员1433人,县级干部担任会长的19个,科级干部担任会长的43个。县民办非企业单位依靠服务收费。
“关于某县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调查报告”(来源:莲山课件 w ww.5 Y K j.Co M 6) ,披露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评价:有70%的人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没有能力推动社会公平;有7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从没有参加过社区社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有60%的人表示不会求助于社区社会组织,原因首先是没听说过或不了解这类组织,其次是担心服务质量不高,再次就是担心收费不合理,也有少部分人担心暴露自己的隐私。同时反映,xx县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团体或协会大多由国家工作人员兼职,大多官办色彩过浓 “准政府”性,即使没有官办色彩,也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造成“非官非民,官民不分”状况。同时,社区社会组织的很多成员管理能力缺乏、内部制度建设不健全,社会公信力不高。
在官办和民间基金会都做过负责人的徐永光曾评说官办慈善机构“官办慈善机构中,理事会是摆设,政府是老大,执行层强势”。
(二)外部因素:国际视角
1、特定NGO地域分布受国际因素影响
表现为地区与国际社会联系程度几乎直接影响人权领域的倡导或针对特殊人群的NGO(所谓比较敏感的NGO)的地域分布,或者说与国际社会联系的相对紧密程度是影响人权领域的倡导或针对特殊人群的NGO的地域分布的最主要因素。这些NGO通常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因为这些地区与国际社会联系较多并且也有更多机会取得项目资金。比如《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发现LGBT(指称女同性恋者(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一个集合用语) 组织中,有50%集中在北京,也证实了这一大多数业内人士的共同观感。
2、国际组织资助地域偏好明显
本报告第二部分发现,国际组织的绝大多数资助都是针对在北京的NGO,跨国企业和国际组织呈现的趋势一样,资助集中在北京。
(三)外部因素:国内外交织视角
1、国内外经济
近几年,在中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有限背景下,许多国际组织也相应做出回应,逐步减少或停止了在中国的资金支持,对一些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甚至生存造成了影响。
中国经济不可能永远持续高增长,如若中国经济增长疲软乏力,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必然下降面临财力的不足,又面临国内贫富差距的扩大、局部地区或某些行业失业人口的剧增、某些地方艾滋病的流行、环境的恶化等问题。本报告认为,中国政府可能需要发挥民间组织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传播、技术扩散、提供就业机会、缓解贫困、增进社会融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特殊事件
如加入WTO对中国商会或协会的影响。国外通常通过商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如国际性的行业联合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并通过商会、协会来维护成员的利益。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 以后,中国面临与国际接轨,需要发展相应的商会或协会,助推国内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
3、国际合作与交流、全球化
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增多,中国人对非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的认识相应提高,国外通过NGO对中国的援助也增多,有利于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
总的来说,全球化的趋势不仅会刺激中国NGO数量的增多,而且也会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增进NGO的自治性、自律性,特别是经贸领域的商会和行业协会。
4、资金来源
中国民间组织资金来源既有国内,也有国外,但明显受国际因素影响大,特别是草根民间组织。
中民慈善捐助中心的信息显示,社会捐赠的90%都进入了政府慈善系统、基金会等强势机构,仅有1.3%的社会捐赠进入草根民间组织。
国内的捐赠善款基本上是各大基金会垄断,而他们直接资助民间慈善组织的资金却很少。据不完全统计,尽管中国境内基金会超过3000家,但开始资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或明确表示过未来计划向资助型方向转型的基金会只有十几家。
此前,由于有大量的国际机构的资金支持,草根民间组织的生存困境并未特别凸显,现在由于西方经济不景气,加之认为中国草根民间组织实力已有所提升,来自国际机构的资金支持日益减少。
国外NGO中大约有40%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而中国国内则较少有政府向NGO购买服务。
中国发展简报2011年公布的数据对美国和中国的NGO做了比较,虽然中国当年的GDP 是美国的三分之一,但是相比美国环保类NGO 三千万美金的年度预算,中国环保类NGO的年度预算约是460至770万美元。
华盛顿智囊团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 (CSIS) 认为:中国民间组织仍受严重的限制,大部分的工作局限于扶贫、教育、环保和社区发展,并且在草根层面上严重缺乏资金:中国民间组织大部分的资金来自海外,包括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的全球基金会(The Global Fund to Fight AIDS, Tuberculosis & Malaria) 以及比尔与美琳达•盖茨基金会 (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北京师范大学社发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2012年合作开展的全国大学生环保社团发展现状调研项目结果,发现大学生环保社团仍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其中资金支持不稳定、不持续成为首要外部因素。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陈鲁南说:“对中国草根慈善组织做过的调查显示,能够生存两年以上的组织不到30%,能够生存3-4年的只有15%,这个队伍的不稳定,与其活动资金来源有很大关系。”
由于长期存在的注册难问题,很多民间慈善组织没有合法身份,更没有免税资质,得不到国家支持,无法向社会募集资源,也很难得到大额的捐赠。而且不少捐赠人也不认同慈善机构的费用支出,都想自己捐的钱百分之百给到受助人,却不愿意支付民间组织为了搜集、发布受助者需求信息而付出的成本。
(四)内部因素:民间组织自身
主要表现为民间组织自身专业水平有待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总体不高,人员待遇收入不高,这三方面又彼此影响、相互叠加、产生恶化效应。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2》披露:整体来看中国社会组织存在数量少、实力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社会组织在各主要领域的发展不均衡,尤其是符合现代社会组织结构需求的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科技研究类则占比较低;单个社会组织发展受定位不准确、资金不充裕、人才不专业以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等内部性制约。
“南京NGO现状调查” 发现: 1、南京草根NGO规模小,增长速度慢; 2、南京草根NGO种类少,涉及领域窄,多为行业协会,而学术性社会团体和专业性社会团体(包括慈善组织)数量极少;3、经费缺乏,由于官方慈善组织的竞争,缺乏宣传,公信力低;4、管理专业化程度低(财务不透明,缺乏监督机制);5、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人员待遇低,志愿者招募难度大)。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2013年中国广州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披露:广州市社会组织数量较少,整体结构不够合理;社会组织体系仍然欠缺,专业化程度仍然不足;社会组织资源筹集的制度化程度低、组织治理能力与服务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定性模糊,社会组织普遍难以提供有竞争性与吸引力的薪酬与福利,大部分社 会组织只能依靠大量具有奉献精神的志愿者开展运作,数量较少的专职人员中也充斥着大量的离退休人员或者不能胜任原有工作要求的关系户人员,导致各类社会组织人才尤其是具有创新性的人才严重不足,导致社会组织难以开展有效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项目运作等项目管理工作,造成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非专业性或者业余性突出。
南都公益基金会《中国公益人才发展及需求调研报告》认为公益从业者待遇低、发展空间小、社会保险差,指出“目前中国公益慈善组织普遍反映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缺乏公益领域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也缺乏吸引优秀专业人才的机制,严重制约了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约90%的NGO从业者的月薪在5000元以下,18.4%的NGO从业者无固定收入或月薪在1000元以下;月薪在5000元以上的仅占11.5%,且多为基金会工作人员;近40%的中国NGO组织未给员工提供社会保险,而在提供社会保险的NGO中,提供完整五险一金的不到20%;NGO 从业者面对繁重的工作量,20%以上的NGO从业者表示每天工作时长超过12个小时。
环保NGO野草文化表示:2006年一年,野草所有人拿的是“承诺工资”,一个承诺的数字,但一分钱也不发;2007年,发了50%的象征性工资;2008年,野草才实现了全额发工资,“算成都市民工资的中下等水平”。
温洛克国际SEN项目办公室自2010年开始启动了为期3年的云贵川三省环境公益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发现人员的流失是不少NGO面临的难题。专职人员以年轻人居多,月工资大都在2000元以内,很难长期留住人才。成都商报记者了解的近10个环保NGO中,其专职工作人员大多不超过5人。
“曾广受赞誉如今门可罗雀 高校环保社团如何出困境”(社会组织网 2013-04-02 )反映:专业性不强已成为制约中小环保社团发展最明显的缺陷。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北京师范大学社发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2012年 合作开展的全国大学生环保社团发展现状调研项目结果,发现大学生环保社团从其自身来看,不论是项目运作能力还是管理团队建设,很多方面都有待加强。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在项目运作方面,46%参与调研的学生认为社团的主要挑战是项目缺乏专业性和创新性,32.9%的学生认为主要挑战是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或改变人们行为,21.9%的学生认为主要挑战是项目缺乏可持续性。
(五)综合因素:一些访谈和资料反映
2013年温州第二届义工、社工论坛,80多名温州民间公益组织负责人反映,身份、资金、人才、定位、项目、外联和风险等7方面问题成为草根公益组织转型发展之困:身份,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名分找钱难;资金,筹措渠道少财务管理待规范;团队人员流动大专业人才待培养;目标定位不清晰发展方向不明确;公益服务样样做品牌项目研发少;外部联动缺活力社会资本难引入;活动预案制订少风险转移途径短。
济南基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干事孙成键认为,对于目前多数公益组织而言,资金、人员、经验都是困扰发展的难题,一些民间公益组织还没长大,就已经失去了生存的根基。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2》披露:社会组织发展面临制度性障碍,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政策滞后和管理体制的制约;社会环境、信息披露等机制不健全,来自社会的监督没有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了部分社会组织趋利化现象凸显。
(六)部分典型案例
1、劳工NGO影响因素:多因素交织
2012深圳维权类劳工NGO在办公场所上主要受到资方和政府两方面压制,但引起体制内外、网上网下多方面反映,并且凸显出与非维权类劳工NGO受打压的不同。
“杯弓蛇影下的劳工组织如何进退”(中国发展简报NO.55秋季刊NO.55) 披露:
2012年2月开始,10多家深圳劳工NGO遭多个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上门检查,它们的房东以各种理由提前解约,要求搬迁,一些组织乃至遭遇暴力逼迁。劳工组织这 般遭遇已不是第一次,相去不远的2007年、2008年都曾经发生过。2012年9月初,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发表《深圳多个劳工组织遭检查后被强制要求搬迁》,被网络广为转载。失去场地的深圳劳 工NGO小小草和手牵手一直通过邮件组、论坛、微博、博客等网络渠道,呼吁社会的关注。2012年9月9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王江松等20位知名学者、媒体人致信广东省委、省政府及深圳市委、市政府,呼吁立即停止某些职能部门对劳工NGO的无端打压,要求广东、深圳立法部门应尽快 立法,从而沿着法治的轨道改革广东的社会管理、发展广东的社会组织。
2012年2月,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在宝安区松岗的办公室刚租不到三个月,房东就通知单方终止三年的租房合约,要求立即搬离。在协商期间,房东不仅断水断电还非常野蛮地将该机构的招牌拆除,强烈要求搬离。
2012年3月,深圳市圆典工友服务部遭到多个政府部门的连番检查,此后很快收到房东提前终止合约的通知,强烈要求搬离。不得已该机构已搬迁,现暂未确定办公地点。
2012年4月,深圳市打工者中心一开始受到一些不明人物的监视和干扰,其后也接到房东的通知,单方提前终止合约,要求搬离。在该机构提出协商期间,房东同样采取断水断电,现该机构工作已无法正常进行。
2012年5月,深圳市青草工友服务部也同样遭到多个政府部门的检查,同样该机构也很快收到房东提前终止合约的通知,要求尽快搬离。房东也是采取断水断电措施,阻止服务部工作的正常进行,迫使该机构尽快搬离。现该机构也处于无固定办公场所的状态。
2012年6月,时代女工服务部遭遇选择性执法,在相关部门对房东施压未果后,工商部门直接出面,以未经注册为由立即要求时代女工服务部停止工作或搬迁。
2012年6月,龙岗一劳工公益机构收到有关部门消防不达标要求搬迁的通知,因该机构一直在劳资和谐方面多有倡导,在工作开展中坚持相对温和的发展路线。故不愿意在此公开其名称,希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以妥善解决“消防不达标”的问题。
2012年6月,深圳小小草信息咨询中心(原龙岗工友书屋)同样遭到相关部门检查,尔后同样该机构也很快收到房东通知,要求月底搬离。因合同未到期而遭到小小草的拒绝。很快工商、税务、劳动等各部门轮流及联合执法,并拟对小小草处数十万元的处罚。不得已小小草信息咨询中心只得答应如期搬迁,现也处于无办公场地的处境。
孙恒创办的打工青年艺术团等几个机构被同行认为是国内发展最好的劳工组织。但如果拿同心学校的阶段性成果与深圳多家劳工组织的被驱逐状态相比,两位南方NGO的负责人几乎不约而同说出这句话;“根本不是一码事”。他们说,首先工作内容不一样,不管是打工子弟的学校教育还是打工者的社会教育,都与深圳劳工组织以维权为主的工作内容区别甚大。同心学校面对的是基层政府的某个部门,而这次深圳劳工NGO面对的是广东省的整体部署和调整。还有,这次遭到驱逐的劳工NGO多在龙岗区,这里工厂集中,劳工NGO长期受到企业主的压力,他们要面对的是资方和政府的联合。
2、内外因素结合:民间组织如何变强,环保NGO为例
《中国公益组织名录》-中国NGO概览特别报告发现:总体来说,NGO领域内的最多部分是环境保护,环保组织遍布全国,甚至包括甘肃、宁夏等边远地区,说明环保意识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增长。主要有两大因素:组织者长期不懈地与以环境为代价的过度开发抗争和近年来环境问题国际化。由此,环保NGO 更加勇于发声,进行公众教育,政府因此也对环保组织更加包容。
3、中共一党专制意识形态因素影响下部分案例
以下案例主要选取自维权网和其它一些新闻网站。
3.1对政治类组织打压案例
2009年后,一些中国民主党成员依然被抓捕判刑。陈卫1992年参与组织中国自民党被判5年徒刑,出狱后参与四川民主党筹组活动,2011年被判处9年徒刑。2010年2月10日 ,薛明凯(2009年4月12日 被批准加入中国民主党)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中国人权活动人士和中国民主党西南地区主要负责人刘贤斌, 1989年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刑2年6个月;1999年8月再被判刑13年;2008年11月6日 出狱继续参与维权活动, 2011年3月25日 ,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再判处10年徒刑。陈西1995年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贵州分部,被判入狱10年; 2011年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朱虞夫,自1978年底,先后参与杭州民主墙运动和1998年民主党筹备,入狱共9年;2011年仅仅因写诗公开支持茉莉花革命又被捕;2012年被判处徒刑7年。
3.2对人权类组织打压案例
打压“贵州公民人权研讨会”
贵州人权研讨会成立于 2005年 12月10 日。成立以来不断地受到当局的打压,一些聚会活动被监控,甚至抓人,而每到世界人权日 12 月 10 号以前,该会成员就会被软禁,陈西等主要成员更是当局重点打压的对象。2011年12月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向贵州人权研讨会成员下达告诫书,称“贵州人权研讨会的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是非法组织”。2011年12月5日,贵州省民政厅作出“关于取缔‘贵州公民人权研讨会’的决定”,称贵州人权研讨会属“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2011年12月26日,贵州人权研讨会召集人陈西被贵阳中院当庭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陈西累计刑期已达23年。
3.3打压特定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NGO部分案例
北京民间维权组织“公盟”原定在2011年1月2日下午在“国二招”宾馆召开2010年年会,但在会议尚未召开,“公盟”负责人许志永、滕彪、黎雄兵等人就被北京国保软禁在家,不让出席会议。国保不断给饭店打电话,年会只开了一个小时被迫提前结束。
3.4对有结社倾向人群和行为的打压
郑州公民聚餐活动被警方破坏
20013年3月30日晚上,郑州一些公民举行聚餐活动,结果被警方破坏,约30人被警方带走,这些被带走的当地公民于当晚或次日凌晨获释,外地来参加活动的公 民被所在地警方来人接走。
广州独立作家野渡因“聚餐”遭到传唤
20013年4月3日上午10点开始,广州独立作家野渡被广州国保支队传唤6小时。警方集中追问3月份广州公民周末聚餐活动,警方指称聚会是野渡在背后组织, 明确警告野渡今后不要参加类似聚餐。另外,警方还问到上月野渡前往香港及前几天野渡与美驻广州领事官员见面情况。国保明确说明传唤野渡是受上面的命令,他们只是受奉命而行。
杭州网友约定“饭醉”遭警方阻挠取消
杭州网友老咔由于喜欢“饭醉”,发出邀约,请屠夫(吴淦)、江山勇者等几名网友2月19日到杭州德清县一起吃饭。20013年2月17日,有关部门给老咔打来电 话,并有工作人员登门来向老咔做思想工作,要老咔取消此次聚会。因为对方要求一定要取消,老咔只得发出由于压力而取消聚会的通知。
上海同城聚餐活动遭到警方阻挠。20013年1月25日下午5点,上海民运人士胡可师接到梅陇派出所电话,要他次日上午9点到派出所;民运人士汪建华家门口已有4名警察对其进行监控,限制他自由出行;李化平的家中从中午开始,国保就敲门,但是李化平拒绝国保进屋,国保声称次日将传唤他;另外二位上海同城公民聚餐活动的组织者黄小芹、谢丹下落不明。此前,上海因举行同城聚餐行动,聚餐当天胡可师、杨勤恒、李化平、高晓亮、谢丹、汪建华等10余人被警方以各种理由传唤阻扰。
江苏、上海异议人士欲在常熟聚餐遭扣押
20013年1月12日,江苏异议人士潘露、顾义民,上海异议人士谢丹等人约定在常熟聚餐。但是当潘露等人下午3点赶到常熟,给顾义民打电话时,对方却说已经被 警察带到常熟市大义派出所。当天晚上,突然来了5、6个年轻人,拧着潘露的胳膊,强行把他塞进面包车后座,同行的网友成贵源、谢惠凯也一同被押回苏州。与 此同时,按约赴宴的上海异议人士谢丹也被警方押回上海。
福州冤民每周一聚活动遭到破坏
20013年10月27日,福州冤民每周一聚诉冤维权在福州市中心临近五一广场的于山举行,早上9点左右,约有50多位冤民刚刚齐聚于山脚下,就遭到大批警察和保安包围,警察有选择地按名单抓捕林建新、林福淑、冯美珠、徐菊章、梁柏端、陈美瑜、傅美英、陈金、卞美珠等13位冤民,押上警车带到福州鼓楼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关押。13位冤民先后被抓走后,其他冤民不得不转移到福州马尾等地继续维权诉冤活动。
浙江中国民主党人谭凯召集网友纪参观辛亥革命纪念馆被阻
在辛亥革命暨中华民国国庆102周年来临之际,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成员谭凯与网友相约双十节共聚位于西子湖畔南麓的浙江辛亥革命烈士纪念馆,凭吊先烈,缅怀他们推翻专制王朝、创建中华民国的丰功伟绩。他们通过不同的联系方式,与网友相约纪念辛亥英烈,当局极为不安,指派国保进行阻挠。20013年10月10日早上,杭州市西湖区国保二人来到谭凯修电脑的店里,不许其去,并追问是谁组织的。与此同时,网友王一颖和胡锦也被国保叫去喝茶,不许他们去参加纪念活动。
北京维权人士季武峰举办“微博转世党”活动遇阻
20013年5月11日上午9点,北京维权人士季武峰和30多名网友,到位于北京海淀区西郊的香山公园,举办“微博转世党”登山活动。他们举 出 “微博转世党,户外健身(北京俱乐部)”的旗帜进行登山活动。登山活动大约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遭到香山派出所的警察阻挠,警察以旗帜对党很敏感,不予打旗勒令季武峰等人停止活动,季武峰表示如果不喜欢他们可以把带有“党”的部分遮挡住,或者撕扯掉,但遭到对方拒绝,之后季武峰被警察带到香山派出所问话。
广西十多名异见人士因同城聚会被传唤
20013年4月27日,广西南宁市十多名异见人士及在校大学生被国保传唤。据了解,警方这次行动与当天要进行的公民同城聚会有关。当天被传唤的异见人士有端启 宪、张维、张福武、黄雨章、马辉强、孙志刚、韦富春等。此外,贾黛恬、周绍禄、彭宇、朱鹏程及其女友小梁等多名在校大学生也被国保及校方约谈。
湖南邵阳国保南下解散QQ邵阳群
20013年5月8日,湖南邵阳国保南下找到在广州工作的QQ邵阳群群主刘俊军,强令其解散QQ邵阳群。据说,该QQ群是邵阳民主维权人士的交流平台之一。导致警方行动的主要原因是邵阳的异见人士通过QQ邵阳群联系在湖南新宁县举行万城同醉活动,希望通过此活动去看望在此居住的一直遭受打压的前“六四”学生罗茜。
湖南娄底QQ群被国保强令解散
20013年5月10日,湖南省另一民主维权人士交流平台娄底QQ群被国保强令解散。娄底群首任群主是谭荣峰,早前谭荣峰受国保恐吓,出于保留该群的目的,就把QQ娄底群转让给北极星,但北极星也没有保住该群。娄底民主维权人士很快又注册了新的QQ群,作为娄底民主维权人士交流的新平台。
五、特别分析和趋势展望
自由组织工会是结社自由最核心的内容之一,结社自由提出最初即基于工人的结社自由。因此本报告特别分析了中国没有工会自由权利的情况。第一、中国政府早就公开宣示不接受联合国工人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第二、中国官方工会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独此一家,完全垄断;②中国工会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控制操纵;③中国工会脱离群众;④工会经费主要由强制性职工工资扣缴和政府财政构成;⑤雇主组织多元化与工会组织一元化,明显劳资关系权利不对等。第三、中国基层工会受资方控制操纵:许多学者认为在中国已经建立工会的外企或私企中,相当多数是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或操纵工会,更有甚者,有的工会就是由雇主亲自或指派亲信建立,有的工会主席甚至是老板娘或二老板;由大学生工会调研小组 ““把权力交给工人”——九所高校学生透视深圳直选工会进展与局限”实地调研披露,工会基本没有运作、工人不关注工会、工人不相信工会 、工人维护权益也得不到工厂工会的帮助,充分说明中国基层工会受资方控制操纵。第四、对仅在深圳出现的一些劳工NGO,采用各种手段极力打压、意图消灭中国独立自由工会于萌芽之中。
我们认为2013年中共18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共打压民间组织和压制结社自由有一些明显的新特点,本报告由新公民运动遭受打压对此做了分析。主要表现为四点:1、打压重点对象变为结社动向;2、先抓捕,再定罪;3、罪名技术化、避免政治化;4、处理精细化、力图成果扩大。
2013年中国政坛大事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莫属,因此我们特别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公民结社自由做了前瞻分析,我们有以下看法:
第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结社、结社自由没有任何关系,中共根本没有考虑在今后5年内把结社、结社自由列入议事日程。特别是将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置于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结尾,我们由此看到中共的政策思路是将潜在的结社问题和防范已经出现的民间组织,整体纳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而且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 “维稳到维安,管控到最高级。已经宽松的可能有所放宽,本来严控的将更严控”, “管控核心目标是针对现有民间组织和潜在的结社动向”。可能比以前稍显宽松的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其它民间组织极可能面临空前严酷的环境。
第二、中共18届三中全会后,涉外离岸社团(海外注册、境内活动组织)和在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网络社团和“维权类组织”将是中国政府严厉打压的对象,“维权类组织”极可能是更加严厉打压的对象。
第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核心内容是四句话:“中国共产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依此由实到虚,前两句是实,后两句为虚。中共18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将通过综合立体手段管控现有各种形式存在的民间组织和结社动向,主要表现为在现有社会组织中进行党群建设,一方面对GONGO加强管控,另一方面防范假民间组织变为真的民间组织。
第四、中共18届三中全会后,最前卫的结社政策不过是,行业协会商会以外,在2016年前可能会拥有独立身份。意即除行业协会商会以外,其它社会组织在2016年前连拥有独立身份的可能都没有,只能继续依附于行政机关才能被政府视为“合法”,独立性遥遥无期。
第五、中共18届3中全会过后,中国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萌芽可能面临严冬的摧残,言论自由不保,结社自由更谈不上。
借用中共自己一句话“听其言、观其行”,总的来说,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和中共18届三中全会前后一些行动的观察,我们认为,在中共18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民间组织处境和公民结社自由状况极可能有恶化风险。
(一)结社自由的主体:中国没有工会自由权利
1、中国政府早就公开宣示不接受联合国工人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大会第31届会议194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第2条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前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明确了劳工4项的权利,第一项就是劳工的“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中国目前只批准了100号和138号公约。
2001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中国全国人大在批准这一公约的同时发表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实际上公开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工人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
2、中国官方工会几个特点
2.1独此一家,完全垄断
国际公约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指向的一个最明确群体就是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所有劳动者的结社权利,即组织工会的权利。在这样一个关乎结社自由最核心的问题上,我们看到,除了极少数中共御用文人外,全世界几乎对此都有相同的看法,即中国至今没有独立自主的工会,只有唯一一家官方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有职工被官方工会代表,职工没有丝毫选择权利,更不允许工人自己独立组织工会,官方对此也不讳言。
2.2中国工会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控制操纵,是典型PONGO
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直接成立PONGO(中国共产党建立所谓新型非政府组织,Patricia M. Thornton称为PONGO)。只要不睁眼说瞎话,对中国工会稍加了解,就不难得出结论:中国工会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控制操纵,是典型PONGO。略举以下两例说明。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如表5-1: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权力体制非常相似,中国工会酷似缩小版中国共产党。
表5-1: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权力体制比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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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权力机构
|
任期
|
闭会期间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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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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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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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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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员会
|
5
|
常务委员会
|
总书记
|
书记处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
5
|
主席团
|
主席
|
书记处
|
2.3中国工会脱离群众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江苏省的调查,70-80%的基层工会的工作任务是党政布置的,20%是上级工会布置的,真正按群众要求开展工作的只有百分之几(陈秉权,1996:110)。一些学者(如Wilson,1986;Baek ,2000;Chen ,2003;李琪,2003;冯钢,2006;Taylor&Li,2007)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工会脱离群众现象进行过描述和分析。工会系统进行的一些全国性调查也反映出中国工会脱离群众问题的严重性。
2.4工会经费主要由强制性职工工资扣缴和政府财政构成
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法》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意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被上交工会,职工没有任何意见表达余地。
2.5雇主组织多元化与工会组织一元化,明显劳资关系的权利不对等
中国雇主组织,包括全国性的雇主组织,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并没有按一元化的原则组建,而是实行了多元化。在中国雇主组织多元化与工会组织一元化,劳资关系的权利明显不对等。
3、中国基层工会受资方控制操纵
雇主阻挠成立工会和控制工会的这种“干涉行为”是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所明确禁止的典型的不公正劳工措施。许多学者认为在中国已经建立工会的外企或私企中,相当多数是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或操纵工会,更有甚者,有的工会就是由雇主亲自或指派亲信建立的,有的工会主席甚至是老板娘或二老板。
以下由大学生工会调研小组 ““把权力交给工人”——九所高校学生透视深圳直选工会进展与局限”(新浪微博:@大学生工会调研小组)对此有明确披露。
3.1工会基本运作情况
表5-2: 5家工会基本运作情况
工会名称
|
运作情况
|
百泰工会
|
有工会宣传栏,未见到工会办公室、信箱和热线,经常举办娱乐活动
|
福群工会
|
无工会宣传栏,有工会办公室,但从未见开门,无信箱和热线
|
爱普生工会
|
有工会宣传栏,未见到工会办公室,过节发放礼品,举办旅游活动
|
美高工会
|
无工会宣传栏,无工会办公室,无信箱无热线,无福利及文娱活动。
|
高新奇工会
|
有工会宣传栏(但上面仍是2011年的信息),有工会办公室和活动室,但工人从未见开门,有工会信箱但已废弃,会举办文娱活动
|
5家工会中有两家平时根本就没有任何运作。
5家工会中有3家仅举办一些娱乐活动。
5家工会都没有工会热线,也没有其它形式与工人的沟通。
基层的工会根本不作为,要么没有运作,要么只是给工人发发福利,组织娱乐活动,这些无关痛痒的事根本不能解决工人的实际困难,不能改变他们在生产中的遭遇。
正如2013年3月1日欧姆厂工人在给社会的公开信中说:“工会不想着提高我们的待遇,却用过节时的小恩小惠麻痹我们,而我们因合同问题遭受的损失却是几十万。”
3.2工人对工会的认知
表5-3: 5家工厂工会认知访谈统计表
工厂名称
|
访谈总人数
|
知道什么是工会
|
知道厂内有工会的人数(百分比)
|
知道自己是工会会员的人数(百分比)
|
百泰珠宝
|
33
|
1(3.0%)
|
13(39.4%)
|
0(0.00%)
|
爱普生
|
25
|
15(60.0%)
|
25(100%)
|
23(92.0%)
|
福群电子
|
43
|
7(16.3%)
|
13(30.2%)
|
2(4.6%)
|
美高塑胶
|
49
|
5(10.2%)
|
37(75.5%)
|
1(2.0%)
|
高新奇电子
|
61
|
7(11.5%)
|
37(60.6%)
|
6(9.8%)
|
5家厂汇总
|
211
|
35(16.6%)
|
125(59.2%)
|
32(15.2%)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所有5家工厂中,仅有16.6%的人知道什么是工会,59.2%的人知道厂里有工会,15.2%的人明确知道自己是会员。但即使是这样的数据,也还是有很大的水分在里面,比如有些工人是因为工会近期组织的活动才偶然知道厂里有工会;甚至有些工人是因为工厂对他们要求在有关部门来检查时就工会情况说谎而知道工会。
在美高厂因为有关部门要到厂内检查,工厂提前陆续组织了培训,还给每位参加培训的工人发了一份“标准答案”,主要是教大家说谎话,应付检查,如果检查的人问厂里有没有工会——必须得说“有”;工会是干什么的——必须说“解决职工困难的”,而且要能够说出工会主席的名字。工人说“说对了有奖,如果不按厂里教的去说,那就直接记大过,180块就没了!”
在深圳的5家工厂中,不仅存在着工人不知道工会的情况,而且有部分工人对工会有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工会是政府或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者是一个发放福利的机构。
有些工人并不知道自己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以为加入工会要得到公司的批准。
工人不关注工会
造成工人对工会不关注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工人不清楚工会的性质,不知道厂里是否有工会外,有些工人即使知道工会是工人的组织也不关注,但是工人的现实处境却是每天都要辛勤地劳作,工作压力很大,工资却不高,工人们几乎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工作中,想要通过加更多的班以便换取更多的工资;另一方面,目前的工会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很多没有运作,有些运作的也不会涉及到工人面临的问题,工会的代表和委员也不是工人自己选的,工人不认为工会是自己的组织,工人并不能够感受到工会与自己的紧密关系。
工人不相信工会
表5-4:美高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
工会内任职
|
公司内任职
| |
彭XX
|
工会主席
|
制二课课长
|
易XX
李X
|
副主席
|
增管课课长
包一课课长
|
陈XX
陈XX
|
女工委员
|
副总助理
采购部部长
|
杨XX
韩XX等
|
组织委员
|
模具课课长
开发课课长
|
孪XX
廖XX等
|
宣传委员
|
QE
包二课课长
|
表5-5:爱普生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
姓名
|
工会内任职
|
公司内任职
|
张XX
|
工会主席
|
效率化推进部部长
完成品技术制造部部长
|
张XX
|
副主席
|
人事部部长
人才开发课课长
|
*其余16名委员中,有6名课长,8名部长,其余2人任职情况未能了解到。
|
从这两家工会委员的构成来看,几乎全部都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3.3基层工会与工人权益
当调研小组(以打工名义进入工厂调研)快要结束调研准备辞工离厂时,也遇到了辞工不批、工资被克扣等平时其他工人经常遇到的问题,除了跟工厂讲法律、去劳动局投诉外,当去求助厂内的工会,结果都没能得到工厂工会的帮助。
4、打压劳工NGO、消灭中国独立自由工会与萌芽之中
第四部分谈到从2012年2月份开始,包括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深圳市圆典工友服务部、深圳市打工者中心、深圳市青草工友服务部、时代女工服务部等在内的十余家劳务工NGO先后遭到所在街道税务、安监、安防、社保、房管所、劳动监察大队等多个基层部门先后上门检查。紧接着,就是房东以各种理由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求搬迁。
另外深圳劳工NGO,在注册上面临政府诸多刁难,甚至工商注册都成问题。为了开展活动方便,这些劳工NGO绝大部分都未能在民政部门注册。如“手牵手”是工商登记;而另外一些没有进行任何登记。深圳打工者中心负责人获悉新政策方案后,到龙岗区民政局咨询他们是否可以注册,区民政局近半个月后答复,“那都是媒体炒作出来的,没那回事”。深圳市民管局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虽然深圳目前已经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扩大到八大类,但是劳务工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不在此列,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找一个主管单位。“手牵手”负责人陈燕娣此前希望能找到一个主管部门挂靠,让“手牵手”注册为公益服务组织;不过对于现在的“手牵手”而言,能够以工商登记的身份继续开展工作,可能都将成为奢望。
我们认为深圳劳工NGO被中国政府视为中国未来出现独立工会的萌芽动向,严厉打压劳工NGO就是消灭中国独立自由工会与萌芽之中。
(二)由新公民运动遭遇看中共打压民间组织和压制结社自由的新特点
新公民运动(New Citizens Movement)是中国大陆从2010年开始由公民组织(前身为公盟)提倡,以“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为主旨的一系列公民运动的统称,新公民运动倡导大家堂堂正正做公民,告别“推翻、打倒、敌人”等专制理念,践行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以建设心态推动民主法治,在服务社会中成长为体制外健康力量,最终推动中国以最小代价完成宪政文明转型。新公民运动具体活动包括公民承诺、教育平权、财产公示、公民同城聚餐、 公民守望工程等。
2012年底至2013年,在深圳、北京、江西等地的公民群体走上街头,呼吁中国大陆官员公布财产。2013年3月31日 至4月17日 ,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丁家喜、赵常青、孙含会、王永红、李蔚和齐月英、张向忠、李刚、 李焕君、宋泽等人被拘捕。4月27日 至30日,江西新余三位公民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被拘捕。5月25日 ,湖北赤壁五位公民袁奉初(袁兵)、袁小华、黄文勋、陈剑雄(陈进新)、李银莉被拘捕。2013年7月16日 ,在经历三个多月的软禁之后,许志永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2013年7月18日 ,民间组织传知行研究所遭查封,至今传知行负责人郭玉闪处于软禁状态。2013年8月8日 ,新公民运动在华南地区的主要倡导者郭飞雄被拘。8月11日 ,新公民运动在华东地区的主要倡导者李化平被拘。2013年9月13日 ,王功权在北京被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名刑拘。
1、打压重点对象:结社动向
新公民运动不是民间组织,可能中共政府视为其有结社动向,所以打击,其实与中共做法一以贯之,即将结社可能消灭于所谓萌芽状态。
2、先抓捕,再定罪
我们观察到,对上述抓捕的人士,刑拘罪名大多一变再变,这也充分说明中国政府非法抓人,违反自己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按照现有法律,所抓人士也难以被勉强定罪。
3、罪名技术化、避免政治化
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拘留许志永反映出中共政府当局以“技术化的罪名”丶而非“政治罪名”来减小压制的政治成本。
4、处理精细化、力图成果扩大
如在此次大规模抓捕过程中,中共政府顺势以不符合规定取缔传知行,软禁负责人郭玉闪。却让局外人看来似乎是附带被诛连,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以达到中共政府自己本来早就虎视眈眈、处心积虑已久的目的。
(三)中共18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公民结社自由前瞻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结社的解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键词: “党”74次,“社会组织”13次,“民间”1次“结社”0次,“自由”10次,“结社自由”0次,“人民”42次,“民主”34次,“中央”31次,“领导”20次,“官”13次,“群众”18次,“公民”3次,“人权”4次,“中共”3次。
可以看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结社、结社自由没有任何关系,压根不提,中共根本没有考虑在今后5年内把结社、结社自由列入议事日程。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结社民间组织的论述放在“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表述如下“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48)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结尾句“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相反,我们由此看到中共的政策思路是将潜在的结社问题和防范已经出现的民间组织,整体纳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而且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我们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民间组织、公民结社的影响访问一位独立学者,他总结了两句话 “维稳到维安,管控到最高级。已经宽松的可能有所放宽,本来严控的将更严控”,又补充了一句“管控核心目标是针对现有民间组织和潜在的结社动向”。可能比以前稍显宽松的就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其它民间组织极可能面临空前严酷的环境。
2、对不同民间组织的影响
2.1志愿服务组织:可能被“支持和发展”
据综合媒体2013年12月6日报道,“退居二线”的原十七届政治局委员、中央文明委副主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任新近成立的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该联合会是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盈利社会组织,在中央文明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一叶而知秋,被支持和发展的方式可能是什么,从此报道,不难见端倪。
2.2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能被“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
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即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另外,现在这些组织面对可能的机会得到政府所宣示的一些扶持政策,只能说有可能,因为实际执行能否到位,从以往经验和上文一些反映来看,不容乐观,对大部分自认符合政府“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已登记社会组织中的民间组织可能会面对一次次失望。其它民间组织登记还是老办法,现在所宣示的各样扶持政策肯定轮不到。
如何被培育发展,首要是受“党委领导”。以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为例,北京“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努力构建全民参与的和谐社区——顺义区胜利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调研报告”披露: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要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上下合力、部门联动,社区牵头、居民参与”为工作方针,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调查、服务的个性化标准、资源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做到“三个摸清”,摸清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数量、类型、分布等具体情况;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和设立征求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摸清群众的需求;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摸清影响和制约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突出问题。
2.3所有社会组织,一定会被“加强管理”
加强管理针对所有社会组织,特别提及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加强管理肯定是延续此前各样明的管控性政策和暗的土匪流氓黑帮做法。
2.4重点打压的民间组织
另外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接受财新记者采访表示制定《社会组织法》目前还没有时间表,未来的政策放开过程中,如何对待“维权类组织”。他未正面回答,但表示有赖地方从实践中总结经验。
由以上官方官员表态,我们认为最起码,涉外离岸社团(海外注册、境内活动组织)和在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网络社团和“维权类组织”是中国政府严厉打压的对象,“维权类组织”极可能是中国政府更加严厉打压的对象。
3、“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演变
2004年6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1年7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文件),是中国第一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式文件,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但没有完全公开,仅限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才能看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执行副会长高小平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的内容其实就是将2011年2月19日 、20日胡锦涛和周永康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综合起来的一个政策性文件;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四句话:“中国共产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4、民间组织独立性遥遥无期
所有政策,稍具新意的仅仅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行业协会商会有独立身份成为可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时间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脱钩工作。
意即除行业协会商会以外,其它社会组织在2016年前连拥有独立身份的可能都没有,只能继续依附于行政机关才能被政府视为“合法”,独立性遥遥无期。
5、言论自由不保,结社自由何存
中共党报《人民日报》下属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公布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8月到10月之间,被选作调查样本的100位意见领袖的发帖量减少了将近25%,活跃程度不及政府控制的大量官方微博账号。此官方结果与我们访谈的一些专家意见相符,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过后,中国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萌芽可能面临严冬的摧残。言论自由不保,结社自由何存。
6、七不讲,怎可能单讲结社自由
201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文件编号为(中办发【2013】9号),简称为“9号文件”,内容是2013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纪要,针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七个问题逐条论述。 “9号文件”焦点即“七不讲”,包括:普世价值不要讲、新闻自由不要讲、公民社会不要讲、公民权利不要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错误不要讲、权贵资产阶级不要讲、司法独立不要讲。
1987年12月,民政部成立《结社法》起草小组,并草拟了《结社法》草稿,至今石沉大海;25年之后的2012年,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制定《社会组织法》没有时间表。2009年4月13日 ,中国政府第一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全文,王晨就中国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答记者问,2010年9月26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 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全文,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全文,以上文件无一例外没有一处提到公民“结社权利”、“结社自由”一词。我们访谈研究CDI(中国民主化指标,由)的北京某NGO智库,得知“结社自由”科目得分(总分10分):2009年1.70分,2010年1.38分, 2011年0.67分,2012年1.53分。可看到近四年,中国结社自由状况呈下行态势,2011年0.67分得分最低,极可能是参与打分人士对2011年间中共以“茉莉花行动”,掀起新一轮严酷打压的直接反映。
借用中共自己一句话“听其言、观其行”,总的来说,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和中共18届三中全会前后一些行动的观察,我们认为,在中共18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民间组织处境和公民结社自由状况极可能有恶化风险。
六、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1、关于中国民间组织基本状况
中国民间组织分类最重要在于区分真假民间组织。
中国民间组织可能存在严重的地区(省区)分布不均衡,民间组织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和北京上海等市;领域分布也非常不均衡。中国民间组织大都很年轻,在最近10 年中有较快速平稳的发展。中国民间组织资金来源,大多主要还是来自国际组织,本土资助虽有增长趋势,但其持续性不好判定。无论从员工数量还是年度预算反映,中国民间组织规模都比较小。
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民间组织资金规模、人员规模都很小,专业能力都有待提高,并且整体来说还处于非法生存状态中。
2、关于2009年后中国政府公民结社政策
由于中国没有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宪法法院,中国宪法事实上处于空置状态,因此在宪法上出现的结社自由,也就仅具字面而已。中国政府管理公民结社的路径是:由中国共产党最高层直接提出原则方针,中国政府行政机构国务院据此制定政策,然后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党中央各部门和各层级地区机构部门、各种免于政策约束即免于以上三种登记的群团组织等三方对原则方针和政策提出细化措施,以达成监督、管控的目的。在中国,公民结社事实上还没有到法律层次,更毋庸法治,而是直接来自中国共产党决策高层的意志,表现为党中央会议的决定、决议、通知,领导人讲话指示,更有一些秘密指示、指令。
政策目标:管控登记民间组织,消灭结社自由
政策手段:通过党群建设直接控制现有登记社会组织,防范其变为真正的民间组织;通过所谓扶持政策收买一部分民间组织,使这些民间组织逐渐蜕变为实际为党、政府所用所控的假民间组织;通过日常管理政策,随时监督民间组织,随时可能以各种理由取缔试图脱离党和政府管控的民间组织;通过各种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打压权利倡导和实际维权的民间组织。
3、关于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
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可分为5方面:外部因素(国内视角)、外部因素(国际视角)、外部因素(国内外交织视角)、内部因素、综合因素。
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根本因素在于中共一党专制的意识形态,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顽固抱残守缺于专制独裁意识,固守一党之私利,罔顾中国全民之公义,坚持掌控所有权力,不愿换权于民,不愿还政于民;除自身外,不允许任何脱离自己管控的民间组织存在,视任何可能脱离自己管控的组织和组织行为为最大敌人,不但对已经冒头的民间组织采取所谓迎头痛击,对可能的潜在结社动向蛛丝马迹也是秋毫毕察,严加防范,消灭于萌芽之中。
现阶段影响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因素中,外部因素起主要作用,内部因素起次要作用;外部因素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层次,有些外部因素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层次同时相互作用;一些个别领域的民间组织,内外部因素同时起作用,相互推动、引导、演变。
4、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现状与公民结社自由落实情况趋势展望
2013年中共18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共打压民间组织和压制结社自由出现新的特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只字不提“结社”、“结社自由”,特别是将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置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段落;表明中共的政策思路是将潜在的结社问题和防范已经出现的民间组织,整体纳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而且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
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和中共18届三中全会前后一些行动的观察,我们认为,在中共18届三中全会后,除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外,其它民间组织如涉外离岸社团(海外注册、境内活动组织)、在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网络社团和“维权类组织”极可能面临空前严酷的环境。中国民间组织处境和公民结社自由状况极可能有恶化风险。
(二)建议
1、对中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
结社自由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追求,在中共建政之前对国民政府的结社政策提出了许多批评。1946年1月《新华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质,地点及参加者的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假如参加集会结社者有违犯普通刑法的行为,则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则,听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愿中国共产党决策层,能够找回当年的理想,兑现自己的承诺,还结社权于民。
停止在社会组织的党群建设,党群组织退出已建立党群的社会组织,还大多现有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本来面貌。
破除一党垄断;定出时间表,先从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开始,日渐达到政治领域,最后开放党禁,实行多党民主。
2、对中国政府
统一登记:取消其它任何部门和机构民间组织登记职能,所有民间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登记。
放宽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的范围。
放宽登记条件:取消固定场所和资金要求;完全免费,证件工本费由政府预算支出;取消“涉外组织”类别。
日常管理方面:取消年检。
税收:明确民间组织免除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
3、对中国民间组织
首先坚决抵制中共对自己的党群建设。
对接受政府任何形式的扶持以不附加任何与项目无关的条件为前提;否则宁愿以委婉的方式拒绝。
最后相信只要保守自己民间组织的本色,加强本组织人力、专业的不断训练培养,时时刻刻关注本组织关注群体的意愿,则本组织的发展前景一定可以期待。
4、对中国私营业主和公民个人
为何中国一盘散沙,原因就在于中国没有结社自由。要改变势单力薄,使自己有力量,就要组织起来。组织起来,于每一个公民而言,是个人权力、更是履行对国家民族的责任。
建议中国私营业主主动积极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监督目前有关中国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类改革措施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的落实。
建议每个中国公民参与发起各种形式的结社,踊跃加入民间组织。
5、对国际社会
逐渐减少、最快停止资助中国GONGO和PONGO,对中国结社自由而言,资助中国GONGO和PONGO无异于助纣为孽。
拒绝中国GONG和PONGO加入国际民间组织的会员机构。现在有中国GONG和PONGO加入的国际民间组织的会员机构,要邀请同类真正的中国民间组织加入成为会员。
多和中国真正的民间组织交流,尽力资助中国真正的民间组织,资助方式除项目活动事务外,请考虑中国民间组织面临状况的特殊性,每个资助项目一定要包含一部分人员经费。
资助中国真正的民间组织,要提供种子资金,支持民间组织创设,特别是维权类政策倡导类的民间组织。
考虑灵活方式资助在中国不能以任何形式注册、甚至挂靠的政治类、维权类组织,如通过已经被公认为坚定的民主斗士和政治异议人士信誉担保等,对这些组织的资助更要考虑人员支出的比重要占大部分。
多给中国民间组织走出国门考察交流、培训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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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Patricia M. Thornton “公民社会”还是“人民社会”:上海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研究 2013
三、媒体报道
1.广东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 中国社会报2009-05-21
2.“关于某县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调查报告”,莲山课件 w ww.5 Y K j.Co M 6
3.卞 宁 中国NGO生存状态调查:处灰色地带尝试曲线破围 公益时报2010年08月10日
4.于建嵘:工会异地维权折射的困境东方早报2010-08-02
5.60年来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中国改革论坛2010-09-09
6.四川环保NGO生存状态调查 成都商报电子版2011年3月30日
7、结社自由在中国的尴尬/ 左小刀2012-05-09
8.陈江宏 马怡冰 张明敏公共服务去行政化提速 政府购买NGO服务现状调查公益时报2012年03月27日
9.李立国部长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财新《新世纪》2012年03月29日
10.卿志军,杨小明 传媒对公众认知NGO影响的调查研究——以海南为例 今传媒2012年07月10日
11.钮小雪“松绑”后的广东民间组织注册状况调查南方都市报2012-08-01
12.张木兰国际NGO中国生存报告 公益时报2013-04-18
13.“加强离岸社团网络社团监管” 法制日报2013-04-02 14:24
14.张木兰 国际NGO中国生存报告 公益时报 发布时间:2013-04-18
15.劳工NGO成长的烦恼:政府应规范引导劳工组织 南方日报
16.学习时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缘何出偏 社会组织网2013-04-02
17.温州民间公益组织如何破“七难”?社会组织网2013-04-02
18.曾广受赞誉如今门可罗雀 高校环保社团如何出困境 社会组织网 2013-04-02
19.多方面原因制约大学生环保社团发展 社会组织网 2013-04-02
20.王名:政府最好不要直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社会组织网2013-04-02
21.门槛降低困难仍在 民间公益组织盼望早日"转正" 社会组织网 2013-08-08
22.政府“买”服务知易行难 放权不够民间组织阻力重重 社会组织网 2013-08-08
23.草根慈善陷发展困局:能生存两年以上的组织不到30%社会组织网2013-07-29
24.各地社会组织登记最新动态,公益时报2013-10-15
25.杯弓蛇影下的劳工组织如何进退 中国发展简报NO.55秋季刊NO.55
26.张枭翔 公益人才极度匮乏:近两成从业者月薪1000元以下 中国慈善家 2013-11-18
27.加强离岸社团网络社团监管 法制日报2013-04-02
28.广东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01月15日
29.马骅 广东新政下社会组织注册的现状与困境 2013-09-04
30.李舒 叶锋 詹奕嘉 杨步月等 开门放权:“政府购买服务”调查半月谈网2013-07-08
31.杨琳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突破三大瓶颈 迎来前所未有机遇《瞭望》新闻周刊2013年10月21 日
四、政策文献
略
五、其它
1.新公民运动 维基百科,
2.郭玉闪 关于传知行研究所被非法取缔 传知行网站
3.新社会组织_互动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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