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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牧青:要求人大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公民呼吁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3/17 | 3/17/2014
自由,在人类脱离自然状态、组建社会、国家之后,首先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上展现其至高价值;自由,作为天赋人权,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体,也是人民主权的基石、镜像。
人类在暗昧混沌中探索数千年,终于在现代社会确立了普遍、成熟的人权、法治观念,并以全世界的国家联合组织——联合国的名义发布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许,这是最接近大自然正义法则的人类权利公约,以此为鉴,可检验所有国家、地区的人权、法治水平、状况。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约》,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仍未批准加入《公约》,令我国人民至今与《公约》无缘,与世界主流政治文明隔绝。
作为中国公民,本人呼吁最高当局尽快无保留、无条件批准加入《公约》,理由简述如下:
一、该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 。截止2010年11月1日,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批准了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自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公约》至今近十五年,我国仍未批准被视为“第一代人权”的《公约》。“第一代人权”是基础、首要人权,“第二代人权”是建基于“第一代人权”之上的补充性人权。“第一代人权”匮乏,“第二代人权”就是空中楼阁。
毋庸讳言,我国的政治文明水准已远远落后于世界主流政治文明,我国政府自拟的人权标准显然远远落后于世界公认的最低人权标准。作为联合国五常之一,我国远不具备与五常地位相匹配的文明价值体系与人权水准,大幅拉低了人类文明的整体水准,中国人民被置于一个尴尬屈辱的境地。长期拒不批准公约的行为,持续传递了最高当局蔑视人权、法治的信号,令有识之士扼腕、痛心、愤懑!经年深陷极权专制泥潭,欲窥世界主流政治文明一斑而不得,中国人民何其不幸!结束专制,昌明法治,请从加入《公约》始。
二、《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道共同构成联合国人权宪章的主体,系世界宪法的主体构成部分。加入《公约》,《公约》即可成为国内位阶最高的人权保护法案,具国内拘束力,将技术性推动我国废除恶法、重制良法的法治进步。
三、当今中国,道德沦丧,法治暗昧,人心不古,贪腐遍地。官僚权贵公然无度地压榨、屠戮国民,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剥夺,政治权利几无从谈起,而这一切罪恶源头就在于政治制度先天不良、朽坏,恶法堂皇于世!摒除恶法,践行宪政,还国民人权,请从加入《公约》始。
四、公约的核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权、无罪推定、迁徙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集会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上述公民政治权利,我国要么极度匮乏,如表达自由、宗教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权等;要么根本没有,如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权、集会结社权、迁徙自由等。总之,自49以来,我国公民从未完整享受过上述任何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权利整体匮乏甚至完全被剥夺乃为常态。公民,如果自由权利严重匮乏,就不再是公民,而是奴隶;国家,如果公民权利普遍匮乏,只是一座大型监狱。推倒监狱之墙,请从加入《公约》始。
当今世界,由于信息化、全球化时代降临,宪政民主已成为任何集团、个人无法阻逆的浩荡大潮;而宪政民主的首要甚至唯一目的就是循法治途径保障自由人权,这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应有的首要职责。自由人权是道德之花的沃土,是文明昌盛的摇篮——文明无法在监狱生长。中国人,不仅要衣食无虞,更需要人权、尊严。无自由人权,人之尊严何在?
加入《公约》吧,打开世界主流政治文明殿堂的大门,迎还我们固有的自由、人权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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