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昨天下午冒雨到十八里河分局继续找人,但依旧没有明确答复。前晚警察对他们说:贾老师刚进看守所时在绝食。
据贾灵敏老师的丈夫阎先生说:出事之前贾老师还感冒了,一直咳嗽,身体虚弱,到现在为止一直也没见到人,不知道她现在是什么情况。
5月12日中午,他们到郑州市检察院去递交控告信,但检察院无人接待,一直等到下午5点才来了一个人,但说是越级上访拒绝接待。
控告书
郑州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阎崇民
被控告人: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局长刘丛德)
被控告人:李冰,职务为郑州市十八里河分局干警
控告事实:
一、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剥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妨碍律师的正当会见。
二、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李冰等人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搜查,被查扣的相关物品的持有人没有获得《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控告请求:
2014年5月8日12时,贾灵敏、刘地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8日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李冰电话通知贾灵敏丈夫阎崇民,告知贾灵敏被刑拘。
9日早上,阎崇民在邮局取到贾灵敏的拘留通知书,拘留通知书上写明羁押地点在郑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第三看守所,办案单位为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9日下午,贾灵敏的辩护律师王磊、张锦宏到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但该看守所查无此人。辩护律师将此情况告知办案人员李冰,李冰称会见须领导安排。9日晚间,李冰等人到贾灵敏家实施搜查,扣押了电脑主机、SD卡、U盘和纸质文件。搜查完毕后,未向阎崇民交付《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阻止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属于严重的滥权、渎职行为,民警李冰搜查嫌疑人家中物品,却未向物品共同持有人阎崇民出具《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属违法行为。
控告人要求:
一、严查上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及相关人员的滥权渎职和违法行为。
二、立即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并严格监督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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