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把东西草草装到箱包里,马上就被这些不亮身分的人反背着胳膊押往楼下,走楼梯过程中押我的人骂骂咧咧的,说什么我们一来把他们折腾得没法正常休班。
酒店门口停了很多车,有近二十名警察,两个女性家属已经被控制在车里,张俊杰、江天勇、王成也陆续被押到不同的车里,我们的箱包被集中放在一辆面包车里。我这辆车里有4、5个没穿制服的警察,有被称之为李队的,其中有两个在两边夹着我。车开到一个警局门口停了一小会儿,就直接往建三江街外开,先过了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在高速上面开了一阵子,又下来走普通公路,30分钟后开到大兴公安分局院里。
在大兴分局,他们把我押到询问室一楼最里面的一间屋子,由二个协警看押。过了一会,我看到有几个没穿制服的人把我们的箱包拿到里面的空屋子里,其中有一位自称姓刘的还扛着摄像机过来,让我把包里的东西掏出摆在地上,他对物品进行摄像。摄完后,这些人又让我装起来,放在里面那间屋子的墙角。接着协警把我带到靠近楼门的一间询问室,我走前看到张俊杰、王成也陆续被叫到里面屋子拍摄各自的箱包。
在询问室里,这些人把我固定在在一个铁椅子里,除了看押的协警,前后有7、8个不穿制服的人出没,其中有于文波、姚武君、陈奇、白某、徐某(可能是法制科的,后知警号 151505)、被称之为李局或李队的。
白某和一个协警(警号XJ1060)对我进行询问,我提出看白某的工作证,并且应由两名正式警察进行,且应告知我诉讼权利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白某听完非常生气,不仅骂我,还扇我耳光,并用未启封的矿泉水瓶击打我面部,我感到头昏眼花,大牙也掉了两块儿。于文波等人也帮白某打我后脑勺、脖子等部位,他们边打边骂,说我居然敢碰国家定性了的falungong案子,大概不知道专政的厉害,还能推翻共产党咋的?!我和他们辩称法律没有禁止我为受害人维权,即便林彪、江青他们一伙的,也要有人进行辩护。所谓国家定性,并没有法律上的体现,何况世界上已基本没有哪个国家再给思想定罪的呢?!他们又说洗脑班是国家对这些被关押者进行帮助的场所,每年要花好多钱,一些家属愿意送人来,被转化者对政府也心存感激。我反驳到,国家有没有权利不经拘留逮捕审判就把人关起来,如果家属及被转化者心甘情愿,为何还要劳民伤财来抓人或关人呢?!整个上午,白某和其他人基本理屈词穷,时不时威胁、恐吓,还说我放着更挣钱、无风险的事不做,脑袋不正常。询问中,我曾让他们想想 邪教 黑社会 这类说法是否有贼喊捉贼的味道。
中午,他们轮班吃饭,我除了喝了点水,从早上开始滴米未进。
下午,白某和于文波等人陆续回到询问室里,他们力图让我承认去青龙山洗脑班的人能都是我们找的,还问案件代理收辛苦费的情况。对此,我不予配合,并再次强调他们不出示证件、不告知诉讼权利、不是两名正式警察询问、不同步录音录像等行为不合法,不反映本人意愿的笔录我不会签。那个协警打出来笔录递给我,我一看好多地方都有出入,尤其是没把我的辩解加进去。于是,我明确表示这笔录不能签。白某等人恼羞成怒,让人把我双手反铐在背后,同时用头套套住脑袋,在于文波等的指挥下,深一脚浅一脚的把我押出询问室,出楼门下台阶,沿着并非直线走到一处房子,凭印象应是大兴分局某个角落的秘密行刑室。进到里面,他们用绳子从我双手中间手铐的连接处绑起来,然后像是升降机一类的东西把人整个吊起来,我的脚离开地面,臀部只能后撅,头像鸭一样前伸。
吊完了,于文波等人边骂边打,具体用拳还是其他器物无法看到,就是前胸砰砰作响,有人也踢我的腿,后背和臀部多次撞到墙上。他们打了十来分钟,我头嗡嗡响,浑身流汗,疼得呲牙咧嘴。有人说要把我挖坑埋了、活体取肾或者和张成泽一样被犬决。还有人诬称我炒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不相信我才收一万元辛苦费,坚持要我承认收了更多,并威胁要至少罚十万元,让我倾家荡产。连续击打及恶语相逼,两顿没吃饭的我整个人都快散架子了,被迫答应可以和他们好好谈。
他们听我说可以配合,并没有马上把人放下来,而是继续威胁了一番才松开绳子。我被他们深一脚浅一脚地押回询问室,坐到铁椅子上后头套才被摘掉,但双手仍被反铐在背后。接下来白某和其他人继续按照他们的意图问话,这时我已难以完全坚持上午的立场,有一搭无一搭地回答他们,但尽量不过多涉及其他朋友,感觉他们的问得过分的话我也偶有辩解,换来的仍是用手或矿泉水打耳光、后脑勺、脖子等部位,于文波等人还顺我脖领子浇我后背两次矿泉水,一直湿到臀部,冻得我直打哆嗦!不仅如此,他们还威胁要把我也送到青龙山洗脑班进行强制转化!
17时30分许,我被迫在笔录上签字。结束询问前,白某说我敬酒不是吃罚酒,意思是不合作没啥好果子吃。他们几个还说,以前falungong学员见到他们都有些心虚,我们来了以后这些人敢于出来找他们交涉,主张权利,听口气这些警察每个人都对我们充满了刻骨仇恨。
询问结束后,这帮警察仍旧把我反铐着押到了大兴公安分局值班室,由协警和警察看着。22时许,协警给我拿来两个口感很差的小面包,这是全天吃的唯一一点食物!即便是吃饭,他们也没有把手铐完全打开,只不过是由反铐变成了铐在前面。整个晚上,不断有警察过来和我理论,尤其是徐某,想让我接受所谓邪教的定性,他们不理解我为什么放着大钱不挣,做这些收益少、风险大的事。我因为身上疼痛和疲乏,简明扼要的回应了他们:法律只能评价人的行为,文明国家没有邪教罪;只要是中国公民受到公权伤害,愿意委托,我又有条件,都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由于身体不适,屋里有人抽烟,加上和他们争辩,我只是在沙发上坐着眯了几回。后半夜那个做笔录的协警来问过家里人的信息,我把妹妹的电话给了他,猜想可能要被拘留了。
谁说中国的人权只比美国好五倍?这刑讯逼供的手法恐怕要比美国厉害5000倍!遭受酷刑后,我被迫在与事实不符的笔录上签字,还被迫在放弃代理非法拘禁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控告和放弃对我非法拘留及酷刑的控告权利的文书上签字。
前面提到的黑龙江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即青龙山洗脑班,位于建三江农垦管理局青龙山农场)其实是非法拘禁犯罪基地,我接受非法拘禁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代理并依法交涉和控告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多年来,黑龙江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无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即对包括石孟昌、于松江、蒋欣波等坚持信仰的公民进行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的关押、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该法制教育基地是典型的名副其实的犯罪基地。张俊杰以律师身份、我、江天勇和王成三人以公民身份接受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对非法拘禁犯罪实施者进行刑事控告,有完整的委托手续和法律依据,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2014年3月20日下午,我应家属石孟文之邀,来到位于建三江农垦局七星农场公安分局后院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俗称青龙山洗脑班),就石孟昌被非法拘禁一事找基地负责人交涉,并进一步确认该非法拘禁场所的相关情况。同行的有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及家属,后来有若干不认识的公民前来围观。
前面提到的黑龙江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即青龙山洗脑班,位于建三江农垦管理局青龙山农场)其实是非法拘禁犯罪基地,我接受非法拘禁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代理并依法交涉和控告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多年来,黑龙江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无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即对包括石孟昌、于松江、蒋欣波等坚持信仰的公民进行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的关押、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该法制教育基地是典型的名副其实的犯罪基地。张俊杰以律师身份、我、江天勇和王成三人以公民身份接受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对非法拘禁犯罪实施者进行刑事控告,有完整的委托手续和法律依据,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2014年3月20日下午,我应家属石孟文之邀,来到位于建三江农垦局七星农场公安分局后院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俗称青龙山洗脑班),就石孟昌被非法拘禁一事找基地负责人交涉,并进一步确认该非法拘禁场所的相关情况。同行的有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及家属,后来有若干不认识的公民前来围观。
我们在洗脑班门口喊负责人房跃春出来说明关押人的理由,他把门一关扭头走到屋子里面,就再也不出来。过了一会,有一位穿着米黄色呢子上衣中年的女性领一位穿蓝色上衣的女子出来,有人认出是陶华领韩淑娟(石孟昌妻子)出来。于是,我们问陶华为什么没有法律手续却关押人,陶不说话,只是轻蔑的笑了笑,就领韩回屋了。
找人交涉无果,大伙就冲里面喊话,要求房、陶停止犯罪、立即放人,呼唤石孟昌、韩淑娟、蒋欣波等被害人早日回家。渐渐的天黑下来,起风了,有人感觉到身上冷,我们感到诉求已经表达明确,就和家属一起坐车返回建三江。路上,有数量车跟踪,其中有牌号为黑DV3748 的轿车尾随间或超车。
在建三江街上,我们感觉跟踪的车辆离远了,就去了一家饭店喝粥。为了方便去建三江农垦检察院跟踪刑事控告进展情况,吃完饭后奔格林豪泰宾馆休息,家属各自返回。当晚,我和江天勇住在8265房间,王成和张俊杰住在8269房间,因张需要准备控告状而房间的电脑不好使,张说等第二天家属来再定稿。四人简单聊了下,就分头休息,当时也就22时许,我将房间地址及电话等发给朋友。
之后在3月21日早8点,我被建三江警察绑架,并被施以酷刑逼供。
22日一早,看我的协警和警察陆续出去吃饭,我这里却没有任何人提起早餐的事。8时许,于文波等人过来指挥协警将我的外套套在头上,押出值班室,往询问室方向走。到了那里,又被押上车,由协警夹在中间。我感觉江王 张也如此,只是不在一辆车上。不一会,车子启动,驶离大兴分局。途中感觉经过高速收费站,听他们的意思是要先去七星诊所,我就知道是要进行拘留前的体检了。
到了七星诊所,我被蒙着头做了心电图等检查,楼上楼下深一脚浅一脚地走,听声音其他三位也是一样。在这里体检完了又被他们拉到另外一个地方,我不得不答应可以配合,这样就不被蒙头了。我看到建三江医院的牌子,才知道还要在这里做检查。于文波问王成能否配合,王成也只能答应可以,他头上的衣服也被拿了下来。我在建三江医院又作了胸透,结束后被警察押上车,驶过连心桥,穿过农田,到达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
进到大厅,我见王成已经到了,不一会张俊杰和江天勇也先后被押过来。警察让我们四人分开站着,不许交流。扫了一眼,见张俊杰的西服上衣被撕开了,就知道他肯定挨打了。我利用看押者不注意的空档,示意江我前胸有问题,江也指了下自己的前面,我知道他少不了挨打,王成那里即便问不着也八九不离十了。我小声嘟囔,称建三江警察为土匪,江和拘留所值班人员交流时说那人办不了案子,原因是他显得慈眉善目。没过多久,警察又把我拉到建三江医院,做了CT,我知道是有肺结核病史的原因。做完以后,我又被拉回七星拘留所,江他们三个仍在大厅站着。
我一回来,押人的警察开始让我们签手续,大家就清楚是要正式入所了,只不过不知道拘留几天,我向他几个示意至少5天。我被叫到拘留所一楼最里面的屋子里签字,白某和那个很凶的警察同事给我处罚决定,我看到上面写的是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拘留15日且罚款1000元。我签字时要求陈述和申辩,并提出要听证。到拘留所前台附近方知张俊杰被拘留5日,江、王均为15日。我正准备办手续,白某和那个可能姓李的家伙又把我叫回签字那个屋,对我要求陈述、申辩、听证极为不满,威胁和此前在大兴分局那样子收拾我。当时那里面能有5、6个警察,这种场面给我极大压力,迫于无奈,只能重新签,放弃各项权利。
进拘留所前,整个看押过程中参与的有警号为 151427、153556的警察;有警号为XJ1713、1717、1726、1727、1056、1068、1087及XG153102等协警。
办入所手续腰带被摘下、鞋也脱下,又把包里的钱等存下,拘留所方面称要扣下635元的管理费,我问依据是什么,拘留所的人称农垦总局规定的,我说那等我出来给收据,该人称到时请示后看能否给。办完有协警领我上二楼,在卫生间进行搜身时,所长韩奎见我身上有伤,让协警把值班的白国强叫来给我拍照。等了好一会儿,白国强也没上来,来个复命的协警说底下有人找韩,韩让其他人看着我,下到一楼。韩再次上来绝口不提拍照的事,直接把我安排到四号监室。我明白这是办案单位给拘留所施加了压力!
四号监室有十几平米,在门和窗的上方各有两个探头,只有厕所那里是死角。朝南的窗子被喷了膜,看不到外面任何东西,只有门上的小气孔可以供人向北望一望,除了院里的雪堆,也没啥让人留意的东西。木板钉起来的大通铺写着1-8个序号,表明这个屋子可以容8人,有人说人多时10多个也挤得下。通铺底下放着几个塑料箱子,可以装些个人用品。铁门上方的墙上有一台电视机,大概是用来进行管教的。先我进来的俩人已经被拘留所打好招呼,要他们做起监督我的事,后来他们知道我并非官方眼里的折腾分子,更不是什么falungong.
22日17时,我终于吃到了热乎饭:两个小馒头外加一碗可以看到底的白菜汤,听说只有中午会多给一个,这些都包括在635元管理费里了,好在进来时已另买了咸菜、矿泉水等,可以凑合吃。不知因为什么,我当晚腹泻了几次,或许是在大兴分局吃小面包的缘故。
在拘留所里,吃完没啥事不是让你盘铺(盘腿坐在通铺上),就是得统一站在地下一排,有事要按对讲机和管教们讲。这个拘留所新建没几年,不设女号,据说被行政拘留的女性都送饶河了。进这里大都是打仗斗殴、无证驾驶、赌博或性交易的,除了我们四个,我获悉家属石孟文也押在里面,听说也是15天。拘留所墙上的所谓规章制度里,处处体现要拥护中共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给在押人员订了很多规矩,而申诉、复议哪怕是会见和通讯的权利,并无可靠的程序予以保障。高墙之内同样是义务第一,权利第二!
每天早晨不到6点,就会放《涛声依旧》,催人起床,叠被要有棱有角,然后洗脸,等7点开饭;饭后盘铺听喇叭里各种说教,中午还可以休息一阵子,但一般不许铺被子(用的人多了,味道很难闻),下午的时间稍微好熬些。除了《涛声依旧》,还会放一家药企的广告歌曲,大概是《爱的神话》。警察间或进来查违禁品,翻香烟和火机什么的。
22号白天和23号晚上又进来了3个人,但晚上那个可能是家人来反应心脏病严重,刚躺下没多久就出去了。24号又进来一个,此后一直保持不低于三个人的规模。
在号里,我躺下和起来都很困难,打个喷嚏、咳嗽一下前胸都会从里往外剧烈地疼,有人见我痛苦的样子,问起了原因,胸前肿胀、淤血的情况几乎都知道。我在监控室里当着所长及值班人员的面,掀开衣服给胖所医(看守所的)看过,他们表示这要由办案单位解决,拘留所处理不了。
23号下午,我听到大门口有人喊刘(国峰)局长同意了,要会见我们,听声音是向莉等人,我既高兴又有些不安,觉得自己给亲朋好友添了麻烦,他们风餐露宿、身处险境,我很过意不去。同号有些人打开气窗站在窗台往外看,问我咋回事,我说朋友要来会见我们。有人担心这样对我们更不好,我说既然有这个权利,争取下也无妨。
24号,白某和参与打我的那个李局(队)领一个协警(XJ1066)来拘留所让我重新签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文件,说那天的格式不对。窗外喊我、江、王、张名字、要求会见的声音此起彼伏,有人还打气窗看,被监控室制止。拘留所安排工人把气窗封死,还不时放喇叭干扰,防止声音传进来。有时声音会从门的气孔传来,我知道朋友们绕到后面围墙那里了。
25号,还是有声音传过来,好像有天夜间也有朋友呼我们。
26号这天,有个出去考驾校的回来说,警察和他讲如果外面朋友不撤,要么驱散并拘留,要么动用黑道解决掉。听完这个消息,我很为外面的朋友担心,有时后半夜就会醒了睡不着。
27号凌晨,院子里警灯闪烁,有牢门被打开,听声音象是提张俊杰,我估计他们不想让外面朋友见到他,会直接把他押到佳木斯或哈尔滨放掉。从西服损坏及拘留所喊他盘铺,有人说他坐不起来的情况看,他肯定伤得不轻,在郑州开庭的事也泡汤了。不管怎样,有人早些出去还是有利于朋友们了解真相的,只是由于严管,我竟无法和他说一句话!
28号,朱宝文、陈奇、徐某领一女协警(XJ0046)在技术室做笔录,盘问谁张罗来建三江为洗脑班受害者维权、和家属联系等情况,说既然国家定性了,就没必要冒险代理,办其他案件会更挣钱,要为家人多想想。
29号,在一楼办公室,对个人物品进行检查,扣押了联想、苹果两部手机,三个优盘,我发现一本《达赖喇嘛访谈》不见了,他们说在警局呢。指挥的有于文波、姚武君等,由拘留所员工赵君(女)见证,还有人摄像。有人提出把家属给我的授权书也拿走,后又放弃(4月6号出来后,家属的授权书不见了)。
30号,于文波领吴某在二楼最东那间屋子盘问优盘里的内容,重点是否翻墙和看明慧网等。
31号,于文波又领一自称在吉林敦化当过兵的李某来威胁我,不交出手机密码另找地方尝尝滋味,他俩让我站着,随时有可能动手。僵持了好一阵子,我被迫交出。
1号,于和李某来问起和家属联系的情况以及一办案中认识的佳木斯“刘老师”,称人已经被控制,要求辨认。
2号,重点问和刘的关系,是否她张罗的青龙山的事,到过青龙山没有,是否有人喊falungong口号了等,这次拿出更多照片让我辨认。
3号,吴某和另一个瘦警察来要我认可处罚,还有一个人录了像。
4号,于、吴某在二楼做笔录,重点问人权律师团、律师互助金、和使领馆交往等情况,说到刘老师的事时,威胁不讲真话让我再多待几天。两天谈话中,他们问起胡星斗、向莉、高飞等人,我很担心后面几人会被他们算计了。他们还问我是否知道前妻要来的事。这天中午草草刮了下胡须,下午简单洗了个澡。
5号,于、吴补问出入境的事,强迫写下认可处罚、不申请起诉、不再代理falungong维权案件的悔过和保证,称如不答应,就会把我如2009年、2011年那样关押不放。
当天下午,韩奎、白国强(警号 152806)及胖所医拉我去建三江作了胸透,江和王应该也去了,途中见拘留所两边岗哨森严、特警把守,连高速路口也严加盘查。
做笔录 检查物品等过程中,除了姚武君出示过工作证外,其他办案人连姓甚名谁都肯不告诉。
从2号起到4号,胖所医先后给我前胸喷了四下药(最后一次当着于文波他们面),感觉应该是云南白药气雾剂。经过这么一处理,外伤基本看不见了。
同号的人受官方影响,把无法会见通讯和接家里人送的东西等都怨到我们几个及外面声援朋友的身上。虽经解释,有人仍开口闭口falungong再闹还能推翻gongchandang、蒋介石800万不都被消灭了吗、多挣点钱算了、折腾来折腾去身体完了谁管呀?!
经过争取,虽不允许通话,但从25号起,我终于可以用上向莉捎来的药。
在押期间,除了和江天勇因为喷药打过照面,简单说了伤势外,没有和任何一个熟人碰面。
6号一早,我和同号到日子的一个人通过门洞朝北望,说起那堆雪终于化光,我们也该出去了!
江天勇比我早提出去,到楼下把物品取回,得知达赖喇嘛那本书被当作非法出版物扣下,但没给任何手续。吴某和徐某还有一个警号 024141 的警察参与,有人录像,中间有俩特警荷枪实弹看我们三个。我吃一碗面一个鸡蛋俩馒头,王成可能心事重,不想吃,他的饭被我和江分吃了。到前台签出所手续,要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未果,拘留所要我明确外伤不是在里面形成的。
办完江先被带出上车,接着是我被带入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车号 黑R38530),由三位警察押着开往佳木斯(出所进车过程也有人录像),路遇警察设卡拦截,他们耳语称处理上访的才快速通过。
途中,他们开始同意我坐上午回京飞机,后又变卦让我坐火车,或者回吉林老家,我说需要尽早约医生看病,且我4年前已离婚,老家不方便回。经过交涉,他们同意我坐下午的飞机回京。本来他们要一直看我登机,后来接急电后让我自己走,就在佳木斯火车站附近分开。这时我到一小卖店看表,知道已经十一点钟了。
恢复自由后,打向莉、江天勇等电话不通,王宇电话无人接,好不容易通过一朋友联系上外界。当天下午离开佳木斯前,知道前去迎接的陈建刚、王宇等已恢复自由,心里踏实很多。
18时许,我在一号航站楼与前来迎接的朋友们相会。见到朝思暮想的朋友,我高兴之余也有许多感慨。
4月6日我被从建三江七星拘留所放出来后,在3个北京的知名医院做了检查。历经酷刑17天后,我的身体检查结果是:
10根肋骨骨折; 肺上阴影加重;
腰椎有结核病变;
牙被打坏; 胸、腿有瘀伤。
16天里,官方其实一直想把我们往所谓邪教上靠,其他方面如诈骗、聚众扰乱等也不是没流露,对人权律师团也下了不少力气,企图按非法组织定。若不是朋友们冒险声援,我们不见得能按时获释,每每想到这些,我就很过意不去。北大荒,其实更主要的是法律荒,在建三江这样一个封闭的系统里,警察很少有人权理念,一切惟头头马首是瞻。我们虽然遭了一些罪,但和那些当事人及家属比,幸运多了!
15年来,官方不仅持续打压某功学员,还将相关做法推向其他人群,可以说中国大陆民主化过程中,宗教和族群问题是不可能回避的,而1999年以来系统的人权侵犯更不能简单地翻篇!
我觉得无论何时都不能低估官方某些人的邪性,也不可高估民间目前的实力。这次各界朋友的声援效果总体不错,但有那么多人被打被拘 被失踪,令我心痛。
我希望被拘被打 被失踪的朋友身体都无大碍,有机会我会向所有参与营救的人当面致谢,这些朋友的深情厚谊我永志不忘!
酷刑不禁,冤案难除。我也正告建三江以滥施酷刑为乐的警察们,不悬崖勒马,这把双刃剑很有可能也伤到自己!如果有警察被酷刑、强迫失踪等,即便是伤害过我的人,也会考虑亲自或联系他人为他们辩护或代理!
16天虽短,但它我人生的一次重要历练,我会在调养之余继续关注人权问题,尤其是每一位奋战在维权一线的各位同道的人权。大家一起努力,让自由之光早日普照神州大地!
唐吉田 2014年4月13日补记
行政起诉状
原告:唐吉田 ,男,1968 年9 月1 日生,吉林敦化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22403196809010512,原北京安汇律师所律师,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邮编:100038,电话:13161302848。
被告: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富锦市,电话: 0454--5794083。
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职务:局长,电话:0454-5808001(办)、18724281777。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因被告至今不履行送达义务,无法写明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判令被告通过全国性媒介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0日下午,原告应家属石孟文之邀,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来到位于建三江农垦局七星农场公安分局后院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俗称青龙山洗脑班),就石孟昌被非法拘禁一事找基地负责人交涉,并进一步确认该非法拘禁场所的相关情况,同行的有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及数位家属。
原告等人在洗脑班门口喊负责人房跃春出来说明关押人的理由,房某把门一关扭头走到屋子里面,就再也不出来。不久,有一位穿着米黄色呢子上衣的中年女工作人员领一位穿蓝色上衣的女子出来,有人认出是陶华领韩淑娟(石孟昌妻子)出来。于是,原告等人问陶华为什么没有法律手续却关押人,陶不说话,只是轻蔑地笑了笑,就领韩回屋了。
找人交涉无果,原告等人就冲里面喊话,要求房、陶等停止犯罪、立即放人,呼唤石孟昌、韩淑娟、蒋欣波等被害人早日回家。因天寒地冻,且诉求已经表达明确,原告和家属一起坐车返回建三江。路上,有数量车跟踪,其中有牌号为黑DV3748 的轿车尾随间或超车。
为了方便去建三江农垦检察院跟踪刑事控告进展情况,原告吃完饭后奔格林豪泰宾馆休息(原告和江天勇住在8265房间),家属各自返回。
2014年4月21日8时许,突然有人猛烈砸门、踹门,眨眼功夫门就被踢开,防盗链也难以挡住疯狂的破门者。原告本能地从床上下来,江天勇也不得不下床。进来的6、7个身着便服的人窜到我们身边,要求收拾东西,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其中有个人恶狠狠地说他们是警察。原告和江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其中有个年长且壮实的掏出来在我们面前晃了晃就收起,原告根本没看着。原告把东西草草装到箱包里,马上就被这些不亮身分的人反背着胳膊押往楼下,走楼梯过程中这些人不停地辱骂。
在格林豪泰楼下,原告被自称警察的人押上车开往郊区,到大兴分局院内被押往询问室,由警察及协警看管起来【其中有于文波、姚武君、陈奇、白某、徐某(可能是法制科的,后知警号 151505)、被称之为李局或李队的及警号为 151427、153556的警察;有警号为XJ1713、1717、1726、1727、1056、1068、1087及XG153102等协警】。
随后,白某和一个名协警(警号XJ1060)进行询问,原告提出看白某的工作证,并且应由两名正式警察进行、告知原告诉讼权利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白某听完非常生气,不仅辱骂,还扇耳光,并用未启封的矿泉水瓶击打原告面部,原告的牙齿当时掉了两块儿。于文波等人也帮白某打原告后脑、脖子等部位,他们边打边骂,说居然敢碰国家定性了的法轮功案子,大概不知道专政的厉害,还能推翻共产党咋的?!原告和他们辩称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为受害人维权,即便林彪、江青他们一伙的,也要有人进行辩护。所谓国家定性,并没有法律上的体现,何况世界上已基本没有哪个国家再给思想和信仰定罪的!他们又说洗脑班是国家对这些被关押者进行帮助的场所,每年要花好多钱,一些家属愿意送人来,被转化者对政府也心存感激。原告反驳到,国家有没有权力不经拘留逮捕审判就把人关起来,如果家属及被转化者心甘情愿,为何还要劳民伤财来抓人或关人?整个上午,白某和其他人基本理屈词穷,时不时威胁、恐吓。
下午,白某和于文波等人陆续回到询问室里,他们力图让原告违心承认所谓的违法事实。对此,原告不予配合,并再次强调他们不出示证件、不告知诉讼权利、不是两名正式警察询问、不同步录音录像等行为不合法,不反映本人意愿的笔录原告不会签。白某等人恼羞成怒,让人把原告双手反铐在背后,同时用头套套住脑袋,在于文波等的指挥下把原告押出询问室,出楼门下台阶,沿着并非直线走到一处房子,凭印象应是大兴分局某个角落的秘密行刑室。进到里面,他们用绳子从原告双手中间手铐的连接处绑起来,然后用升降机一类的东西把人整个吊起来。
于文波等人边骂边打,具体用拳还是其他器物无法看到,就是前胸砰砰作响,有人也踢原告的腿,后背和臀部多次撞到墙上。他们打了至少十来分钟,原告的头嗡嗡作响,浑身流汗,疼得呲牙咧嘴。有人说要把原告挖坑埋了、活体取肾或者和张成泽一样被犬决。还有人诬称原告炒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不相信才收一万元辛苦费,坚持要原告承认收了更多,并威胁要至少罚十万元,让原告倾家荡产。连续击打及恶语相逼,加上两顿没吃饭原告撑不下去,被迫答应可以和他们好好谈。
他们听说可以配合,并没有马上把人放下来,而是继续威胁了一番才松开绳子。原告被他们押回询问室,坐到铁椅子上后头套才被摘掉,但双手仍被反铐在背后。接下来白某和其他人继续按照他们的意图问话,这时原告已难以完全坚持上午的立场,有一搭无一搭地回答他们,但尽量不过多涉及其他朋友,感觉他们问得过分的话也偶有辩解,换来的仍是用手或矿泉水打面部、后脑勺、脖子等部位,于文波等人还两次顺脖领子浇原告后背矿泉水,一直湿到臀部!不仅如此,他们还威胁要把原告也送到青龙山洗脑班进行强制转化!
17时30分许,原告被迫在笔录上签字。结束询问前,白某说原告敬酒不是吃罚酒,意思是不合作没啥好果子吃。询问结束后,这帮警察仍旧把原告反铐着押到了大兴公安分局值班室,由协警和警察看着。22时许,协警给原告拿来两个口感很差的小面包,这是全天吃的唯一一点食物!即便是吃饭,他们也没有把手铐完全打开,只不过是由反铐变成了铐在前面。
22日8时许,于文波等人指挥协警将原告的外套套在头上,押出值班室,往询问室方向走。到了那里,又押上车,由协警夹在中间驶离大兴分局。原告先是被蒙着头在七星诊所做了部分检查,后又在建三江医院作其余项目,结束后被押往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
到达拘留所后,原告被叫到拘留所一楼最里面的屋子里在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的处罚决定(拘留15日且罚款1000元)上签字,原告明确要求陈述和申辩,并提出要听证。原告出来正准备办入所手续,白某等人又把原告叫回签字那个屋,对要求陈述、申辩、听证极为不满,威胁和此前在大兴分局那样收拾原告。当时里面能有5、6个警察,原告迫于无奈,只好重新签,放弃各项权利。原告提出处罚决定书应送达本人,遭到拒绝。
24号,白某和参与打原告的那个李局(队)领一个协警(XJ1066)来拘留所让我重新签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文件,说入所那天的格式不对(权利义务告知书也是入所后填完的)。
31号,于文波又领一自称在吉林敦化当过兵的李某来威胁我,不交出手机密码另找地方尝尝滋味,他俩让我站着,随时有可能动手。僵持了好一阵子,原告被迫交出。
4月4号,于文波、吴某在二楼做笔录,说到洗脑班受害者朋友“刘老师”的事时,威胁不讲真话让我在拘留所里再多待几天。
5号,于、吴来所,强迫写下认可行政处罚、不申请起诉、不再代理falungong维权案件的悔过和保证,称如不答应,就会把我如2009年、2011年那样关押不放。
6号一早,原告向前来拘留所的吴某和徐某还有一个警号 024141 的警察要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未果,旋被带入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车号黑R38530),由三位警察押着开往佳木斯,中午方脱离控制,恢复自由。
回到北京后,原告在多家权威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是:
至少10根肋骨骨折;
牙被打坏;
胸、腿有瘀伤;
肺上阴影加重;
腰椎有结核病变。
时至今日,被告不仅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还通过官方媒体对原告进行污名化,破坏原告的社会形象,损害原告声誉,力图为自己涂脂抹粉。
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的有关规定:其无权干涉原告依法进行的代理活动,用酷刑的方法取得的所谓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及强迫原告放弃多项权利等做法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被告作为执法机构,肆意侵犯人权的作法在国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让世人不齿,令国家蒙羞,给农垦抹黑!
综上,此次拘留使原告身心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严重违反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确认其违法。而且,在此次事件中,由于被告多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三)、(四)项的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以至刑事责任。
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促进警察文明执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特此提出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原告同时要求贵院依法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滥用职权等渎职人员以及非法对公民实施酷刑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使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制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年6月21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拘留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3、原告受害经过(《酷刑不禁 冤案难除》---- 难忘在建三江公安手里的十六个日夜) 1份;
4、诊断证明及CT复印件两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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