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子龙报道)2011年3月25日,刘贤斌“颠覆罪”案在遂宁开庭审理。成都市访民李仁玉、彭天惠、阚思芸、邓品芳,赶车到遂宁欲旁听此案,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去后遂宁警方设置种种障碍不让她们参加旁听。于是她们打道回家。在回家路上,遂宁警方将她们挡获,然后由她们各自所在地的派出所警察接送回成都。
回成都后,李仁玉、彭天惠、阚思芸即被成都警方锦江区公安分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一月满后,被取保监视居住一年。
监视居住期满后,李仁玉、彭天惠、阚思芸三访民继续上访喊冤同时,也将成都市锦江公安分局告到法院。然而一、二审法院对李仁玉的控告都裁定不予立案。于是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二年来,她经历了起诉、上诉等慢长艰难过程。7月1日,党的生日,她盼来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她维持一二级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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