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孔涛报道)本网信息员昨天(2014年10月9日)了解到,安徽省合肥市民主维权人士沈良庆日前遭到合肥警方刑事传唤并立案,出来后,沈良庆先生于10月8日前往他所居住地芜湖路派出所找警察就传唤抄家一事讨说法,结果发现警方任意使用法条来打击维权人士。
据沈良庆先生说:“昨天下午到芜湖路派出所找带队传唤、抄家的黄升云副所长交涉警方涉嫌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问题。我被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应该按刑事诉讼法办理。该法规定案件初查阶段检查是指人身,立案前不能搜查,立案后搜查必须用搜查证。事前咨询隋牧青律师,他也说从未见过检查证,让我问对方法律依据。”
“我持刑诉法向黄副所长请教,他也说不出所以然,谦虚说自己负责国保,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并不熟悉,请负责刑事案件的副所长跟我谈,也不得要领。后来他们说这是治安案件,检查证是办理行政案件用的(难怪刑辩律师没见过这个东东)。我说既然如此,同样请说明持检查证搜查、扣押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范围等。黄所长找了半天,终于找到一本《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三十三章规定了使用检查证的检查范围。刑诉法对涉及当事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监督、保护比较严格,治安属于行政法,自由裁量成分比较大,相当随意。同一行为调查处理,传唤、抄家、扣押物品时选择比较随意的治安法,欲加之罪时就是刑事犯罪,特色法制威武,鹰犬威武,可以在治安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随心所欲,上下其手,深文周纳,罗织罪名。原来鹰犬办理政治案件适用的适时打击原则,完全根据党国政治需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根本不存在客观界限,打击谁、何时打击、如何打击、打击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政治需要,可有可无,可轻可重,一准于方便。高,实在高。难怪香港人、台湾人都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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