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周四上午9点,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桂霞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为其出庭辩护。本案有六个被告,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石永胜律师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张科科律师分别担任第二、第三被告辩护人。其他被告由法院指定了当地的法律援助律师。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与阅卷受阻,多方控告、投诉、交涉才得以解决。
今日庭前,审判长周凤武法官再嘱我和石永胜律师辩论阶段简短发言、不要做无罪辩护、庭审有录音录像注意言辞等等。
即将开庭,有警察带一纸条进入法庭给审判长周凤武,并传阅给陪审员陈立名(音)。
庭上,我要求法庭依法为我的当事人解除戒具工字形手铐和脚镣、对合议庭成员一审判员与两陪审员的组成方式质疑、对起诉书只有一位检察员但出庭公诉为两人质疑。审判长周凤武并未理会我的要求和质疑,反而一副嫌我事多的表情。其他四个指定女律师有的窃笑。我并未坚持。
公诉人念起诉书前表示除了对本案检控,还要对庭审进行法律监督。
发问阶段和质证阶段石永胜律师和我的发言频受审判长打断。
在提交新证据阶段四指定律师的当事人均有新证据提交--悔过书,四个认罪。四指定律师乐于代劳为四个上年纪的当事人朗诵悔过书。法庭沉浸在一片类文革批斗会的氛围中。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以前上当受骗现在要彻底决裂,云云。
辩论阶段,公诉人控诉意见认为六被告“未树立正确价值观,在另一个虚拟世界无法自拔”,受到蒙骗,需要对社会有清醒正确认识。等等。
辩护人反驳辩论中,在我前面发言的石永胜律师坚持作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明确规定是邪教的无罪辩护。
上午大约将近11点,轮到我辩护,我的发言中首先对控诉意见回应,认为思想不能构罪,惩罚的当是行为。在犯罪构成的论述中我说到一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信仰自由”,审判长大为震怒,对我质问你是说他们(六被告)的行为属信仰自由。我说这不是我的原话,审判长说你就是这么说的。我说你们不是有录音录像可以拿出来,律师庭上发言有言论豁免权我没有任何不当言论。一旁六十多岁的陪审员陈立名(音)眼珠都要瞪出来,质问我你哪个大学的,你是不是考上的(司法资格),你是骗子律师吧。
审判长周凤武冲出法庭,丢下一句“休庭”,随后进来。我继续发言,还没说三句话。周凤武已是突然发作,“不要说了”,手一挥,“带走”。我望向法庭门口,已挤满五、六个警察,有两人应声过来反扣我的左膀,将我架走。当时全场愕然。事后听说各当事人和辩护人几乎不再言语,二十分钟左右庭审草草收场。后据旁听人员讲,周凤武冲出法庭前有一旁听警察在门口朝他招手。
以上根据记忆整理,差异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出西安区法院大门,冰雪覆地,四警察乘一警车带我到10分钟车程远的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正是侦办辩护人所代理这个刑案的单位。我被带到检查室,搜身。该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副局长)金振宇要对我传唤,他也是侦办该刑案的负责人。我要求金振宇及泰安分局回避。金振宇说是属地管辖,拒绝回避。
一年轻警察要搜查我随身公文包,我要求搜查证,该警察不敢动。但我被迫自行取出公文包内物品放入他们提供的牛皮纸保管袋,我贴好双面胶封口交给他们。后来他们带来了我的案卷放在一起。
我被带到隔壁房间,墙上显示时间中午11点半。我质问金振宇为何传唤我。金振宇说是应审判长的要求抓我,说我在法庭上宣扬邪教,居然称被告的行为不是邪教是信仰,竟然做无罪辩护。说要对我治安处罚,但是不能说明是依据哪一条。还说我在法庭上要求解除戒具、质疑合议庭和公诉人,“净整那些没用的”。我说一切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我不会配合你们做笔录。出去以后必定就此复议、诉讼。
金振宇主动说过可以提供喝水吃饭。但当我以无任何违法行为为由拒绝笔录,便此后再无得到饮食。
我一直在椅子上瞌睡,轮番有两警察陪同。室内无暖气,叫我别睡,免得感冒。其中一五十岁左右的警察数落我不该无罪辩护,说律师就该作有罪的罪轻辩护让当事人早日出狱。讥笑我不懂法。不去理会。
将近下午4点,金振宇再度要求对我做笔录,并将我带至第三个房间,有台可正常使用的电脑。我要求泰安分局及金振宇回避,并要求见律师。金振宇离开。
约二十分钟,辽源市司法局公证与律师科的路景科长来了。了解我庭审情况,既表同情安慰,也劝导我配合做笔录,表明笔录完即可离开。
约十分钟,来了两个自称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的警察,叫徐霖和白皓,虽着警服,但不能提供警察证,只出示一张纸写着这两警察证件在办理中。我拒绝笔录。
换了另外两个警察,苏春山和张云开,依然不提供警察证。我做了笔录,问我有无宗教信仰,如何取得本案代理,庭上言论,如何看待代理的当事人的涉案行为等等。除个人信息外,几乎全部回答不知道。半小时内做完笔录。
金振宇过来看笔录,说不知道就不知道吧。其他警察笑我什么都不知道。只有一个警察看了笔录说猛。
金振宇带我上泰安分局二楼,说领导找我谈话。是辽源政法委皮主任和方才见过的司法局路科长。他们嘱我以后办案庭审慎言等等。金振宇在一旁一直翻手机,说谁谁给他电话短信。看他气得跳脚又无处发泄的样子,心里直觉得好笑。终于知道外面的支持多么给力!能够尽早出来,全赖于此。
回到一楼大厅,见到一直等候我的当事人家属。时已天黑5点左右,被非法扣押近6小时。离开泰安分局。
此番遭遇,深感今日审判人员的荒唐、警察的无知。
律师在法庭上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辩护,是法律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职责。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律师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法庭言论予以豁免,这是我国宪法法律所建立的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世界通行的文明底线。
201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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