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国保通过一位朋友传话警告我:在为良心犯拍照及发布案情相关信息时“不要太过分”,类似的威胁、警告最近一年多我已收到多次。
我想了下,过往我在会见良心犯时不仅为其拍照,而且是会见一次拍照一次,为此已多次与看守所及办案单位发生冲突乃至被扣查;同时我也如实披露警方违法办案、良心犯遭受酷刑等情形。在警方眼里,我确实做事可能太过分了。
但是我认为于法于理,我之行事,均无任何过分之处—我不想与任何公职人员发生冲突,我只想尽量维护自己的执业权利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我之行事均为合法,无论拍照还是披露相关案情及办案方的非法行为,均为律师法定或法无禁止的权利,我之行事并未突破任何现有法律框架,尽管现有法律中恶法遍布。
2、情理上,某些部门觉得我“太过分”,无非是因我以忠于当事人利益为首位而未屈从某些公权的威胁、干预。如果律师不能忠于当事人,还不如设法去做人民的老爷—公务员。
3、对我的偏见、敌视,源于公权惯于自尊并蔑视民权。
隋牧青2015.1.4
0 评论:
Speak up your mind
Tell us what you're thin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