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月5日 ,江苏常州王小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第三条有关“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邮寄分别向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三公”经费的政府信息。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由此可见,王小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各级政府应当向王小琍公开。
在此之前,王小琍曾经要求江苏省财政厅公开维稳费,财政厅以“维稳费”系国家秘密而拒绝公开。王小琍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同样以“维稳费”系国家秘密为由,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王小琍不服,向江苏省高院上诉,此案上诉后至今未判。
法律工作者认为,既然“三公”经费应当公开,那么,维稳费就没有理由不公开了。在维稳费中也包括了“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所不同的是,维稳费更是肆无忌惮地挥霍纳税人的钱财,所产生的腐败更为严重。用维稳费设置黑监狱,侵害公民自由权利,明显属于双重犯罪。故要公开“三公”经费,更要公开维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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