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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名大陆律师: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申请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3/21 | 3/21/2015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


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地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上书,请求依法撤销司法部越权制定、发布的,具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违法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阐述理由如下:

一、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又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条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就是说,《律师法》所规定的年度考核,仅指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进行的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内部考核评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周院生在接受《法制日报》、香港《凤凰周刊》记者采访时也如是说。全国律协规定的“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仅指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只需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二、司法部擅自增设的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制度

然而,司法部于201048日以司法部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在没有现行《律师法》依据的情况下,规定每年的3-5月,由设区市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集中的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并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考核结果确认盖章、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盖章。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该《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纳税凭证、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建立执业风险和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诸多繁杂的年检考核材料,经律师事务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后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部设计并监制了2009年版的《律师执业证》,除设置了律师的执业机构、执业证类别、执业证号、发证机关;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反映律师基本信息的栏目外,还设置了4页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栏页面,备案内容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和备案日期,并在《律师执业证》的首页载明“本证为持证人依法获准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在末页的“注意事项”中标注“本证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内容,而各地考核机关刻制的备案日期印戳多为“XXXXXXX日至XXXXXXX日有效”的内容,实际上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每年一次的行政再审查、再许可。

与上述司法部规定遥相呼应,各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纷纷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缴纳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提供所谓的“履行律协会员义务证明材料”;律师是否违反“承办敏感案件备案规定”办理敏感案件等,作为衡量是否给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的先决条件,随意地不让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检考核、不给他们的执业证备案盖章,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考核评价变成强制收取律协会员会费、行政干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主执业行为的强制手段,严重地影响这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利,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制度和律师考核结果备案盖章制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立法原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根据党的十八大二中全会建议,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中第(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之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求20136月底前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20146月底前完成“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并要“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同时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于2013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2014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2017年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发〔20147号《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的改革目标,要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场主体登记时,无需向政府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改革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好坏不由政府部门而由市场决定评判。

为了切实贯彻改革方案,国务院特别提出要强化法制保障,适时地进行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

就在本《申请书》完成初稿准备提交律师们审议签名之际,欣闻国务院根据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又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其中第二部分“放宽市场准入”之第(六)项进一步明令:“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

我们认为,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不指向像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这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严重阻碍改革进程,不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不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严重落后于时代的陈规旧制。而取消司法部擅自增设的这种陈规旧制的工作迟滞,早已超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时间表。为此,我们强烈地呼吁、恳切地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启动立法监督程序,依法、按规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与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相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受党和政府释放改革红利给市场主体带来的无限春光和勃勃生机!

申请人(以下按姓名、省份律师的顺序签名,排名不分先后):

1-20
邹丽惠 福建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冉 彤 四川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李浚泉 辽宁律师     阮伟锋福建律师
阎安乐 河南律师     许思龙云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孟 猛 河南律师     程为善 江苏律师
刘金滨 山东律师     周世敏江西律师
周世锋 北京律师     舒向新山东律师
21-40
夏 钧 广东律师     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
李苏滨 北京律师     张建国北京律师
吴明智 广西律师     任全牛河南律师
袁登高 江苏法律人   李如玉 江苏律师
林 辉 福建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远立杰 河南律师     喻国强湖南律师
李昱函北京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李凌峰浙江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李贵生贵州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杨 阳湖南律师     赖建平 北京律师
41-60
李新民江苏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郭雄伟湖南律师       磊 北京律师
江天勇北京律师       全 四川律师
唐吉田北京律师     周志超 河南律师
蔡 瑛湖南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王理乾云南律师     王泳钟 云南律师
俞 翼云南律师     杜克武 云南律师
李慧勇云南律师     向美泠 云南律师
赵农生云南律师     雷洪文 云南律师
王社文云南律师     陈宝华 云南律师
61-80
李 原云南律师       锦 云南律师
王明克贵州律师     陈智勇 北京律师
付建波重庆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李仲伟山东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
仵 宏陕西律师       峰 福建律师
毛晓敏云南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姬来松河南律师     范国刚 江苏律师
陈南石湖南律师     王秋实 黑龙江律师
郭 进山东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兰志学北京律师     李见贵 山东律师
81-100
彭永和上海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赵 平广西律师     陆新涛 广西律师
吴玉杰广西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郑 湘山东律师     林月钰 福建律师
王振江山东律师     隋牧青 广州律师
王学明山东律师       成 浙江律师后
龙中阳湖南律师     韩庆芳 河北律师
瞿 坚上海律师     张  凯 山东律师
王胜生广东律师     庄坑林 福建律师
李明富    律师       琼 广东律师
101-120
陈 静河北律师     司徒一平 山东律师
谢益燕北京律师       智 云南律师
高启勇云南律师     罗 茜    律师
廖曜中湖南律师     黄启明 浙江律师
干卫东湖北律师     蒲小平 贵州律师
萧云阳贵州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宋英群河南律师     马文明 河北律师
张福宁山东律师     王龙德 云南律师
吴镇琦广东律师     张鉴康    律师后
王庭根广东律师     武淑平 山西律师
121-140
吴 杰    律师

以上是目前已经联署《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申请书》的律师名单(121名),请报名联署的律师自行核对,以免遗漏;其中有几位联署人尚未报上执业省份,请补报。

同时,为了便于联署后续工作需要联系大家,请将各自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发到邹丽惠律师微信,账号:13338283186,或其邮箱:fj-yeyang@163.com。因各种原因目前暂停执业的律师只需提供联系电话。谢谢合作!联署签名将继续到本月底28日,欢迎更多同行积极参与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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