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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七——河北承德市三级政府在处理贿选案件时装疯卖傻(图)(之二)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5/16 | 5/16/2015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二、下板城镇党、政主要官员对待贿选村官案件再次装疯卖傻

201258日,杨庆松收到下板城镇政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当天下午就到承德县信访局,提出申请复查。信访局李大新态度强硬,拒绝接受杨庆松的申请。要杨庆松找县民政局,民政局又要杨找镇政府。之后,杨庆松找到承德市纪委和市信访局。这找来找去就到了2013年春。

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杨庆松等5人于201335日到下板城镇派出所报案,举报张玉平破坏选举。但派出所也不当一回事。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杨庆松等人又开始到处上访。后在县政法委书记刘洪彬接访后,75日派出所才进村调查。

胡希君任派出所所长时,总是对杨庆松说工作忙,抽不出人去调查。崔向前任派出所所长后,进行的调查又很荒唐。比如被调查的人多是张玉平的亲属以及为张拉过票的人。有时在公共场所进行调查,被调查人不敢说实话。有的人承认得了钱和大米后,警察就要其退钱退米。在此情况下,警方还是确认张玉平用2700元买了27张票。

2013822日,下板城镇政府再次和杨庆松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829日,下板城镇政府很及时的向杨庆松给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该意见书,确认“张玉平存在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个别群众称知道张玉平向李家沟村民承诺‘投其一票得一百元钱’的事,并且得到了一百元钱,调查共涉案金额2700元”。

该意见书同时说,“此案发案时间为2012216日,杨庆松到我所报案时间为201335日,已过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张玉平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过追究时效”。

我们不得不问下板城镇政府,在20122月前后,杨庆松向你们举报控告张玉平贿选,你们为什么不“责成下板城镇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

我们不得不问下板城镇政府,在你们有了张玉平贿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你们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宣布张玉平当选无效,是不是在非法行政?

我们不得不怀疑下板城镇政府是一个非法组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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