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选举观察工作室报道)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徐庄镇谢集村,自2014年12月26日新一届村委会选举后至今,落选的原村委会拒不卸任,新当选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按法律本应监督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的徐庄镇政府不作为,无视选民多次诉求,拒不接受新当选村委会。
2014年12月26日,谢集村按照县政府要求完成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场监督的镇党委副书记高剑宇当场宣布了选举结果,原村主任谢永见落选,谢加存当选新一届村委会主任。镇党委副书记并承诺将在选举后15天之内进行新老两届村委会的移交工作。
但是,选举结束后,新老村委会交接工作至今没有进行,村民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始终无法开展工作。期间,谢集村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和广大村民多次向镇政府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但镇政府始终置若罔闻。村民多次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徐庄镇政府履行职责,但自始至终没有结果。
2015年2月13日村民发出《给莘县徐庄镇领导的一封信》,希望镇领导“正确领导我们新一届谢集村班子,大家一起携手建设美好的新农村!” 镇政府无回应。
2月14日,谢集村新当选村委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一起向镇政府递交了书面材料,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落实谢集村村民选举结果,办理前后两届村委会工作交接。之后,村民一直不断前往镇政府催促,但镇政府始终没有出面履行职责。
2月16日国家信访局传真转来村民致习总书记的信,信中“反映2014年该村村委换届选举,党员谢加存当选村主任,镇党委书记高剑宇宣布了选举结果,落选的前任村主任谢永见继续主持工作,镇领导对此予以庇护,同时反映原村主任谢永见以权谋私,作风粗暴,以及旧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到镇县多次上访无果”。徐庄镇政府虽然答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受理后60日前办结”,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2月23日村民向莘县民政局发出了“取回我们的当选证书”的函。民政局无文字回应。
2月23日村民给莘县徐庄镇领导写了第二封信,“请镇领导立即办理我们谢集村的工作移交!”镇政府仍不履行职责。
2月27日,谢集村近百名村民再次到镇政府上访,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落实谢集村的选举结果,办理前后两届村委会工作交接。而镇政府仍不作为。
在镇政府对村民诉求置若罔闻、拒不作为之下,4月13日村民给现任莘县县长张国洲发出了措辞强烈的一封信——《落实村委选举结果,避免出现极端后果》。该信已经分别交给了张县长本人、徐庄镇党委书记白红朝和县委工作组长鞠洪奎。信中申明内容将于5日后在互联网上公布。
据悉,落选的原村委会主任谢永见,现在仍是村党支部书记,被村民多次举报其经济问题。
2015年2月13日村民向莘县公安局发出了《立案侦查申请书》,要求“依法立案侦查谢集村党支部书记谢永见侵占集体财产,私卖集体土地。”公安局无回应。
3月15日村民向山东省委巡视组、莘县检察院分别要求“依法立案侦查谢集村党支部书记谢永见侵占集体财产,私卖集体土地,贪腐超过百万元”。官方无回复。
3月21日村民向徐镇庄政府发出 “要求公开徐庄镇谢集村2010年至2014年的全部村务账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镇政府拒不答复。
村民还就谢永见毁坏十亩基本农田问题,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举报,并在4月1日向莘县土地管理局发出“要求公开徐庄镇谢集村书记谢永见毁坏十亩基本农田的处理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县土地局亦无答复。
据悉,谢集村村民已委托维权人士于新永先生做代理,复议当地政府不作为。于新永曾于2015年2月25日陪同新当选村长谢加存和村委谢广禄,前往莘县民政局,索要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当选证。而莘县民政局沈副局长推说“当选人的当选证书都在镇上,我们这里没有统一印制。”而当于新永等人到徐庄镇,找到负责选举的王现林时,却被答复“镇上没有什么选举证”。法律规定的当选证书下落不明。
村委会选举法明文规定,村委会选举后应在10日内进行工作移交,乡镇政府应监督移交。山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亦有同样规定。而谢集村党支部、徐庄镇政府视选举法如废纸,无视村民诉求,公然践踏选民权利。法律还有没有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
“选举结束,……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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