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发布了中国政府履行《禁止酷刑公约》的法律义务后,有网友询问,这些文本上的法律义务,怎么才能落到实处?
实际上,这正是问题的要害。如同国内形形色色的法规政策,有法不依是没有用的。尤其最近的黑龙江访民徐纯合被警察枪杀事件,暴露出中国大陆警察滥权执法的严重程度,法律落实问题就尤其重要。
为了督促各国政府落实公约,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设置了监督机制,参见下图:
虽然中国政府早在1988年就批准加入了公约,承诺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但是,中国政府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一段却提出保留,并且没有签署和批准与具体监督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包含的第5款涉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调查权,即委员会如果收到有关信息,反映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就有权前往进行调查,并要求缔约国进行说明,配合委员会调查。第30条第1款涉及到缔约国之间在反酷刑问题上的争端和仲裁,也就是说,其他缔约国可以指控某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任择议定书》则使缔约国公民个人在遭到酷刑后,有权向“禁止酷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到缔约国调查个案。
对于这些涉及到酷刑的具体落实、实际调查和解决的条款,中国政府统统予以保留,二十多年来一直拒绝接受,为公约的落实设置了严重障碍,实际上等于把委员会监督中国政府落实公约的四个职能(见上图)砍掉三个、局限于一个:定期审议缔约国履行公约的报告,提出建议。
从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公约》的这些保留可以看出,它惧怕本国公民进行国际投诉,也惧怕国际调查。同时也反映出,如果它真正履行了公约,在国内杜绝了酷刑,又何必害怕公民投诉和国际监督呢?
虽然中国政府对公约的监督落实设置障碍,百般抵制和阻挠,但公民仍然可以运用一些联合国机制来推动政府执行公约,推动酷刑的消除。
公民参与推动政府落实公约的渠道:
其一,本年度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审议中国政府落实公约情况,公民可以提交对中国大陆酷刑状况的民间真实信息;可以质询中国政府,为何长期保留和拒绝签署监督执行公约的条款和任择议定书?
其二,向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提出自己或他人遭受酷刑的个案。
具体咨询和提供相关信息,欢迎联系大陆酷刑关注组。
邮箱:fankuxi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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