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陕西农民,名叫:阮昌朝。
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把未央区人民法院大门口的牌子摘下来,用电动车拉走藏起来,接着几天与几位访民一起先后把这块牌子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陕西省广电中心大门口、西安自然博物馆门口、中共陕西省委门口、大雁塔广场、南门外广场、钟楼广场等地展示,并高声喊冤:未央区法院的判决为什么不执行?法院不执行判决,这样的法院有什么用?这样的法院算什么“人民法院”?到底是什么人的法院?没有警察或什么人追究我摘了未央区法院牌子并在多处展示喊冤的行为。未央区法院在大门口又安了一个不锈钢的牌子。
2011年10月3日下午6点多,我在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行至西安三桥街西段,突然被一辆飞驰过来的运渣土的大卡车撞倒,轧在后车轮下。因伤势严重,出事地点附近的医院救治不了,我被送到西安西京医院抢救。到西京医院后不久我就昏迷了,苏醒后我才知道,我休克了44小时。我住院抢救医治累计126天,前后持续了九个月,医院给我下了7次病危通知书,我共接受大小手术9次,共输血48袋,每袋400毫升。我的命算是保住了,但是左侧髋骨损伤,左大腿缺失,左肘关节缺失,左臂肌腱缺失,大肠缺失,睾丸缺失……被评定为交通事故二级残疾。现在左侧安了假腿,只能靠右手臂支撑单拐站立、勉强缓慢行走。
我住院抢救医治共花费48.5万元,其它看护、恢复等费用还不包括在内。肇事车辆所属的工队老板闫社民总共只给了8万多元钱。2011年10月24日,我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根据西安市交警的认定,此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按路线行驶、超速行驶,负90%的责任,我有10%的责任。经过14个月的审理,2012年12月26日,未央区法院作出(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闫社民赔偿我各项损失173万。(共应赔偿1795455.23元,闫社民已支付84479.4元,还应赔偿1710965.73元)至今,未央区法院给我执行的赔偿款有16.5万元,闫社民还欠赔偿款1560965.23元。
2013年2月4 日,我申请强制执行,未央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我的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后,我每周到未央区法院执行局,询问强制执行的进展,法院要求我请律师调查闫社民财产证据,而车管所和公安局都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被执行人闫社民的任何财产信息或线索。据我及亲友了解到的情况,我申请强制执行后,2013年4月,被执行人闫社民将其名下的财产倒卖给他人,包括3辆渣土车(每辆包括运营手续等价值四五十万元)、闫社民拥有的公司等,市值超过300万人民币,这些资产有些甚至只是更换了资产所有人姓名,实际还操纵在闫社民手中。2013年7月1日,未央区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裁定:“被执行人闫社民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闫社民的律师曾在一次与我的电话交谈中说:法院的大楼就是闫社民包工建造的,法院不可能给我依法强制执行。
2014年3月3日至今,我们不断地逐级上访,从未央区到西安市、陕西省的法院、党委、政府、政法委,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南海等。到北京上访已有9次,反映西安黑社会的情况。2014年9月24日,我乘公交车经过天安门广场时,撒了2千份记述我案情的书面材料。2个警察冲上公交车,用手枪对着我,命令我举起双手,把我押到公安天安门分局,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对我处以拘留七天的处罚;2014年10月3日,我和许多访民到联合国驻北京办事处要求反映我们的冤情,得不到回应,我和几个访民就向办事处院里扔石头,我被来广营派出所处以拘留5天的处罚;2014年12月15日,我再次到陕西省人大上访,没人接待,我用石头砸破了门房的玻璃,被长安路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7天;2015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西安迎接印度总理莫迪,我穿着白色状衣到中共陕西省委上访,并呼喊口号,有十五六个警察围过来推拉我,我无力反抗,咬了一个警察的胳膊。因此,育才路派出所对我做出拘留5天的决定。对我的这几次拘留决定都无法执行,因为我的残疾状况很严重,不符合看守所收监的身体条件,看守所拒绝接收。
从2014年5月20日至今,我户籍原所在地商洛市维稳信访办到未央区法院及省信访局进行过4次协调,都没有解决问题。
我父母原本是陕西商州市的农民,近十多年到西安打工为生,原本拮据的生活加之我遭遇的横祸,全家债台高筑,遭遇灭顶的打击。我及我的父母没有别的选择,只有通过上访、诉讼等“正规渠道”,寻求生路。我要求法院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追究被执行人闫社民恶意逃避赔偿款的刑事犯罪情节,要求法院全部执行对我受害的赔偿判决。
阮昌朝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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