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要求人(受害人):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因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指控显然不成立)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
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赔偿要求:
1、就其法警故意虐待和伤害行为赔礼道歉;
2、对实施虐待和伤害行为的法警依法惩治,并约束其法警不得虐待任何被押送人员;
3、为赔偿要求人治伤,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
赔偿要求人因被指控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案件由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参加庭前会议和两次开庭,分别在2014年8月1日、9月12日、11月2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警押解往返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和天河区法院,这三次押解,赔偿要求人均遭到了负责押解的法警的虐待,虐待方式为戴黑头套、手铐反铐、戴脚镣,而且故意将手铐和脚镣戴得非常紧,以致压迫了赔偿要求人手、脚的血管和神经,每次都导致手、脚红肿、勒痕明显,特别是脚镣紧压造成了左脚脚踝局部麻痹,至今无法复原。
实施上述虐待行为的法警的警号分别是:2014年8月1日:XY00692,FJ441151,FJ441152;9月12日:44110231,44113491;11月28日:XY11225,44110231,44111267,44113493。
以上虐待行为以及伤害后果,有应赔偿要求人要求保存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的当时照片为证。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赔偿要求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故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请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赔偿。(详细理由见附件《郭飞雄: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法院八位法警》)。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赔偿要求人: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电话:13910707905
2015年6月23日
附:
1、天河区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赔偿要求人委托张雪忠律师代为控告法警虐待的法律文书证明天河法院法警虐待的事实;3、现存于天河区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的赔偿要求人被虐待伤害的照片,证明赔偿要求人被天河法院法警虐待的事实;
4、郭飞雄: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法院八位法警;
5、对律师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区法院八位法警——杨茂东(郭飞雄)口述
因为这八位法警在2014年8月1日、9月12日、11月28日三次开庭的来回途中,强行给我戴黑头套,一再严重侮辱我的人格尊严。而且,每次都给我反戴背铐予以羞辱,同时还故意将手铐脚镣戴得很紧,吃在肉里不断磨蹭,每次都在我的手腕和脚踝处造成大片血红的刮痕和勒印。这一切都有当日拍下的照片为证(照片保存在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脚镣的折磨还使我的左脚正面出现小区域的神经麻痹,长达三月之久。这些肉体尤其是精神折磨,的确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士可杀不可辱,作为人权捍卫者和自由民主推动者,我甚至无法守护住自身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我的愤怒是深沉的、难以抑制的。
极权体制下的权力崇拜已毒化了无数人的灵魂。在没有现实的制约屏障的情势下,权力由任性步入肆无忌惮。即使最小的权力,也会尽最大限度的使用。八位法警尤如德国党卫军对犹太人滥施暴虐、聊以为乐一样,不放过任何一次对我这个推动自由民主的“异端分子”进行羞辱折磨的机会,不过是这个到处充满着官吏对民众的刁难、欺凌的人压迫人的机器社会的一个缩影。
我要通过绝不放弃的持续性的法律行动,追究这八位法警的相应责任。只要这些公然叫嚣“就因为我不懂法,法院才会招我”且屡教不改的败类依旧充斥着中国大大小小的司法机构,中国的普通公民实际上就没有真正的尊严和人权保障可言。自由力量,只有通过程序化或补救程序化的积极维权行动展示的公民力量,才是官权唯一听得懂的话语。
附八位法警的警号是:
2014年8月1日:XY00692,FJ441151,FJ4411529月12日:44110231,44113491
11月28日:XY11225,44110231,44111267,44113493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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