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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十九——河北承德市银窝乡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公然抗法(之二)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8/04 | 8/04/2015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一、 拉票、代写和关闭投票站现法律空白

石匣村选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是在元月26日进行的。在26日之前,村民代表会议评出17户为困难户。对17户的春节慰问就是送钱、送大米和面粉。各户的慰问金(在200500元)、大米(一袋50斤)和面粉(两袋共100斤)的数量是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但是中共村书记朱亚琴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时走了样,她慰问了27户。有村民认为,朱亚琴的行为是在为李静、李国军和张治娟拉票。问题是目前国家没有法律和省级人大没有法规,对贿选问题有一个管用的说法,政府机关对选民控告贿选不作为乱作为了怎么办,在法的层面都是空白。

26日这天,石匣村设有五个投票站。每个投票站乡政府派了两位乡上的干部现场指导,派出所的两名警察也去转了一圈。有村民向中国选举观察义工反映,有的投票站的村民代很多人填写提名票,乡上的干部和村选委会的人视而不见。允许这样做,显然为贿选拉票开了一扇很方便的大门。比如张某派李某为其去拉票,一票送50元钱;张某再派王某代接受了李某钱的人去填写提名票,送钱拉票者张某不很踏实放心才怪。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代写选票没有只言片语。《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对提名候选人时代写选票没有做规定;对在选举日代写选票是这样规定的,“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河北省《关于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代写选票是这样规定的,“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按照选民个人意愿代笔,也可由乡级村‘两委’换届选举领导机构选派的工作人员按选民意愿代写选票,但候选人不能为其他选民代笔。”问题是,选举办法和处理意见中只字不提违反了其规定,提名也好投票选举也好,是有效还是无效,违反规定的组织者、个人负什么责任。弱势者没胆量没机会违反法律和规定去买票、安排人代写选票;强势者违反法律、违反规定对其有利,又不负任何责任,更谈不上有什么风险,这样的法律和规定不是恶法恶规是什么?

关于26日各投票站开放和关闭的时间,是在21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上决定的。会议根据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文件即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决定投票站开放时间为早上九点三十分,关闭时间为中午十二点。

由于竞选村主任候选人的李静,用专车到三十公里外的围场县城接回27位有选举权的支持者参加投票,使第二、七、八组为一个投票站的投票站关闭时间推迟到十二点四十九分。当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吴桂英就提出,“凭什么推迟四十九分钟?不能唱票!”但是乡干部邓海林和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中共村书记朱亚琴等人,完全不把吴桂英的反对当一回事。而且吴桂英没有机会在事后有法律支持其和邓海林、朱亚琴较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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