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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二十六——福建屏南县政府指导的居委会选举涉嫌违法(之二)(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9/09 | 9/09/2015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二、古峰镇选举指导组确定正式候选人非法

817日,古峰镇城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贴出第十二号公告(见附图),该公告称“经镇选举指导组确定,下列同志为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

根据由福建省民政厅在征求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和法制工委等部门意见后,于今年327日出台的《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八条,古峰镇选举指导组有十项职责。该规定明示,镇级选举指导组十项职责之一是,“指导、督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谁有权力确定正式候选人呢?《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很清楚,“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综上,古峰镇选举指导组既没有“审查候选人资格”的权力,更没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权力。故,很显然,古峰镇选举指导组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非法的;同时由古峰镇选举指导组确定的正式候选人是无效的。

三、 由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成员非法

817日,古峰镇城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贴出第十三号公告(见附图),该公告说,“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选举时间定为20158229:00时,在城北社区八楼会议室举行,请各居民代表准时参加大会。”

早就应该修订的于1990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产生。”

笔者今天(819日)上午,打通屏南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电话(0593 3108 819),接话人是潘主任。

潘主任对城北居委会由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成员的解释是,古峰镇的城北等三个居委会不是由“村改居”而成,故采用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成员……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了解,屏南县民政局潘主任的解释是错误的,城北居委会的居民中,有1000余人就是在2003年时,从原长坋村划到城北居委会的。

退一步讲,城北居委会的全体居民在1949年中共掌权时,就不是农民,在国民党执政时就是城市居民,那就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成员?那我们要问屏南县政府,福建省民政厅刚出台的《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可以不当一回事?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可以不当一回事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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