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原告:余文生,男,身份证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联系电话13910033651.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电话:010-69243071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拒绝接收原告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违法
事实理由:
2015年6月28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表,并且在内件品名处注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大兴区看守所对余文生信息公开《2014年10月14日余文生被羁押北京大兴区看守所时的入所体检表》”(用以证明余文生在被羁押期间遭受过酷刑、虐待、饥饿、折磨),信封上载明的地址为被告所在地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后该快递以“无人认领”为由被被告拒收退回。
原告认为,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其受理的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而非任何个人,被告拒绝接受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由被告承担行政责任,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拒收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文生
2015年8月31日
附:特快专递快递单复印件
特快专递退回信封复印件(含邮件再投、改退批条)
余文生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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