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会见陈树庆是在8月11日,本次9月11日,时隔正好一个月,中间付永刚律师会见了一次。
两次会见,尤其上次,让我意识到对江南地区执法相较北方更为文明的溢美之词可能并不属实,那可能只是一种表象,或者更可能是一种想象,潜意识里觉得自永嘉丧乱后衣冠南渡,江南地区不如中原屡屡为异族铁蹄蹂躏,保留了更多士人的风骨,加上江浙本为富庶之地,又临江靠海能得风气之先,应该更文明些。但实际上只是吴音软语,说话动听些而已。
上次会见让我颇费周折,但愿他们是执法严谨而非故意刁难。窗口警察说陈树庆已经委托过三个人,付永刚、蔺其磊和我,想要会见,必须有家属对一名律师解除委托的声明,我说蔺律因为忙于珠海一个案件已经退出,现在只有我和付律,更关键是我于7月9日下午已成功会见过一次,当时提交了一份陈树庆爱人对蔺律的解除委托声明。该警也从电脑上看到我确实已经会见过一次,但仍然不通融,说“这里没有留下书面的声明,说不定我的同行当时因为疏忽没有要求”。我说你可以调取当日当时的录像,该警又说录像不会保留这么长时间,我说你们对律师没有起码的信任也就罢了,连你们的同事都不相信。我说7月9日已经按照你们的要求提交了书面的解除声明这是事实,你们没有在电脑上登记,是你们工作的疏忽,你不能将该证明责任转嫁到我身上。该警又说我们看守所规定每次会见都应该带着该书面声明,还说我们也没有义务在电脑上登记。我说请给我看看该要求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哪怕你给我一份你们内部规定也行。该警摊手示意他只是一个办事的,上面这么规定他只能照办。我说“公权力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现在你拿不出禁止我会见的依据,你就应当安排,当时我提交解除委托声明,你们单位应当登记,否则就是惰政,就是给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本律师增加负担。该警出去说跟领导汇报,过了十多分钟,本以为事情解决了,结果回来仍然说不能安排会见。
眼看再和他争论无益,问了驻所检察室位置,径直找到驻所检察官,是一位副主任接待的我。该检还是比较客气,我跟他说明情况,他又把窗口警察叫了过来,听取了警察的理由。我说其实陈树庆爱人也正在往看守所赶,尽管我完全可以不再提交该书面声明,但我是来会见的,不是来与你们置气的,所以我也通知了陈夫人。但我要赶下午六点钟的火车,你先让我会见了,出来后我再提交。该检经过和所领导沟通,还是为难,说这是他们所里的规定,没办法还是让我等陈夫人到来。我说如果看守所今天不安排会见,我现在就控告,请您如实记录,另外我会申请公开拒绝的法律依据并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该检让我写一份保证书,保证我是陈树庆的辩护律师,而且会见后再补交一份书面的解除委托声明。最后我说让陈树庆本人解除对蔺律的委托不更好吗,他们想了想同意。
会见后我将树庆本人提交的解除声明递给他们,他们却不留原件,只是复印了一张,还提醒我下次会见一定要带原件来。
但本次会见,我无意配合他们这种不合理要求。我只提交了律师证、会见函和委托书,果然窗口警察又提醒我没有书面解除委托声明,我说上次已经提交了,你们留了一份复印件,该警问“上次是我给你办理的吗?”,我说虽然不是你办理的,但当时你在现场对不对。争执了一会,该警还是去办公室调取了我上次会见提交的文件,给我安排了会见。
树庆仍然是老样子,性格温和沉稳,不悲情不矫饰不造作,理念超卓、博闻强记、思维清晰。了解他越多,就觉得他身上有其先贤王阳明知行合一的特质,在做事前他会权衡利弊三思后行,不鲁莽不功利不刚愎自用,但一旦认准了的,则能不为情势险恶所动勇于任事。
在古代这是良将之才,而如今身陷囹圄,而他的过犯,不过是将《宪法》保障的权利当真,在普通人连消极自由都怯于争取的今天,他却以理性公开非暴力的方式来追求积极自由。
对这样怀瑾握瑜,自令见放的勇者,唯有仰视而已。
刘书庆于2015年9月13日
0 评论:
Speak up your mind
Tell us what you're thin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