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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惠律师因请求撤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对司法部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提起诉讼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0/08 | 10/08/2015

导读: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因请求撤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申请司法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不服司法部的答复拟提起行政诉讼。消息一传开,多名参与《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联署签名的律师要求参加诉讼,共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邹丽惠律师对此表示诚挚的欢迎,请有意参加本案诉讼的律师同仁在2015926日前报名,并书写签署《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连同身份信息资料(要求提供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名片的照片)发给邹丽惠律师(加微信,或发到电子邮箱:fj-yeyang@163.com),以便在诉状中一并列明,增加被许可参加诉讼的机率。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邹丽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兼执业律师,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横江支路江南水都意境5A-3#106店面。手机:13950309665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联系电话:010-65153508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原告因全国127名律师联署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申请被告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不服被告作出的[2015]0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2、依法判令被告在限期内就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152月底3月初期间,原告和广东吴魁明、四川冉彤、江西郭莲辉、山东刘书庆、广西覃永沛、辽宁李浚泉、河南闫安乐、云南许思龙等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向司法部递交《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请求书由原告用特快专递邮件邮寄给吴爱英部长,被告于201535日以单位收发章签收了特快专递邮件。但时间过去5个多月,被告未就原告等127名律师请求的事项作出处理,也未给予任何答复,原告遂于2015814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司法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据;2、司法部收到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的《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后开展工作的情况和逾期不予答复的原因和理由。被告于2015816日收到原告以特快专递邮件邮寄提交的申请书和所附材料。

201599日,原告收到被告以普通挂号信送达的[2015]0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在告知书中对原告提出的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一、你所提出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咨询,司法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二、你所提出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但未依法告知原告如不服此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十分惊讶,堂堂的掌管全国27万多名律师的最高律师行政主管机关,司法部竟然会作出这么没有水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特采用行政诉讼方式公开向被告提出以下质疑:

一、律师是法律的专门家,原告是一名具有二十多年执业经历的老律师,何需就“司法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据”这么简单的专门法问题,向没有多少法律素养的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原告等全国127名律师联署的《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已经对被告制定颁行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违法性及其撤销的必要性和法律、法规依据作了深刻的揭示与论证,足以证明原告不可能就此问题向被告提出咨询。

被告故意将原告向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歪曲成向其提出“咨询”,与其将原告提出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解释”为信访事项,以及故意不向原告告知不服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救济途径与期限的目的一样,就是害怕原告提起复议或诉讼!被告为什么害怕原告提起复议或诉讼,因为它自知理亏,不能说理!

二、原告提出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完整内容是“依法公开司法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据”,被告仅答复“司法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且没有说明依据律师法的第几条第几款,是不是意味着被告默认其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没有行政许可法依据?其实也没有律师法依据”?!

三、即便原告等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向被告书面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原告就此诉求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可以视为一种信访行为,那么被告作为主管全国27万多名律师的行政机关,是不是也负有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律师来信来访的法定职责?

但是,被告竟在收到原告以特快专递邮件邮寄方式送达的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的《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后,长达5个多月时间既不依法处理,也不给任何答复,是不是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是不是应当加以纠正,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更有甚者,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但不反思、检讨违法行政不作为,加以纠正,依法撤销其违反律师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推行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或者依法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反而以所谓的“咨询”、“信访”名义搪塞原告,企图利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对“信访人因不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所作的错误答复,剥夺原告的行政诉权,显属错上加错,顽固坚持违法立场的违法行政行为!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受理、秉公审理,作出公正的裁判,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审判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行政司法监督的权威!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邹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邹丽惠律师因请求撤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对司法部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提起诉讼


附件二:
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地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司法部上书,请求依法撤销司法部越权制定、发布的,具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违法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阐述理由如下:

一、现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又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条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就是说,《律师法》所规定的年度考核,仅指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进行的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内部考核评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周院生在接受《法制日报》、香港《凤凰周刊》记者采访时也如是说。全国律协规定的“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仅指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只需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二、司法部擅自增设的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盖章制度。

然而,司法部于201048日以司法部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在没有现行《律师法》依据的情况下,规定每年的3-5月,由设区市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集中的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并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考核结果确认盖章、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盖章。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该《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纳税凭证、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建立执业风险和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诸多繁杂的年检考核材料,经律师事务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后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部设计并监制了2009年版的《律师执业证》,除设置了律师的执业机构、执业证类别、执业证号、发证机关;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反映律师基本信息的栏目外,还设置了4页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栏页面,备案内容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机关和备案日期,并在《律师执业证》的首页载明“本证为持证人依法获准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在末页的“注意事项”中标注“本证应当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内容,而各地考核机关刻制的备案日期印戳多为“XXXXXXX日至XXXXXXX日有效”的内容,实际上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每年一次的行政再审查、再许可。

与上述司法部规定遥相呼应,各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纷纷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缴纳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提供所谓的“履行律协会员义务证明材料”;律师是否违反“承办敏感案件备案规定”办理敏感案件等,作为衡量是否给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的先决条件,随意地不让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年检考核、不给他们的执业证备案盖章,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考核评价变成强制收取律协会员会费、行政干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主执业行为的强制手段,严重地影响这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利,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制度和律师考核结果备案盖章制度,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立法原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根据党的十八大二中全会建议,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中第(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之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制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求20136月底前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20146月底前完成“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并要“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同时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于2013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2014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2017年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发〔20147号《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的改革目标,要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场主体登记时,无需向政府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改革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好坏不由政府部门而由市场决定评判。
为了切实贯彻改革方案,国务院特别提出要强化法制保障,适时地进行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
根据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国务院于201464日又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其中第二部分“放宽市场准入”之第(六)项进一步明令:“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的指引下,一些省、市开始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权力,重新制定行政权力清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明文废止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情况的年度考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 号)没有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情况的年度考核列入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意味着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无权再对“省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年检考核,依此类推,市、县(区)属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也无需再进行年检考核。

我们认为,像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这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严重阻碍我国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不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不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严重落后于时代的陈规旧制。而取消司法部擅自增设的这种陈规旧制的工作迟滞,早已超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时间表。为此,我们强烈地呼吁、恳切地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司法部)启动立法监督程序,依法、按规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与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相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受党和政府释放改革红利给市场主体带来的无限春光和勃勃生机!

申请人(以下按姓名、省份律师的顺序签名,排名不分先后):
1-20
邹丽惠 福建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四川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李浚泉 辽宁律师 阮伟锋 福建律师
阎安乐 河南律师 许思龙 云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河南律师 程为善 江苏律师
刘金滨 山东律师 周世敏 江西律师
周世锋 北京律师 舒向新 山东律师
21-40
  广东律师 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
李苏滨 北京律师 张建国 北京律师
吴明智 广西律师 任全牛 河南律师
袁登高 江苏法律人 李如玉 江苏律师
  福建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远立杰 河南律师 喻国强 湖南律师
李昱函 北京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山东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李贵生 贵州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湖南律师 赖建平 北京律师
41-60
李新民 江苏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郭雄伟 湖南律师   北京律师
江天勇 北京律师   四川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周志超 河南律师
  湖南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王理乾 云南律师 王泳钟 云南律师
  云南律师 杜克武 云南律师
李慧勇 云南律师 向美泠 云南律师
赵农生 云南律师 雷洪文 云南律师
王社文 云南律师 陈宝华 云南律师
61-80
  云南律师  锦云南律师
王明克 贵州律师 陈智勇 北京律师
付建波 重庆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李仲伟 山东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
  陕西律师   福建律师
毛晓敏 云南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姬来松 河南律师 范国刚 江苏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 王秋实 黑龙江律师
  山东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李见贵 山东律师
81-100
彭永和 上海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广西律师 陆新涛 广西律师
吴玉杰 广西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山东律师   山东律师
王振江 山东律师 隋牧青 广州律师
王学明 山东律师   浙江律师后
龙中阳 湖南律师 韩庆芳 河北律师
  上海律师   山东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庄坑林 福建律师
李明富 律师   广东律师
101-120
  河北律师 司徒一平 山东律师
谢益燕 北京律师   云南律师
高启勇 云南律师   律师
廖曜中 湖南律师 黄启明 浙江律师
干卫东 新疆律师 蒲小平 贵州律师
萧云阳 贵州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宋英群 河南律师 马文明 河北律师
张福宁 山东律师 王龙德 云南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张鉴康 律师后
王庭根 广东律师 武淑平 山西律师
121-127
  律师 孙延玉 河南律师
  河南律师 覃臣寿 广西律师
  重庆律师 雷马卫 陕西律师
高承才 河南律师

签名截止时间: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三: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系X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3月初参与了全国各地127名律师联署签名,向国家司法部提出“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书面请求。

现获知联署人之一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因请求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一事,申请司法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不服司法部作出的[2015]06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拟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作为《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联署人之一和中国律师的一份子,认为邹丽惠律师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因申请人未参与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活动,无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规定,向贵院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特此申请,望予准许!

申请人: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X

备注:未参加《关于撤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请求书》联署签名的律师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不写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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