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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北京丰台法院剥夺诉权(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2/14 | 12/14/2015

(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20151110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自201577日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邮寄三份行政起诉状,丰台法院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据沈爱斌介绍,2015414日,他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68京华饭店305房间遭到7-8名不明身份的人的恐吓和威胁,并被堵在房间里,无法离开,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受到威胁,他立即报警,丰台公安分局两名警察(其中一名警号为042293)到场后没作任何处理就离开,他陏后被按倒床上,非法搜身,抢走身份证和手机等随身物品,然后又被押上车牌号码为京Q-N8F82面包车,被限制人身自由15小时绑架回无锡。

获得自由后,沈爱斌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丰台区公安分局申请公开两名出警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出警和处警记录信息,均被丰台公安分局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沈爱斌对此“答复”不服,于201577日向丰台法院邮寄送达了两份起诉书,丰台法院也于711日收到(见邮政双挂号回执),沈爱斌还根据丰台法院的要求,递交的补充材料(见邮政双挂号回执),但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针对丰台区公安分局出警不处警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沈爱斌于2015913日向丰台区法院邮寄送达了行政起诉书,丰台法院也于917日收到(见邮政双挂号回执),也至今不立案,也不裁行为。

沈爱斌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针对丰台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违法行为,他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丰台法院的违法进行控诉。

沈爱斌联系电话:1891236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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