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10月31日,上海人权捍卫者万文英因不服外交部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万文英曾于2015年7月3日向国务院法制办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她希望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却收到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国发复(2015)836号】告知。
万文英认为外交部拒绝公开酷刑报告相关信息是违法行为而提起诉讼。外交部的《复函》称:“该报告第72段和第74段所提及的数据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万文英申请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第72段: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公开: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58件发生的具体时间( 年 月 日)?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公开: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58件发生的(省/市)? 在监狱,看守所,还是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第74段: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依法公开:2011年因虐待被监管人被判有罪的26人虐待实施者有哪些被判刑的人员涉及多个罪名?(比如同时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
被剥夺知情权的万文英于2015年10月31日起诉外交部的行政起诉状、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用双挂号邮寄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条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万文英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据了解:万文英系江西省南昌市人,1999年5月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410弄52号居民卢正和在上海登记结婚并定居丈夫家中。2000年12月生一儿子名叫卢捷,儿子上海户籍。2004年4月26日,万文英的丈夫卢正和因积劳成病,无钱治疗,亡于家中。当时孩子年幼,万文英作为孩子的母亲,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万文英的户口却至今未迁入上海,她多次到上海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咨询,户籍警说:“象万文英这样的情况户口可以迁来上海。”
2013年,虹口公安分局嘉兴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了万文英迁户口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当时所长亲口说万文英的户口可以迁来上海。万文英向户籍窗口要受理材料的回执,户籍警说:“不给”。户籍警还告诉万文英:“你的户口,分局,市局批了,同意上户口(同意迁入上海)。”
万文英气愤地说:“根据沪府(2009)70号文,还有《市公案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我都符合其内容迁户口的条件,为什么我的户口直到现在还迁不进?原因是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街道不同意我的户口迁来上海,户口是属于派出所管理的,为什么要经过街道同意呢?我们的国家不是要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吗?这法律法规难道在有权掌握我们命运与生计的官员手中视如餐巾纸?我们国家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派出所是执法部门,警察是执法人员,嘉兴街道是国家政府官员,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嘉兴街道,嘉兴派出所工作人员是共产党培养提拨的,为什么不去执行在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为老百姓办实事?能够有所作为?请问嘉兴派出所的所长,我的户口在2006年上海市公安局户籍窗口的领导就说我的户口可以迁上来,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迁上来呢?”
2010年3月19日,万文英在不知的情况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410弄52号的合法私有房屋突然遭到强拆,并将室内财物洗劫一空。邻居打电话告诉万文英,万文英回来看到这一情况,马上拨“110”报警电话要求警察破获这起“团伙抢劫案”。110拒不出警,甚至后来不再接听万文英的报警电话。万文英无奈之下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要求警察去现场取证,要求把“团伙抢劫案”的幕后指示者和现场实施者抓获归案。接报警察(警号22021453)说:“你人没被撬死,你被撬死了我们就去现场”。走投无路的万文英因上访多次遭拘留、关黑监狱等迫害。被拆迁前,万文英母子的家在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410弄52号。被强拆后,万文英母子与上海成千上万上访人一样至今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去法院诉讼不立案不裁定,上访随时面临牢狱之灾,房屋财产被抢诉控无门。
万文英电话:13816370905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万文英,女,出生于1966年9月19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358弄5号301室 邮编:200086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邮编: 1007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负责人:王毅。 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9日,原告向外交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3份),分别是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我国政府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中,检察机关办理158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域、案发场所以及2011年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案件的26人有哪些涉及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多个罪名。
被告确认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原告的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上述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政等多方面工作。该报告第72段和第74段所提及的数据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原告认为,被告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包括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内相关的3份政府信息,声称“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显然是在寻找托词和借口,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显属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中国政府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第六次报告系由被告外交部负责作出的,被告不可能不掌握报告中第72段和第74段内容的相关具体信息,否则不可能写出该报告。再者,退一步说,即使有关案件的办案机关是司法部门(被告也未明确指出究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的哪个司法机关),但是该报告中涉及酷刑犯罪的有关详细数据资料,有关部门不可能不同时提供给该报告的主办机关,也就是被告外交部。因此,被告故意隐瞒该数据信息,该公开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复函》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起诉人:万文英
2015年10月22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1份;
2. 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复印件1份
4. 原告万文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
0 评论:
Speak up your mind
Tell us what you're thin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