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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三十三——官民对立,村官选了24个月又遇“拦路虎”,党大还是法大?(图)(之九)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2 | 1/22/2016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2015721日,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向方亭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称办事处指导小组)的书面报告说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是说,计划727日——81日为提名初步候选人时间。第二件事是说,计划81日——812日为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间。第三件事是说,计划815日为正式选举日。报告最后说,“以上安排如有不足之处请指导小组面议指导。”

728日,由什邡市民政局代章、落款为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关于什邡市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下步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送达到——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

《意见》强调,“必须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在街道的指导下……通过召开居民会议”,把“1、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2、选前3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3、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4、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担任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现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6、违反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7、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期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8、其他不适合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这八条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等“形成(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规定”。

《意见》同时强调,上述“居民会议的召开需有全体居民的过半数的人参加方有效。”
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钟洪全对中国选举观察义工讲,我们要依法、依规确定候选人,市指导小组却要我们把他们定的“不宜列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八条,通过召开有51%以上登记选民参加的会议,确定为“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规定”。他们的要求我们做不到。因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登了记的居民,都有成为候选人的权利;再一点就是召开51%以上登记选民开会,我们很难做到。
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目的很明确,要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51%以上登记选民开会,把什邡市委、市政府十分拥护的省民政厅定的“不宜列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八条,变成为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且是经51%以上登记选民通过的具体规定一一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从而达到由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执行把“坐过牢、上过访”的居民拥护、基层(中共)党政官员反对的维权领袖们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掉。

我们要问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1 什邡市管辖的除北外居委会外的、早在20141月底以前完成了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并且是由你们指导的160个村和42个居委会的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是“通过”“召开需有全体(村)居民的过半数的人参加”了“方有效”的吗?

2 你们要求讨论通过北外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的“居民会议”“需有全体居民的过半数的人参加方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在哪里?

3 “不宜列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八条,不写入北外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北外居委会选举工作就必须停止吗?

4、你们指导的数以百计的村(居)的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即可,你们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有权力搞“一镇两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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