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在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和广州两市一批劳工NGO人士及工人被警方带走,其中13人在做完笔录后被释放,番禺打工族服务部负责人曾飞洋及其同事朱小梅、广州海哥劳工服务部职员邓小明、劳动者互助小组负责人彭家勇、佛山市南飞雁社工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晓波等5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职务侵占罪予以刑事拘留。尚有劳工NGO职员孟晗和志愿者汤建两人被关押而无具体信息。此前也曾发生劳工NGO人士被砍伤、殴打、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劳工机构普遍被逼迁、骚扰、吊销执照等现象,但如此规模的来自政府的重拳打击,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尚属第一次。
在目前经济下行、制造业衰退、企业关停并转、劳资冲突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国家及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对待劳工维权和劳工NGO?对此我们部分劳工界和社会各界人士认为有责任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表述自己的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劳工集体维权是劳资矛盾的必然现象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已经走了三十多年了,像发达国家早期发展阶段一样,劳动关系最初都是个体化的,劳工与资方建立一对一的劳动契约。这种契约本质上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因而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资方垄断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入分配权,并且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受到法律和政府保护的,与此相比,孤零零的、原子化的劳工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只不过,由于工业对农业、城市对乡村存在一种比较收益,劳工权衡利弊也只能暂时忍受。但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过程中,因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差别急剧拉大,劳资矛盾日积月累。随着劳工权利意识和阶级团结意识迅速增长,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我国目前正处在这个转型的关节点上,诸如欠薪、欠缺社保、企业裁员、企业倒闭过程中的劳工安置、工资增长、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等等,这些已成为普遍问题,对劳工群体来说都是同质性的、共同的诉求。因此,由组织起来的劳工一起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不仅对劳工有利,长远来讲对资方也是更有利的,可以大大减低交易和管理成本,维护企业和产业和平,建立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常态和长效的解决机制。当然,这对于国家及政府来讲也是有利的。目前我国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是比较系统的,但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对劳工的团结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等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劳工权利的法律保护,却是严重欠缺的。当工人依据解决个别劳动争议的法律渠道进行维权时,普遍发现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高和效益低(不仅输多赢少,即使赢了,扣除成本后也所剩无几),而且不能解决劳工群体的共同问题。当个体维权无法实现其目的时,采取集体维权就会成为必然的选项。其实,企业、政府和司法部门面对成千上万的个体劳动争议,成本也是很高的,也就是说,继续以解决个体劳动争议的办法来解决集体劳动争议,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没有工会的企业或者有工会而工会不作为的企业,劳工们率先依据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选举自己的代表去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这已经成为珠三角地区劳工集体维权的普遍形式。对此,有的企业接受了,跟劳工进行了集体协商并有效化解了劳资冲突,达到劳资双赢,但更多的企业不接受,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资政联手,出动警察等维稳力量打击劳工NGO或对集体维权强力压制,但这种落后老套的办法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进一步严重,这可以从近几年来珠三角地区劳工集体维
权事件越来越多的数据得到证明。
二、劳工NGO是劳工集体维权需求与体制供给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的必然产物
如前所述,劳工集体维权需求是结构性的、刚性的、不可遏止和不可强制性熄灭的,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体制又难以满足这种需求,虽然《工会法》已经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正如习总书记在最近的群团工作会议上所正确指出的,工会等群团组织的“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相当严重,事实也是如此。每当工人群众中出现集体维权的诉求和行动时,罕见有工会站出来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工会被工人和社会各界称之为老板工会、黄色工会、傀儡工会。在这样一种巨大的供需缺口之下,自然就会出现一些社会性的劳工公益组织,这些组织最初也是适应个别劳动关系调整而提供解困扶危、文化娱乐、普法宣传和个案维权等工人社区服务的。但随着个体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化和劳工集体维权需求的出现,工人们要求这些劳工机构提供团结组织和集体谈判方面的法律和技术知识,于是一些劳工NGO也就跟着工人的需求而转型了,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工会本来应该履行的职能。所以,不是像有些政府部门和工会所说的那样,劳工集体维权是劳工NGO煽动起来的,甚至是受境外敌对势力遥控而与党、政府和工会争夺工人群众的,事情的逻辑和因果关系恰好相反,是工人群众出于其迫切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而推动劳工NGO转向的。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劳工集体维权和劳工NGO的工作并无违法之处:第一,劳工的诉求都是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的;第二,工人集体谈判代表制是以民法的委托代理制为法律依据的;第三,工人集体行动绝大部分是在厂区内进行的,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劳工NGO对于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平息劳资冲突、构建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以为只要打压住了劳工NGO,就会把劳工集体维权平息下去,是一个完全违背事实的、一厢情愿的判断。这不仅因为实际上劳工NGO只介入了巨量劳工集体维权事件中的很小部分,不仅因为劳工NGO的介入有利于劳工理性、有序、合法维权,还因为打压劳工NGO,只会引起劳工大众、社会公众和国际舆论对这种劳工政策的反感。
三、理性对待劳工集体维权,依法管理劳工NGO等社会组织
只要是搞市场经济的国家,必然就会出现劳工运动,各国政府和公众都有一个从不习惯到习惯的过程,早一点习惯就会把劳工运动引导到建立公正合理的劳资关系的轨道上,拖延、拒斥乃至严厉打击,就会使之朝激烈和无序的方向演变,世界各国劳工运动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这一点。有鉴于此,我们呼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从全局考虑、从长计议这个问题:
1、制止各地对劳工NGO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严厉打击行为,释放被捕的劳工公益人士。NGO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它们,而在于如何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健康的发展,前几年中央和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有益于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策,这个只能进不能退,宜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对社会组织加以规制,保障其享有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目前劳工NGO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境外公益资金的支持,这并不是这些机构的本意,而是因为缺乏合法获得国内公益资金的渠道。
2、工会的改革最近又提到议事日程,这很好,关键是如何能够真正有效地实现工会的群众化和民主化,使工会变成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过去工会的多轮改革之所以无疾而终,关键在于这种改革只是自上而下的,而没有激发和吸纳工人自下而上的参与热情和要求。现在,在劳工集体维权中自发产生了工人代表制,应该从正面积极看待这种现象,将其视之为工会改革的重要而宝贵的契机:把工人选举产生的、工人信得过的代表充分吸收到基层工会中来,不就能实现工人代表制与工会的对接、实现工会的改革、实现工人与工会的双赢吗?无论如何,在市场经济的结构性环境中,一个能积极发挥作用的工会组织是必不可少的,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就指出:“劳工组织被普遍认为是工业社会的一个自然特征。所有发达国家都有大规模和组织良好的工人运动,因此落后国家也希望有这样的工人运动。一个全国性的劳动联盟对于国家尊严来说,就如同军队、民航和外交部一样不可缺少。”所谓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如此,我们这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难道不应该做得更好吗?
3、劳工三权的立法和建制势在必行。我国已经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际上已经向全世界承诺了中国工人的团结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相关的规定。问题是要通过《工会法》、《集体谈判法》等法律予以具体落实。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关系到绝大多数国民的利益和福祉,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因为国家安全首先在于内政安全。各发达国家都是从这个高度来制定其劳工政策和劳动立法的,在工会、雇主协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之上建立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统一协调劳资政三方关系。值此中国经济下行、劳资冲突愈演愈烈之际,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制定高瞻远瞩的劳工政策和劳动立法,已是时候了。
最后,衷心希望这些劳工公益人士能够早日回到他们的亲人身边!
2015年12月10日
接受签名邮箱:laogonghuzhu@gmail.com
愿意签名者请将姓名、所在地、职业三项内容发到以上邮箱即可。
联署名单(更新至2015年12月10日14:20):
1张治儒 深圳 劳工NGO/2程彦龙 江苏常州 物业服务/3张海超 河南 农民工/
4董先清 深圳 劳工NGO/5王晓军 陕 西 工人/6陈辉海 广州 劳工NGO/
7田发全 劳工/8吴峥嵘 北京影视制片人/9于武仓 广州 工人/
10李春云 美国 学者/11张利亚 深圳 工人/12徐子琦 甘肃 国企员工/
13孟霖 甘肃 公民/14蔡满基 广州 珠宝工人/15张核友 台州 工人/
16杨志才 广州 工人/17王江松 北京 学者/18江天勇 北京 律师/
19林东 深圳 劳工NGO/20黄才根 浙 江 劳工NGO/21蒋兴奎 浙江 工人/
22李伟杰 河南 火车司机/23梁明远 重庆 粮食系统被失业职工/
24胡常根 上海 工 人/25张远彬 深圳 劳工NGO/26栗艺涛 天津 劳工NGO/
27陈仁静 重庆 粮食系统维权职工/28何兵 四川 工人 尘肺 病维权人士/
29王成 湖北 律师/30徐新生 广东省惠州市 爆破技术员/
31祝新华 佛山 工人/32吕友仁 南京 工人/33田生梅 长沙 劳工NGO/
34何山 浙江 公民 劳工公益志愿者/35吴贵军 深圳 劳工NGO/
36刘剑 深圳 学者/37 谢如景 广东 工人/38李可明 云南 工人/
39周晓宇 深圳 工人/40刘建伟 北京 劳工维权人士/
41黄兴国 湖南 前 常德沃尔玛工会主席/42庄奕展 珠海 劳工NGO/
43许多 北京 劳工歌手 劳工NGO/44李秀兰 四川 医务/
45肖育辉 广州 NGO/46王发明 贵州 劳工NGO/47简辉 深圳 劳工NGO/
48夏红秀 重庆 粮食系统维权职工/49 王凯 深圳 自由 职业/
50伍雷 北京 律师/51全桂荣 江苏 劳工NGO/52邱林川 香港 学者/
53韩晶 河南 建行买断员 工/54范标文 深圳 律师/55葛永喜 广州 律师/
56刘正清 广州 律师/57罗立志 湖南 律师/58叶忠林 苏州 劳工 NGO/
59冷星火 深圳 劳工NGO/60聂世贵 四川 尘肺病农民工/
61陈科云 广州 律师/62唐吉田 北京 律师/63何延运 广州 法律工 作者/
64马正雪 贵州省 工人/65马献辉 云南省 工人/66周光金 贵州省 工人/
67苗红运 河南省 工人/68马 海伦 贵州省 工人/69李文忠 贵州省 工人/
70宋书燕 云南省 工人/71李建军 河南省 工人/72范红珠 河北省 工 人/
73 唐明光 四川省 工人/74闫占领 河南省 工人/75罗大英 贵州省 工人/
76杨小雪 吉林省 工人/77刘京 吉林省 工 人/78余邦娜 贵州省 工人/
79汪文军 四川省 工人/80文登燕 四川省 工人/81江诚 贵州省 工人/
82张志宝 湖北 省 工人/83李正举 贵州省 工人/84田艳 贵州省 工人/
85雷昌红 贵州省 工人/86蔡正华 贵州省 工人/87韦 海 国 广西省 工人/
88李松华 深圳 NGO/89陈美莲 广州 工人/90赵品荣 深圳 司机/
91苏恒 深圳 劳工NGO/92吴锋 深圳 工人/93宋立前 深圳 工人/
94黄小强 深圳 工人/95吴宏超 深圳 工人/96肖志康 深圳 工人/
97蒋龙萍 深圳 劳工ngo/98谢译非 深圳 工人/99丘小院 深圳 工人/
100张颂伟 深圳 工人/101严树雄 深圳 工人/102魏庆佐 深 圳 工人/
103高玉峰 深圳 工人/104廖长清 深圳 工人/105彭海洋 东莞 自由职业/
106秦永智 深圳 工人/107王辉 岸 深圳 工人/108龙善良 深圳 工人/
109黎洪平 四川 工人/110华海锋 湖北 自由职业/111李剑龙 深圳 工 人/
112吴小洁 深圳 工人/113肖红霞 深圳 劳工ngo/114段晓华 深圳 工人/
115张科 深圳 工人/116曾敏林 深圳 工人/117吴探索 珠海 工人/
118戴湘南 深圳 工人/119张海兵 深圳 劳工ngo/
120宋佳慧 深圳 劳工ngo/121张超 群 深圳 工人/
122樊振义 民国大陆 劳工/123陈红丽 西安 公益行业从业者/
124孟凡贵 北京 北京大学特约研究 员/125陈亮 义乌 工人/
126卢华益 永康 工人/127曹战平 深圳 深圳奇利田工人代表/
128张军 山东烟台工人 民 间劳工维权人士/129谭作人 成都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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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王发明 贵州 惠民互助服务中心/134覃左菊 广州居民 自由职业/
135黄军 广东 工人/136李冰 北京 学者/137曾 小青 广州 工人/
138王光琼 广州 工人/139艾晓明 广州 学者/140李招 四川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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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韩晶 河南 建设银行被骗前员工/208刘庆元 兰州 公民/
209苗忠军 兰州 公民/210刘川 四川 工人/211王素荣 山东 工人/
212吕友仁 南京 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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