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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概念与国家概念之异同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05/04 | 5/04/2011

江流水

回了趟老家,长辈训斥道:“吃国家的,喝国家的,还要骂国家,国
家就不该养着你……。你也不能只要求国家为你做什么,还需想到为
国家做些贡献”。这段训斥说了两件事:(1)国家出钱养着我,我
应当感激;(2)作为国家的一员,应当为国家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与之相似的说法很普遍,什么国家给涨工资,国家给的钱不拿白不拿
诸如此类。对这种斥责,我反驳道:“国家没有一分钱,国家所有的
钱都是来自于纳税人,包括直接的纳税人与间接的纳税人,间接纳税
人就是所有活着的人。而直接纳税人所交给国家的税很大部分来自于
间接纳税人。我们为什么交税?交税不是为了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吃
喝玩乐,更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一旦遇到困难或个人能力无法解决
的问题时,国家要无偿提供帮助。这不是国家在做好事,而是在做他
应当做、必须做的事,做不到这一点,他们为何要强迫我们交税,强
迫交税后又丝毫不返还这与强盗何异?”。由于母亲在场且十分气
愤,斥责我的反驳是谬论,我止住了更多的解释。把强盗与国家联系
到一起,的确有些令人费解。

强盗是一群蔑视法律与公共秩序、打家劫舍、杀人越货的罪犯。对于
这群人,在概念上没有分歧。分歧在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地
位的人对这一群体的道德评价存在差异。对统治者而言,这群人是在
挑战统治者的权威,挑战统治者的法律;对百姓而言,挑战一群很坏
的统治者及专门用来镇压被统治者的法律,是他们想做而做不来的
事,强盗便成为他们心中的英雄。说到这里,一定要区分一个前提条
件:百姓不是天生就具有同情强盗的遗传基因,而是因为统治者很
坏,(统治者很坏,百姓才会去同情,很坏是同情或赞赏的前提。)
如果统治者能够保障百姓的安居乐业,强盗不会成为百姓心中的英
雄。有些人只看到百姓同情强盗,歌颂强盗的现象,没有通过这一现
象寻觅其本质,这样的做法,就会错误的得出“中国的百姓是一群暴
民”的结论。

国家是什么?国际上公认的定义是:具有国际公认而又有相对明确政
治边界的某一国土区域。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
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
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
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
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
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
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
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两个概念似乎有些不搭边,前者说的是一群罪犯,后者说的是一群特
定的人组成的特定群体,拥有一块特定的区域及这一群体与区域的政
权形式。之所以要把两个不搭边的概念联系到一起主要是因为,人们
习惯于把国家政权(简称国家)的正当性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
需论证,无需置疑。把两者联系起来进行比较,有助于搞清楚两者的
差异,搞清差异是想证明国家存在的意义,如果两者没有差异,国家
就该象强盗那样从社会视野中遁去。

首先看一下相同处:(1)有一群特定的人,占据一块特定的区域,
服从最高权力;(2)具有暴力倾向及强制性特征;(3)遵循一定的
规则行事,背离规则的行为需要接受惩罚;(4)唯一的收入来源是
通过暴力做后盾强制性获取的。

其次看一下不同处:(1)目的不同。强盗的聚集、结合、服从是为
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利益,而国家的聚集、结合、服从是为了最
大可能的通过共同认可的方式、手段获取包括个人利益在内的共同利
益。(2)对象不同。强盗的暴力与强制可能波及所有人,穷人、富
人,男人、女人、幼童、老人,服从者与不服从者等等,而国家暴力
只针对非法使用暴力者,强制只针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其对象
有限。(3)规则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规则来源的合理性,制定规
则的目地性,对违反者惩罚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一般意义上,前者
取决于最高权力者的个人意愿,后者取决于国家共同体的集体意愿。
(4)用途不同。强盗的暴力强征是满足个人或这一特定群体的特定
利益,强征后,没有丝毫返还义务,而国家的暴力强征是满足社会共
同体的共同利益,强征后有兑现承诺,返还的义务。

以上异同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思维能力的有限会有许多遗漏,但是
这些遗漏并不影响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异同只
在正常的国家,正常的社会体制下才可适用,即国家权力的产生源自
于共同体的多数、自愿授权,国家《宪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神
圣不可侵犯,价值体系得到普遍认可,评价是非的标准是确定而非颠
倒的。国家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其正当性才能得到认可,人们在谈论
国家这个概念时才有理由给予他理解与尊重。在一个非正常的国家,
非正常的社会体制下,以上异同就可能不存在或者表现的不明显,强
盗与国家就可能混为一体,难以辨认其不同。比如中国,在很多时
候,我真的不知道一些国家行为应当称之为强盗行为还是“国家行
为”。衡量的标准我以为是:强盗为己,国家为民,则权力者为己者
为强盗,为民者为国家。这应当是一个常识,国家权力如果只为了自
己,其正当性就会遭到质疑,没有正当性的国家权力被滥用就与强盗
无异。举强拆为例:(1)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公开践踏法律,
侵犯私有财产权。(2)投诉无门,关闭所有救济通道,对不满者进
行暴力打压,限制、剥夺人身权,(3)实现强拆者个人或集团利益
的最大化。这个例子,这种行为,不管从哪个层面解读都无法给出一
个 “为民”的结论。而类似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一个国家,一种政权形式在明显的具有了强盗特征后就背离了建立国
家时的初衷,社会的组成,人与人的结合就不再是为了相互协作,相
互帮助。与之相反的是:一些人成为另一些人的挣钱工具,辛苦打拼
几十年甚至于几代人创造的家业,一夜间成为强盗的囊中之物。更为
恐怖的是:如今的强盗不再需要躲避路人蔑视的目光,无所顾忌的在
朗朗清空,众目睽睽之下,敢冒天下之大不为,颠倒黑白、翻云覆
雨。历史会记住今天,记住今天以国家的名义所犯下的罪恶。强盗终
究是强盗,强盗的唯一宿命就是被历史所无情唾弃与清算!

(2011-04-19)

〔原载《民主中国》2011-05-01;http://minzhuzhonggu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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